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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四川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开始公布账目,被称为“中国第一个全裸的乡政府”。4月份白庙乡没有一笔招待费支出,5、6月均未超过两笔,晒账本预计能给乡政府节约3万元。10月初,白庙乡网站公布了最新一期“账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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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起,江西省泰和县在全县国有企业中严格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坚持“每月一结一通报,半年向职代会一报告”,将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开支范围、主要流向及原因向职代会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同时,建立“用餐卡”制度、对口接待制度、厂长(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规定接待标准,实行招待费宏观总量限额控制,以减少招待费的支出。由于制度健全,监督得力,各企业业务招待费均被控制在规定的限额之内,部分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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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一份核发于1989年5月5日,一份核发于1998年11月2日。虽两证均由同一机关核发,但却分别为两户人家所拥有,“一女二夫”法所不容,谁该是这块宅基地真正的使用权人?1998年11月份,家住高邮市龙奔乡周庄村的村民陈某领取了由龙奔乡政府核发的98084号‘飞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的手续后,便着手筹建住宅,不料却遭到本村村民居某一家的阻挠,居家理由只有一条:尽管我家没有在这块地上建房,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我们居家享有,因为早在1989年5月5日,龙奔乡政府就向我们核发了186345号“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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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桥头镇两级人大代表于4月27日上午8时,在桥头镇文化站二楼的人大代表活动室内接待选民,请广大群众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4月22日,一走进明光市桥头镇各村组,就能看到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公告。桥头镇人大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一个载体、两项制度”要求,每月组织一次代表接待活动,这已经是第4次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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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钢筋水泥“盒子”里的都市人,谁不渴望坐在家里就能过上浪漫的田园生活,享受生活的幽雅情调。然而,城里人拥有土地并不是容易的事,而一位叫马琳的女孩却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她设计的时尚“迷你菜园”一问世就风靡北京,还出口到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地。这一绝妙创意还为她赢得了200多万元的惊人财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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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公消费",即指公务员差旅费、公车运行费、公务招待费所产生的三种消费,不独为当下热词,早在2000年前秦汉时期就有,而且历代王朝为规范"三公消费"、杜绝铺张浪费花了不少气力,但收效却不敢恭维。历代王朝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对官员出差接待标准大多作了硬性规定。朱元璋还动用严刑峻法整治"超规格接待"问题,甚至做出过"非军国重事不许给驿"的规定,其中流传至今的"四菜一汤"接待标准,就是朱元璋的发明。跟历朝皇帝相比,朱元璋非常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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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中国检察学会,于今年4月16日至18及在京举行《廉政法制建设理论讨论会》,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党校,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人,法学学者、专家、部分法制报刊的负责同志,记者等六十多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刘复之检察长,中国法学会王仲方会长到会作了重要的讲话。会议就如何完善廉政立法和加强廉政执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廉政”和“廉政”的范围关于“廉政”概念,有几位学者,专家作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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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地区电业局在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歪风中,把落实“报告制度”作为重点,从1995年起,坚持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情况,让职工来监督。局领导班子从自身做起,抓好廉洁自律。在业务活动中不奢侈、不攀比、不炫耀、不超标准,当好勤俭持家的公仆。1995年,按规定可提取业务招待费50.36万元,实际支出招待费不到8.7万元。1996年,可提取业务招待费74万元,实际支出13.8万元。两年节约招待费开支101.86万元。周口地区电业局两年节约业务招待费百万元@凡向民@马鸿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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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为了遏制公款吃喝,均从制度上采取措施对招待费的列支进行了控制。总的来看,效果比较好,但也有少数单位无视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逃避监督,弄虚作假隐瞒招待费,这种现象应引起重视。 一是偷梁换柱。即单位的财务帐上列支数额在核定的标准以内,可是实际对超标部分偷换发票,把招待费写成“工程款”等等,以隐瞒招待费的实际消费数额。此外,在财务帐上故意混淆科目,平常吃喝固定在某个饭店,待招待费用积累一定数额后开成“会议费”,做帐时列为“会议费”支出。 二是转移支出。这类情况多发生在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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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3):70-77
“廉政账户”从其产生到撤销 ,理论和实践中始终存在许多争议。“肯定说”认为 ,这项制度是“反腐倡廉”的一项有力举措 ,必将对我国“反腐败”工作有着很大甚至重大的贡献 ,应该大力推行。“否定说”认为 ,这项制度弊大于利 ,它会给“反腐败”工作增加难度 ,而且它带来了一些“尴尬”的法律问题。客观评价说则认定 ,这项制度虽然从其出现的一开始就存在有许多问题 ,但简单地加以废除也并非完全合理 ,最好的方法应该认真对待“廉政账户”制度这一“违法现象” ,不仅不能简单地将其废除了之 ,而且要将其“法律化” ,进一步在具体操作上加以完善 ,使其能够更好地实现其所要和所能达到的目的。笔者运用刑法理论对“廉政账户”制度进行了分析和透视 ,认为“廉政账户”制度的设立不仅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而且违反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原理和犯罪形态理论 ,同时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 ,进而后移了反腐倡廉的防线 ,理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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