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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岁月里,我们最常听见的语汇中有一个“苦大仇深”。这“苦”,叫作“阶级苦”;这“仇”,叫作“阶级仇”。受反动统治阶级剥削压迫之苦,对反动统治阶级充满刻骨仇恨,是为“苦大仇深”。据说“苦大仇深”了,“阶级本质”就好了, “阶级觉悟”就高了,就不会“翻身忘本”了,就会“拒腐蚀永不沾”了,等等。然而张子善、刘青山们的“事迹”说明,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中国没那么简单,在外国也没那么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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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社会主义法是否具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属性?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这种分歧最后被归结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统治阶级和如何理解统治阶级的问题,从法学理论上讲,就是国家与法和阶级统治是否“同时消亡”的问题。我国早已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剥削阶级已不存在,阶级矛盾也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就很自然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是否仍具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属性的问题。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这个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在去年庐山法理学研讨会上,我讲了社会主义法不具有统治阶级意志属性的意见,后来我和另外两个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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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地方把爱国公约叫成“小宪法”。这话是老百姓说的,中央同志没有那个说过。是一个新的造。在原始的社会里,没有法律,但也是有约的。因为人类是一个群体,人不能离群而单独生活,因此就不能不有个约,大家相约来共同遵守,维持秩序。最早的约不是用文字写成的,而是相约成俗。没有文字的约一直到现在还有,讲法律的人叫它做习惯法。在阶级社会里的,各种法律是统治阶级订出来的约,反动阶级是不允许人民群众自己做主订约的。所以,这样的约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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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界盛行一种观点,就是否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个原理,认为这一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是一种“唯阶级论”、“唯意志论”的表现,这个命题只不过是后人硬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光环,是被传统法学“抬上法学殿堂帅位的教条”,等等。那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命题是后人硬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吗?根本不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原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参加革命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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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视惩治官吏赃罪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一整套司法原则。那么,我国古代惩治官吏赃罪的司法实践究竟收效如何?不能根治官吏赃罪的原因又在哪里呢?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惩治官吏赃罪是统治阶级加强立法、司法,加强吏治的重要内容。古代惩治官吏赃罪司法实践的收效,难以一概而论。在政治比较清明,统治阶级上层领导核心较有朝气,所谓“英主”、“贤相”统治时期,他们往往采取一些自我调节措施,把阶级的、民族的矛盾维持在相对“平稳”的范围内,力求不使矛盾激化,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剥削和比较稳定的统治。为此,他们就要充分利用法律调节统治阶级内部以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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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双书写了两条针对党的反动词句的标语,不是一起反革命案件。人民法院对杨先双为什么却以反革命定罪判刑呢?是不是凡是书写、张贴有反动词句的标语都是反革命活动呢?认定反革命案件,必须遵照毛主席教导:“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才叫反革命。”这里讲的“规格”、“标准”,从法学理论上讲,就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指的是依据法律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观客观条件的总和。就这起案件来说,杨先双已达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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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历来为一些反动儒生和资产阶级学者们誉称是“豪放”词的代表作,吹噓成“千古绝唱”。但他们始终不敢触及这首词同当时政治斗争的关系,企图把这首词打扮成超政治的作品。然而,“一切文化成文学艺术都是属于一定的阶级,属于一定的政治路线的。”《念奴娇·赤壁怀古》,是苏轼顽固坚持保守、倒退的反动立场,攻击王安石变法运动的一篇反动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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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是多年来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最一般的了解。根据这种了解,可以说剥削阶级的法律就是束缚劳动人民的枷锁;无产阶级的法律就是打击反动阶级的铁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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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斗争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政法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对于保证这场斗争的胜利进行,是极为重要的。一、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关系前一个时期,有人依据我国国内主要矛盾变化的情况,提出了专政职能已不是政法机关主要职能的观点,反对再把政法机关叫作“刀把子”。出现这种现象,从认识上来说,主要是混淆了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缘故。从国家职能方面来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机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对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双重职能。在国家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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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有些同志告诉我们:只要肯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不能再说某些法同耐也可能反映其他阶级的意志,有的甚至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不怀疑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法的阶级性的纯洁。正因为这种善良动机有吸引力而使这些观点能够流行于法学界,并经常占统治地位。但在我们看来,这些同志恰恰是忘记了考虑社会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个因素,才会形成上述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法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时,似乎惟恐有人把它腾架于虚无缥渺云端,接着立即强调指出,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土壤到开出统治阶级意志的花朵来,不是一个平滑的、无冲突的简单过程。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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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掌权应有一点“畏惧感”,这不是怯懦,不是束缚,而是一种自律,一份清醒。人,是需要一点畏惧之心的。古人讲,“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否则,就可能变得狂妄自大,甚至贪得无厌,为所欲为。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一旦权在手,则如“光头撑伞———无法无天”,觉得“当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管了”,到头来落了个“黄泉路近”的可耻下场。因贪污而换来15年牢狱之苦的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在狱中忏悔道:“我要是当初没有那么大的胆子,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下场!”这两个“知名度”颇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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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评析资产阶级的观念形态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列宁在回答法律是什么时说:“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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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这段话时,普遍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对认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据此对法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概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此种理解和概括,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理论上不科学,而且实践中也有害。下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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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刑罚观,就是人们对刑罚性质,功能、目的等系统的观点和看法。那么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会产生不同的刑罚观,其中统治阶级的刑罚观决定着国家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本着这一思路,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重新审视传统刑罚观中某些内容的合理性就显得十分必要。1、重刑意识。过份迷信刑罚威吓功能,期望以严刑峻法达到警戒、威吓犯罪者的效果。立法方面,新的刑事立法均有明显的重刑倾向。加重处罚从无到有,法定刑层层加码,死罪数量急剧膨胀;司法方面“严打”浪潮迭起,“从重从快”持续不断,死刑判决、执行数量增多、管制、拘役很少适用。即使如此,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