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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的产生,需进益于社会秩序。其进益的基本路径是社会规则自觉生成为主体的交往行为。这需要主体对社会规则这种制度事实及其功能具有明确的意向性。然而,一种规则,未必在所有人心目中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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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直以来,以纯朴来形容乡民,是吾国文人们笔下人云亦云的字眼。因此,把算计理性这样的字眼和乡民联系起来,似乎颠覆了恒久以来人们对乡民的美好印象。因为算计云云,似乎总是与狡诈、阴险、不诚等词汇息息相关。但是,人们只要生活在利益的交往关系中,就不可避免地需要算计利弊得失,需要核算其交往的费用或成本。此种情形,不仅在我们这个特别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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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前,姚华主编征求我的意见:"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还要不要继续下去?开始,我强调尊重编辑部的意见.接着,考虑到学术积累的必要,我又提议最好能够坚持下去.正好上周末姚华君赴威海开会,我们进一步商量并决定还是把该栏目开办下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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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们自来就处在一种矛盾的心理结构中:既需要我行我素、快意恩仇般的自由,也需要井然有致、有条不紊式的秩序。古往今来无数政治智慧和法律运作的基础性根据,就是如何协调我们的这种矛盾心理结构。因为矛盾心理结构的外化,必然是矛盾的行为结构,是矛盾的个体自由和群体秩序的社会结构。曾几何时,既有自由,又有纪律的美境,吸引了多少仁人志士?但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寻求统一的规则机制,如果缺乏一种以柔软的心态吞吐八荒、包容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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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写这份主持人手记的时候,我手头正好摆放着两位青年学子寄赠的有关乡土社会法律和秩序研究的新著:刘正强的《新乡土社会的事件与文本——鲁县民间纠纷的社会学透视》,陈柏峰的《乡村司法》和《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这表明,尽管中国的社会结构性质正在迅速地从乡村主导型向都市主导型转变,但乡土社会无论在人口上、文化上、还是在情感记忆上,仍对中国社会及其变迁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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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十一)】社会实证研究在民间法研究中的空间究竟有多大?这或许首先是一个研究者在理论创建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在一般意义上先决性地思考它在民间法研究中的可能限度。本期所刊出的周赟的论文:《反思民间法研究中的社会实证法》就是这种对社会实证方法在民间法研究中的限度问题所进行的先决性反思。我之所以说这一反思是先决性的,乃是因为据我所知,作者并没有过在民间法研究中进行社会实证的尝试和经验。既有的对民间法研究之社会实证限度的反思,最多也基于对有关民间法论著的日常阅读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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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三十九):民间规范的法学视野与民间调解的自治性】把民间法研究置于法学的视野中,或者以法学视野、而不是以人类学或社会学视野来探究民间法,是本人一直怀想的学术追求。所谓法学视野,在本质上是规范研究的视野。法律学术倘若失却对规范问题的自觉关注和把握,则必然逃离其本有的学术境界或专业槽,而遁入其他学术的专业槽。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法学的学术境界不甚了了,有些学者甚至指责法学除了贩卖一些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术语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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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国的开发与发展,从来不可能是齐头并进的。我国在1980年代中期以来,就提出了著名的“梯度开发”战略。如今,这种战略在效率视角看,其成就是明显的。但究诸公平,则问题多多。职是之故,国家在经济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提出了著名的“西部大开发”思路。记得这一思路提出伊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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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手记] 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律史研究,主要把古典中国的社会治理放置于刑法的框架下,因此,"除了刑法史的法制史,便觉空洞无物."(蔡叔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6页)但这种研究所折射的是否就是中国古典法律的实情?则值得我们重新勘磨.我注意到,近些年来,史学家们并没有受法律史家所设定的框架的制约,他们另辟蹊径,把研究视角放在社会层面,以古典中国的社会史为研究对象,发掘出了古典中国治理结构中的刑法之外的其他治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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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间规则的民间治理,是人类社会有组织活动的原初方式和基本方式。说它是原初方式,在于人类跨入文明时代的大门之前,国家与社会、公权与私益的分野尚未脱胎,自然对象的庞大有力、私人力量的渺小不计迫使人们成群结队、抱团取暖,否则,人类永远是自然的奴隶,并只能如萨满世界的人们那样匍匐于山川湖泽、膜拜于鱼虫草木,所谓威武不能屈的主体精神只能在对象压抑下不得伸展。说它是基本方式,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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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的研究,究竟取何种路向?是更加倾向于取法微观实证的描述方式?还是建构一套系统的相关理论方案,厘定一些最基础性的概念和范畴?这可能完全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清楚地记得在去年十月间于成都召开的“全国第二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上,一位学者借用胡适“拿材料来”和傅斯年“一份材料说一份话、十分材料说十份话、没有材料不说话”的主张,并以自己的研究为例,强调民间法研究必须以材料说话,没有材料就没法写文章,没法发表观点。但与此相反,面对一些纯粹描述性的民间法学术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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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则的研究,如何做到迈向实证的方向?这一直是关注民问规则研究的鄙人所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或许这样的问题,对一位社会学者或人类学者而言不是什么问题,因为他们有过相关的具体训练。而对于法学者、至少是我国的法学者而言,这可能是一个需要特别提醒的问题。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教育,更关注定性的知识灌输,而不关注量化的对比和分析,不关注对事实、材料和经验的描述。这或许是因为国家法律自身是一种规定性的事实和存在,从而人们习惯于在规定的制度事实范围内说话、言谈的缘故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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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研究究竟是干什么的?它对我们组织生活秩序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学者们闭门造车出来的,还是社会生活秩序建构的内在要求?本期刊出的李学兰君的文章《从功能与意义视角看民间法研究》,借助对近些年来我国民间法研究的学术梳理,阐述了学界对民间法研究之意义和功能的看法。作者把研究的触角置于在民间法和国家法二元存在的秩序构造背景下,学者们对民间法研究的不同态度:站在国家法立场研究民间法的学者,自然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家法对民间法的认可上了。其结果还是强调在国家法统领下的民间法。相关的秩序模型也就可想而知——社会秩序的构造仍然只能是在国家法许可范围内的产物。可以用当年我们习用的筐和鸟的关系作比喻:国家法是个“筐”,“民间法”只是“筐”内的“鸟”。而站在社会秩序自生自发构造的立场上,则民间法自身就形成了一种别具一格的社会秩序形成模式,不论国家法授权与否,一个特定的社区往往以其固有的民间规则来构造其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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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的成长和变迁,需要不同向度的环境保障,这些环境向度至少包含有主体向度、空间向度、文化向度和时间向度等。其中主体向度所关注的是一种习惯法究竟对哪些人有效,因之,被哪些人所接受并运用?和此相关的是一种习惯法有效和适用的地域范围究竟是什么?为何同样的主体,同样的民族,在不同地域条件下却领有完全不同的习惯法?这构成了习惯法成长和变迁的空间向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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