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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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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效力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的理论,控方应当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特别是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这时是否允许重新起诉?这个问题涉及到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有效补充,这不仅影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的完善,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惑。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决定可以在学理上作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上的区分。在外部效力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确定具体的内容,在程序效力上则主要表现为对事的效力与对物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王新环 《法学杂志》2002,23(4):23-24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它同法定不起诉和轻罪不起诉一同构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40条第 4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 4条第 2款规定 ,无罪推定是指 :“凡受刑事控告者 ,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有权视为无罪。”无罪推定从证据证明来说 ,必然演绎出罪疑从无 ,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结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一种行为方式。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和救济作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这为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但不起诉制度中有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文拟就其中若干突出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论检察监督的程序性与实效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程序性是检察监督权的主要特点,由此决定了该项权力的有限性和非终局性,决定了 监督 权与处分权的分离。程序性这一特点,要求检察机关严守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地位,切实遵守 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程序和方式。同时,为保证监督的实效性,也要围绕程序性特点,确 立检察监督效力的“应有”标准,通过立法细化,完善监督程序,而不是脱离程序性的限制 ,盲目要求增加实体处分权。  相似文献   

6.
黄柳  田强 《经济与法》2003,(10):52-52
我国1996年刑诉法废除了“免予起诉”这一提法.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由于该制度具有终止诉讼的程序效力,理论界仅将其作为保障人权措施来研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相对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真是百利而无一弊吗?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应该拥有保留的权利呢?等等,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类型之一,体现了该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存疑无罪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相对公正,但对查明案件真相而言,法律上则缺乏一种刚性规定,致使受害方权利的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境地,导致侦查机关对进一步查清案情缺乏主动性,这显然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法律信箱     
什么是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存疑不起诉的程序的条件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时,不能径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必须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前的必经程序。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当案件证据达不到提起公诉的标准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相似文献   

9.
石路 《内蒙古检察》2006,(2):14-17,46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10.
论不起诉制度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本文作者分析了不起诉的性质,认为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所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决定,是一种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阐述了不起诉的理论价值和意义,并依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全面论述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及救济途径,进而对如何发展和完善不起诉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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