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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中再犯罪危险评估早于20世纪初就已有探索.经过近百年的不断研究,再犯罪危险评估工具已经发展出4代产品.《刑法修正案(八)》将“没有再犯罪危险”规定为假释适用的重要要件.我国假释工作迎来了使用再犯罪危险评估工具的新时代.目前,伯杰斯的再犯罪危险评估量表、欧林的再犯罪危险评估量表、英格兰与威尔士的再犯罪危险评估量表,是很值得我们研究的量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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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如毒品犯罪罪犯等假释适用条件的审查把关。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注重实质化审查,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罪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的,表明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办理,延伸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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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假释以其在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优化行刑成本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被世界各国刑事执行领域普遍适用.近年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在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视域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依法扩大假释适用发出共同的呼声.本文以女性罪犯为分析视角,通过分析其假释现状,抽离背后的原因,探讨依法扩大这一群体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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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推行现代的行刑理念,消除现行假释适用制度积弊,充分发挥假释的行刑激励机制,提高罪犯假释适用率,已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的课题。本文尝试从理性认识的角度来思考、剖析提高罪犯假释适用率的现代行刑理念以及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提出几点浅见,以呼吁提高罪犯假释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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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可以将大数据作为筛选假释案件线索的实现路径,有效提高检察监督质效。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并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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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诉讼中对外来犯罪人员大量适用逮捕措施为惯常做法,但外来人员犯罪的多发现状并未因此得以改善。为此,笔者通过对我市2006年至2008年逮捕措施适用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探究问题的成因并提出尝试性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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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使用,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要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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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是亚太地区假释率较高的国家之一。在假释前,假释委员会需要对罪犯进行评估。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以详尽的材料,说明假释委员会需要掌握的评估情况,从而引发对假释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由此提供对我国的假释制度的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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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假释适用率则较低,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应扩大假释适用。对于罪犯再社会化,应考虑社会容忍度,并完善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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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结合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跟踪假释后社会效果,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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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适用条件,本次修改也针对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权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尽量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程序,其适用条件应比成年人的无逮捕必要程序更宽松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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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2004年参加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中发现,2003年已假释的罪犯李某在假释前监狱服刑期间曾殴打其他罪犯,属严重违规, 不符合假释条件,检察院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但监狱认为, 假释裁定生效后,监狱要求撤销假释裁定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未向某中级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罪犯李某的假释裁定意见。2004年, 检察院以公函的形式建议某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李某的假释裁定,但某中院回复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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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碰到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问题主要涉及假释罪犯罪行、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周边环境等等方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提炼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基础、预判机制,并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为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的运用做出绵薄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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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假释和撤销假释的法定条件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释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它对于弥补长期自由刑的不足,鞭策判刑的罪犯改悔向上,取得刑罚的最佳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判刑的罪犯具备何种条件才许可适用假释,在假释期间又因何种原因应予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服刑,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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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其高适用率已成为世界法律潮流.刑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是符合犯罪论的构成要件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该犯罪人具体量刑有影响.假释罪犯即为犯罪者,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即是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可以综合的对假释罪犯进行科学的估测,从而使那些符合假释条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犯罪分子能够尽早获得的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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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假释是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经过有关程序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前释放这样的优待鼓励犯人更积极地接受改造,悔过自新。它反映了教育改造的刑罚理论,不仅抛弃了古代社会严刑峻法的报复刑观念,而且扬弃了古典刑法铁的公式:犯罪=刑罚.基于服刑表现可以缩短刑期,它与缓刑一样,是当代非常流行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