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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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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一词并非法律用语,也无专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定义、规制。笔者认为,“试婚”是指单身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基于恋爱而较为短暂地、过渡性地共同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其实质是婚姻之外同居关系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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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有小孩,形成了事实婚姻。由于他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离婚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 形成事实婚姻,没有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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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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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缔结婚姻不仅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个人行为,而且也是社会行为,古今中外,或多或少实行一定的结婚形式要求,结婚一直构成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结婚形式成为社会承认婚姻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结婚登记形式规范结婚行为,以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仍大量存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两性关系,由此产生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问题长期困扰法律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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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女)与张某于1989年11月12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同居时陈与张均为十八周岁。同年,陈与张谎报年龄在某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1992年7月9日,张某因故死亡,陈某与其公婆因继承张某的遗产发生纠纷,并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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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专门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同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而该类案件占民事诉讼一大部分,且审理起来存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由如何确定,是解除非法同居,还是解除同居关系?是解除同居关系,还是分割财产纠纷,还是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定性?有些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感到困惑。这些问题值得研究。因此,我们对该类案件在审理中进一步进行了研究、探讨,笔者认为审理该类案件中应注意和界定几个问题。同居关系,婚姻法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受保护的程度等方面,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对于同居关系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性表述,因而造成了对同居一词理解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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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年青人选择不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同居的生活方式,甚至有向老年人蔓延的趋势。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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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甲生于1974年2月,被告张乙生于1975年10月;原被告1994年初相识恋爱,并于同年8月20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均未达到结婚年龄,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元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李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张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甲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在处理时,对原告是否按撤诉处理或适用拘传,有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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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同居关系一直都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特定含义的同居,是那种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本丈所谈的同居关系也就是这种狭义范畴的同居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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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并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只有一方当事人亲自在场,另一方不在而违法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有的以离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有的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有的则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申请撤消婚姻等等。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尚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故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并未亲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当前审理离婚及有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