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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存在不同之处,其危害不易为人们认识,且具有隐蔽性。行政违法背离了正当程序的价值取向,损害了程序正义精神,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责任机制,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公信力,建设法治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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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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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新型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对促进行政主体严格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指出了解行政程序违法的现状,分析其成因,提出并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监督机制,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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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而且要求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这些要求的实现虽然很大程度上或最终要诉诸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自觉和自律,但最根本的还是靠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威慑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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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 ,因此 ,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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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的程序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责任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仅限于撤销,责任形式过于原则和简单,无法应对实践的挑战;学界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撤销也一直存在争议。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建议我国区分不同的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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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将行政程序违法纳入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有着及其重要的法治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归纳整理出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责任承担的类型和样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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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依法定程序行政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是行政法经常面对的难题。在处理程序违法但实体内容正确的行政行为时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而补正则是协调这两项原则之冲突的一项折中方案。对单纯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并加以灵活处理是国外行政法的总体趋势,只是宽容程度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权衡我国相关因素并比之于其他国家,借鉴德国经验、确立补正制度是必要的,但在设定补正要件和期限时,应比德国更为严格,且应协调好补正与处理程序违法的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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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后果及追究方面都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建议加强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法制化,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救济方式,合理规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赔偿制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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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认定应遵循两个标准,即“法定程序”标准和“正当程序”标准。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是一概的认定为无效,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有效。我国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不同情形和程度,设定不同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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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或者说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则通常将其视为合法的行政程序予以裁判维持,这难免会使人心生法院偏袒行政主体的直观感觉,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现行立法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化处理,并无法满足法院对复杂多样(表现形式不一、产生原因不同等)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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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大部分行政管理领域都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但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行政补偿制度存在许多缺陷,最重要的是补偿的具体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不健全。本文介绍了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立法现状,并对完善行政补偿程序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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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178-191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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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行政程序法典化一直是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的一个热门话题。可以断言,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将会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并将深刻影响到行政活动的方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支持下,行政立法研究组于2000年着手草拟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目前已形成框架,并已两次征求我国行政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2002年7月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行政法学者们又再次围绕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这个话题进行了讨论。《法学》杂志特编辑了一组有代表性的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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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的缓慢推进与信访浪潮的居高不下构成了鲜明的对照。这说明行政相对人并非不愿或不敢去寻求救济,而是更愿意或更习惯通过信访渠道去实现救济。信访救济的运作机制中展现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斗争与行政主体的秩序追求之间的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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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制度是现代化国家法治程度的一个显著标志。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行政救济制度,但是,它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本文认为应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救济范围,增加新的救济途径,加大立法力度,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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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真谛在人权,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行政行为在调整与保障公民人身权益的同时,很有可能限制或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权力运作过程的程序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只有确实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才能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