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五、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效力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的理论,控方应当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特别是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这时是否允许重新起诉?这个问题涉及到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有效补充,这不仅影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的完善,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惑。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决定可以在学理上作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上的区分。在外部效力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确定具体的内容,在程序效力上则主要表现为对事的效力与对物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它同法定不起诉和轻罪不起诉一同构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40条第 4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 4条第 2款规定 ,无罪推定是指 :“凡受刑事控告者 ,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有权视为无罪。”无罪推定从证据证明来说 ,必然演绎出罪疑从无 ,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结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一种行为方式。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和救济作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这为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但不起诉制度中有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文拟就其中若干突出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论检察监督的程序性与实效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程序性是检察监督权的主要特点,由此决定了该项权力的有限性和非终局性,决定了 监督 权与处分权的分离。程序性这一特点,要求检察机关严守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地位,切实遵守 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程序和方式。同时,为保证监督的实效性,也要围绕程序性特点,确 立检察监督效力的“应有”标准,通过立法细化,完善监督程序,而不是脱离程序性的限制 ,盲目要求增加实体处分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1996年刑诉法废除了“免予起诉”这一提法.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由于该制度具有终止诉讼的程序效力,理论界仅将其作为保障人权措施来研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相对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真是百利而无一弊吗?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应该拥有保留的权利呢?等等,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类型之一,体现了该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存疑无罪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相对公正,但对查明案件真相而言,法律上则缺乏一种刚性规定,致使受害方权利的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境地,导致侦查机关对进一步查清案情缺乏主动性,这显然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9.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