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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已无法共同生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认为有可能和好的,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只能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其法律社会效果也很差。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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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由于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专家们基本同意将其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这一建议已在试拟稿中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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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①。现行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其危害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但它未能与结婚自由受到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自由常常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审判实践中不好认定。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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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从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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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重构丁剑清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在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观方面,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一法定条件在实际的运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一、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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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实施后,对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曾经有过不同意见。绝大多数人认为:如不具备“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虽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我也是同意这种看法的,我认为,这样判并不违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律原则。但是,以往的审判实践和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下判不准离婚时必须十分慎重,从严掌握,不能草率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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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修改意向我国婚姻法第2三条纳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手离婚,”从此可看出“感情确已破裂”便是当前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谓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基于自然因事和社会因素而形成的相互关切、喜爱之情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测指大其间这种相互关切、各爱之情完全消失,反映了大步感情破裂的程度.它包含三层意思;(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者可能破裂;(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裂痕或者尚未完拿破裂;(三)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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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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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总的看来,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体现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上,就是以破裂原则代替过错原则。破裂原则的根本特点是不问婚姻当事人有无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已不堪共同生活,法院也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就可判决离婚。1912年瑞士婚姻法最早采用了破裂原则,此后,其它国家也相继采取了这一立法。在二次大战以后,人们对离婚的传统看法有了很大转变,离婚不再被作为对夫妻一方违反婚姻义务的制裁手段,而被视为对破裂婚姻的认可和救济。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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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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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一概括式离婚标准规定得过于抽象、宠统和一般化,实际可操作性差,使法律应有的安全、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又难于充分体现,甚至产生同一婚姻事实状况有多种不同的结论。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11月ZI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针对离婚标准的抽象条款进行详细诠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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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1980年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立法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渐显露,笔者试图对此及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问题,作初步探讨。一、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缺陷。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施行15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以此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准绳。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抗战时的初步提出,到建国后的立法确认,有着较长历史和实践基础。目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