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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探疑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1 .根据着手的规范意义 ,论证了胎儿伤害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 ;2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益 (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 ,界定了伤害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根据违法阻却原理 ,说明了对于得承诺的伤害应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否 ;3.根据殴打与伤害的区别 ,阐明了以殴打故意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 ,论述了“同时伤害”的处理原则 ;4 .根据未遂理论 ,指出了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成立犯罪和故意重伤未遂应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原理 ,分析了故意伤害行为致第三者死亡的三种情形以及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5.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得出了连续伤害他人应成立同种数罪且应并罚的结论 ;6 .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 ,讨论了相关条文的性质与协调法定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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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立法的功利与司法的无奈相结合的产物,是97年刑法确定的新罪名.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背景、责任性质、客现行为特征以及其他有关该罪的争议问题作出相关的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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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探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损害赔偿,或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责任要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有四,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长期以来,法学界在这四个方面都是有所争鸣的。比如,非财产性的人身损害(如人格损害等)能否请求经济赔偿;正当防卫与违法行为、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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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形式之一。剖析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中关于劳动群众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助于为今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开启思路,也有助于维护集体土地制度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利益,保证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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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既违背所有人的意志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它既可能是违法占有,如盗窃占有他人的彩电,也可能是合法占有的依据消失后的继续占有,如超过租赁期限仍继续占有他人的房屋,还可能是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失主,发现埋藏物不上缴国家而据为已有。然而无论是哪一种非法占有,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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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件行政复议与诉讼探疑祝长荣,宋美华司法部于1990年7月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和变更公证书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司法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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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自颁布施行以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颁布施行,逐步显露出某些法条中个别用词欠妥。这虽然是法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但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用法条的问题,并益于以后的法律修改,有必要提出以下三个问题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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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沿革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罪名之一。它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获取眼前利益,不惜采取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生产模式,对当地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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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数额加比例标准的探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成立及量刑采用数额加比例标准,但是由于这两种标准的不协调,往往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的真空。司法解释对多次偷税行为认定方式的规定亦存在诸多漏洞,主要表现为以违法行为冲抵犯罪行为、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针对不同的偷税行为等。偷税罪法定刑的设定可采取复合标准和单一标准相结合的做法,对于多次偷税行为,要以两种方式共同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而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该罪法定刑设定模式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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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共有探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简称《意见》,从第二条至第六条比较详尽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应该看到,上述的相关规定,对于明确夫妻财产的所有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传统的家庭、伦理、文化、道德、财产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意见》第一条是对《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但书的肯定和解释,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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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了几十年,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合法性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法律性质不明确;缺乏合法的依据;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随意性大;其实施主体缺乏法律授权等等,因此必须加以改革,要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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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5):51-58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