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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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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10,(6):59-59
法官:我于2009年2月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的行为对吗?  相似文献   

2.
请你断案     
同居关系可以诉讼解除吗?我和林强是同村村民,一同外出打工。2005年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2007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因琐事争吵不断以至无法再共同生活。现我可以到  相似文献   

3.
《江淮法治》2012,(18):55-55
我和林强是同村村民,一同外出打工。2005年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2007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因琐事争吵不断以至无法再共同生活。现我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小孩归我抚养并分割两人所有的共列财产吗?  相似文献   

4.
《法庭内外》2009,(6):58-58
法官:我和男友原本情深意笃,同居数年还生育了一个女儿,未满2周岁,但因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还不是合法夫妻。想不到的是,没有走入婚姻殿堂,我俩的感情却走到了尽头。我和男友对分手没有异议,就是对女儿争执不下,都争着要直接抚养女儿,没办法,只得上法庭。可是,我们连婚都没有结,又该如何“离婚”呢?  相似文献   

5.
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6.
《江淮法治》2009,(4):55-55
杨某从2001年起就在外地打工,期问与同事王某相知相恋且私订终身。但2004年回家探亲时得知未经自己同意,自己已被贪财的哥哥许配给邻村一暴发户。虽经杨某百般抗争,但终被男方家挟持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与暴发户圆房。杨某悲痛欲绝,终于有一天瞅准机会逃了出来,与男友重逢。后来杨某自愿与男友同居,并生下一子。2005年底暴发户追来并向法院控告杨某犯重婚罪。  相似文献   

7.
本文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的现象,大胆的提出了非婚同居这一概念,并就非婚同居的性质、危害及相应法律规范的缺乏,阐述了对此应立法予以规范的必要性以及对立法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林岚 《中国律师》2010,(3):80-81
“试婚”一词并非法律用语,也无专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定义、规制。笔者认为,“试婚”是指单身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基于恋爱而较为短暂地、过渡性地共同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其实质是婚姻之外同居关系的一种。  相似文献   

9.
正案例:被继承人崔某,男,2013年10月3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留有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其父母均健在,长女崔A(1994年出生)系崔某与黄某之女,崔某与黄某于2000年离婚,崔A由崔某抚养,崔某于2001年开始与李某同居,于2002年育有一女崔B、2007年育有一子崔C,至崔某死亡之日,未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多年来一直同崔某及其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崔某的父母及崔A均认为李某未与崔某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这笔存款应当与李某无关,而李某则认为自己与崔某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10.
来信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有小孩,形成了事实婚姻。由于他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离婚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 形成事实婚姻,没有办理  相似文献   

11.
蒋铁初 《特区法坛》2001,(3):19-19,39
“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   

12.
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缔结婚姻不仅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个人行为,而且也是社会行为,古今中外,或多或少实行一定的结婚形式要求,结婚一直构成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结婚形式成为社会承认婚姻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结婚登记形式规范结婚行为,以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仍大量存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两性关系,由此产生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问题长期困扰法律界。  相似文献   

13.
陈某(女)与张某于1989年11月12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同居时陈与张均为十八周岁。同年,陈与张谎报年龄在某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1992年7月9日,张某因故死亡,陈某与其公婆因继承张某的遗产发生纠纷,并于  相似文献   

14.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专门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同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而该类案件占民事诉讼一大部分,且审理起来存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由如何确定,是解除非法同居,还是解除同居关系?是解除同居关系,还是分割财产纠纷,还是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定性?有些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感到困惑。这些问题值得研究。因此,我们对该类案件在审理中进一步进行了研究、探讨,笔者认为审理该类案件中应注意和界定几个问题。同居关系,婚姻法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受保护的程度等方面,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对于同居关系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性表述,因而造成了对同居一词理解的不同。  相似文献   

15.
孟令志 《律师世界》2001,(2):14-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第 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关系,并将此区别于重婚行为。本文拟对该提法的不妥之处加以阐释。   一、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关系之提法,过于模糊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经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16.
婚前同居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戈宇 《中国律师》2001,(3):63-63
无论人们的思想观念是否认可,也无论社会的接受程度存在多大的差异,我们身边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的同事、朋友、同学,以及间接认识的那些男男女女,向社会或父母公开的不公开的同居,越来越多。   选择同居生活的人们,或者认可他人同居生活的人们都有这样一种共同的认识,就是同居完全是个人的私事,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人们可以选择同居方式的生活,也可以选择婚姻方式的生活。因为,大多数同居者认为,同居方式的生活还算是“轻松”、“幸福”和“无碍”,在同居后的财产关系、子女问题、爱情和感情等方面问题,能够处理得…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年青人选择不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同居的生活方式,甚至有向老年人蔓延的趋势。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原告李甲生于1974年2月,被告张乙生于1975年10月;原被告1994年初相识恋爱,并于同年8月20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均未达到结婚年龄,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元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李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张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甲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在处理时,对原告是否按撤诉处理或适用拘传,有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9.
娄际堂 《法制与社会》2010,(13):273-273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同居关系一直都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特定含义的同居,是那种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本丈所谈的同居关系也就是这种狭义范畴的同居关系。  相似文献   

20.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并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只有一方当事人亲自在场,另一方不在而违法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有的以离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有的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有的则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申请撤消婚姻等等。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尚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故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并未亲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当前审理离婚及有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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