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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办案中,有些眼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就两例眼外伤后眶脂体萎缩致眼球后退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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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鼠强中毒死亡的案例及分析已有不少报道,但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的探讨却很少[1、2、5]。在实践办案中,要求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虽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第八十五条规定“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有概括补遗各种致伤因素的意义,然毕竟无具体条文可依,在对中毒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时仍难以操作,往往因鉴定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受到干扰,难免显得偏颇。笔者通过对一起群体性毒鼠强中毒案件(263人中毒)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旨在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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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积血在法医学损伤鉴定中并不少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对此类损伤均有所涉及,但并未作明文规定,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人中仍时有争议发生。笔者就两例外伤后出现腹腔积血的案例进行讨论,提出鉴定时的条款适用原则及注意事项等,供广大读者、同道探讨。1案例案例1:某男,35岁。某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被他人以水果刀刺中其腹部致伤,即出现伤处出血,局部疼痛,腹部疼痛等症状,伤后4小时余送往医院,门诊拟“腹部外伤”收住院。入院时检查: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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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和民法有关条款涉及"残疾"、"严重残疾"、"残疾赔偿金"等问题,要求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目前大多数法医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执行.参照工伤标准对眼损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工伤标准有关无晶体眼评残条款中存在误区,执行时对有关条款理解意见不一,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在制订我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时对这些误区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我们的分析意见、建议方案提供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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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办案中 ,有些眼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 (以下简称《轻标》)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就两例眼外伤后眶脂体萎缩致眼球后退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探讨。例 1 ,某女 ,5 3岁。 1 996年 1 0月 2 8日被他人打伤右眼 ,当天病历记录查 :右眼睑高度青紫肿胀 ,皮下瘀血。伤后 1 3天查右眼外伤后球结膜下出血 ,双眼球各方向运动良好 ,视力 :左 4 9,右 4 8。 4 0天后查 :右眼睑无水肿 ,眼球明显后退 ,眼运动不受限 ,眼底乳头、血管及网膜未见特殊 ,视力 4 8,左眼正常。眼球突出度 :右 1 1mm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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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需要进行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量逐渐增加,不少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工作者和精神病院的司法鉴定人员感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确有欠完善之处,制定相应的"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精神标准")已引起法律界、法医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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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省标")试行已整一周年,做为当时"省标"研制的参加者之一,为了使"省标"能更加完善、合理,笔者对一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执行、使用"省标"的情况做了专门的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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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时机,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仅作了粗线条的规定.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条规定:"损伤程度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这里所指的判决前完成,应当是一审判决前.就损伤到一审判决的时间而言,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侦查终结时间2~3个月,提起公诉时间1~1.5个月,审判时间亦为1~1.5个月.所以一个案件,从公安、检察到一审法院,一般时间4~6个月,最长的9~11个月,与有关专家所提出的医疗终结或医疗时限的4~6个月、最长9~11个月相一致.有关鉴定时机与医疗终结的关系问题,我国目前较多的是以医疗终结为准.如当前较常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等的评定时机,均是以直接所致的损伤或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的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为准.笔者认为,法医学鉴定时机亦应参照上述作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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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法医临床学活体检验鉴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法医临床学鉴定已经成为鉴定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法医临床学的进一步发展及<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规定.法医临床学重新鉴定亦与日俱增.对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自身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就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自身素质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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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下面简称<职标>)的附录C2.11规定:"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该标准附录B(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中从一到十级均有条款对上肢伤残的等级作出规定,其中三至六级中有多条将利手和非利手的伤残程度分别作了规定,例如:三级中第16项:"一侧肘上缺失(利侧)",四级中第24项: "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另外,在该标准前言部分注明:"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根据上述情况,在法医临床鉴定中, 到底如何理解和运用附录C2.11条"非利手应低定一级"的规定,法医界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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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1标准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遇到的损伤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