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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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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建明 《时代法学》2015,13(1):23-29
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鉴于刑事诉讼权力运用难免会侵害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为此,对被追诉人财产权予以救济就成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虽有关于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的制度设计,但存在诸多缺陷,如正当程序理念缺乏,当事人的听审权未能得到体现,程序法定不足,司法救济被禁用,搜查侵权的救济方式缺失。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被追诉人的财产权救济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孟军 《行政与法》2008,(6):118-120
国家侵权与国家责任相连,国家责任与权利救济相决。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与刑事被追诉人所处地位不对等,使得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容易受到侦查权的非法侵犯。刑事被追诉人享有救济权能够促成侦查权与被追诉人权利的相对平衡,保证被追诉人享有救济权是侦查机关的一种责任。  相似文献   

3.
近期我国法学界就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发生了激烈争论.无独有偶,德国也爆发过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与之类似,美国就被追诉人的证据开示权也曾展开过大讨论.说到底,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其本质就是利益之争.因此,解决被追诉人阋卷权问题最终也只能诉诸利益权衡.德美两国就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证据开示权的争论及其结果,无疑有力地驳斥了我国理论界反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各种论调,并为我国从立法上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扫清了理念上的障碍.然而,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特点,要有效确保被追诉人阅卷利益的实现,还必须革新案卷移送制度、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改革诉讼构造以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7,(5):64-72
当下司法实践中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者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强化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对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合法、规范公检法行为、提升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意义重大。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使被追诉者的无罪推定权、辩护权、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权以及程序选择权等存在巨大风险,应从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被追诉者无罪推定权的关系、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外部保障、完善知悉权的保障、完善被追诉者认罪后的程序回转机制等方面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者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5.
国家教唆特指诱发犯意型的诱惑侦查,其因具有违法性而被世界各国禁止。对于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目前已发展出减刑说、无罪说、证据排除说和不起诉说,但救济效果均不理想。遏制国家教唆的最佳途径应是釜底抽薪,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禁止。这就需要引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将诉讼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包括刑事追诉、实体形成和程序的三面构造,充分重视刑事追诉面向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从诉讼法角度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全新理解。国家教唆构成诉讼条件的欠缺,国家没有刑罚权,不得对被教唆人发动或维持刑事追诉。具体到诉讼实践中,在不同阶段应以特定的方式终止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7,(5):89-96
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乃至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也将其纳入改革范围。目前认罪认罚的价值依附于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在制度层面表现出"权力-权利"配置的不均衡性,司法权优于被告人的利益诉求;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被告人对程序的启动、进行及结果影响力有限,无法充分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矫正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构性失衡,应当把视线从单纯的追求司法效率转向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为制度搭建寻找正当性基础。以侦查阶段为起点,将认罪认罚作为刑事案件分流的初始条件,在目前的刑事程序框架内,将已有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整合,构建繁简有别、层次清晰且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为基本框架,构建全面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体系,奠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的基石,主要内容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构建相对合理的控辩审诉讼结构,保障平等抗辩权以及保障利益获得权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赵恒 《北方法学》2020,(2):92-107
最高立法机关将缺席审判程序引入《刑事诉讼法》,既应遵守国际共识,又须彰显中国特色。改革者宜遵循"凸显权利属性、淡化义务属性"的思路,尊重被追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放弃出庭受审权利的意愿,进而采取二元化的方案。其一,针对简单轻微犯罪案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契机,允许被追诉人以签署具结书的形式放弃审判在场权,实现书面审理与缺席审判的"合二为一"。其二,针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慎重地权衡国家公共利益与被追诉人利益的关系,采取"四步走"的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反腐的法治化。同时,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立法规则还要明确"五个区别",涉及弃权自愿性审查、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审理活动、司法救济途径、被害人权益等方面。  相似文献   

8.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失职行为侵害了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此时需要无效辩护制度来承载救济被追诉人权利的功能,美国判断无效辩护的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引入无效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是国家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为没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追诉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且取得实质意义上的效果,使之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有效辩护理论,是从“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刑事辩护理论的新发展。获得律师辩护是世界各国普遍保障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律师辩护具有有效性,才能从“辩”达到“护”的目的。刑事被追诉人享有律师辩护权,从深层次上来理解,应该理解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这对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才能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保证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得到律师有效辩护实质的平等,才是辩护制度设立的根本目标,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价值所在,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质量不高、案件承办人员不尽心等问题。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实现诉讼公正,促进控辩审相互制约,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11.
从域外看,合意型诉讼模式中控辩协商和审辩协商兼而有之,但两种模式均难称完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选择了控辩协商,主要还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以及立法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异化了的审辩关系更多表现为审辩冲突,但合意型诉讼模式下的辩方意见已经蕴含在了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作为诉讼合意载体的量刑建议之中,审辩关系呈现退隐之势实属正常。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旨在调和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间的关系,促进法官从消极维持诉讼规则的“旁观者”变为积极能动的审理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导入协同主义,有助于通过进一步强调审方和辩方的协同性义务,尤其是通过法院职权作用的发挥,对控辩失衡起到纠偏作用,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在推进。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刑事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现阶段我国被追诉人财产权的状况,对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作了探究。  相似文献   

13.
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和谐统一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承载着司法审查以及案件过滤、分流和备审等功能并连接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重要桥梁,刑事预审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及诉讼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与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存在诸多共通之处。法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改革起因于法国社会各界对预审法官的存废之争,改革内容涉及预审权力的主体、预审的启动程序、预审程序的适用、预审的方式和内容、预审程序的案件移送制度、预审程序的终结和救济等方面,这些改革措施既提高了审查起诉的质量,又更好地保障了被追诉人的人权,对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完善富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程序中的诉讼及时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及时原则是刑事程序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该原则的贯彻实行需要期间制度、集中审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制度等加以保障.诉讼及时原则对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价值的侧重点应为保障人权.我国立法在对这一原则的规定上存在着重大疏漏和缺陷,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障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5.
由于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被追诉人财产权利存在冲突,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诸多措施极易侵犯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借鉴民法和民事诉讼中关于财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通过有选择的改造,从实体权利构建和程序制度保障两方面,建构刑事诉讼中的财产异议制度,以期对被追诉人之财产权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刑事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①此权利自“米兰达规则”建立之始,时至今日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乃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之标志。然而沉默权在我国却是命运多舛,在全面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与保证刑事追诉质量的激烈争论中,至今仍未得以确立。笔者以中国现实司法状况为基础,以沉默权自身价值为前提,拟提出有限沉默权制度,以期在各执一端中寻求中点。  相似文献   

17.
肖辉 《河北法学》2007,25(1):137-142
刑事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或称知悉权)是伴随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而提出来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要求在诉讼构造的设计方面,努力追求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就需要强化被追诉人的防御权体系,以追求攻防的相对均衡,而知情权则是这一防御权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知情权的规定尚存不足,需要强化并改进.对被追诉人知情权的探讨离不开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分析,需要从实然与应然的角度做出评析,不仅要明确知情权,而且还要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刑事司法部门的职责和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行为,辩方可以启动程序辩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了较为具体的程序,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违反程序、侵犯被追诉人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义务。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和公平正义方面,程序辩护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具有诸多关联性。一、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全程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7,(4):41-49
被追诉人阅卷权作为辩护权的必要配置、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有力补充以及自行辩护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司法实务中也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桎梏而处于灰色地带,争议不断。但在域外,被追诉人阅卷权已经在学界引起了热议,欧洲人权法院通过若干判例确立了该制度,并推动了德国、奥地利、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被追诉人阅卷权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因此,应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确立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并对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的范围、阶段、方式、例外以及救济等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以期对日后构建被追诉人阅卷制度提供一个可行性的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2,(3):109-12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完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形成了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四主体为“端点”、主体之间权利(力)关系为“连线”的等边平行四边形关系结构。通过考察发现,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在权利明确性、量刑协商主体地位、量刑优惠规范和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规范层面对效率至上的片面追求、实践层面中被追诉人诉讼客体认识的残留和法理层面的合理性内在冲突是背后的成因。强化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应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为框架,在近期明确完善被追诉人的权利赋予,在远期推进审前阶段司法型程序性救济模式构建、拓展审判阶段权利救济型程序性救济模式,并最终塑造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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