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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毋庸置疑,但是对于法人是否也享有人格权这一问题,却是争论已久。本文对人格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比较当下学界对法人人格权立法所持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民法应保护法人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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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开始承认团体人格的存在,是法人人格的萌芽。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和相应理论的提出由来已久,但法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的确立并不是完全同步的,从法人人格到法人人格权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直到1907年,《瑞士民法典》才第一次对法人人格权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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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 ,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 ,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 ,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 ,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 ,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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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其实是一种商誉权.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名誉权.法人的人格权与法人的权利能力相关.法人人格权的财产性是这些权利的外在表象,人格权是这些权利的本质属性.只有确立法人人格权类型,权利的财产性内容才能得到周到保护.以自然人人格权来建构或者批判法人人格权具有方法论上的不足.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之内均具有自己的人格权.确立法人人格权法体系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保障,也是我国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应以经营自由、经营平等与经营安全为中心,确立法人的一般人格杈.同时规定名称权、商誉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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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法人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法人人格权也被社会各界慢慢的认同。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人格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不同于自然人人格权和法人财产权的一项民事权利。所以本文中,从法人人格权的产生、发展,法律特征到各国的的民法保护,对法人人格权及其保护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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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落实人格权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法人的人格权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财产权.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当中,对于法人的人格权保护过于狭隘,在相关规定当中很大程度上混淆了自然人人格权和法人人格权所存在的差异.这一次,本文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将进一步探究我国民法当中关于法人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此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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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权制度扩张的限度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分析自然人人格权及由此类推得出之法人人格权制度发展的近代路径会发现,所谓法人通过扩张其精神性人格权而成政治实体的政策担忧,实为对法人制度扩张主攻方向的误判。在人格权扩张明修栈道的掩护下,法人借助其类推自自然人的广义财产观念指导下的法人财产制,跨越了公、私法律界限,这使旨在防范法人公法化的法人人格权类推适用中的种种限制都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将类似监督之注意力转向法人财产制度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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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格是法律对社会中的成员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后的结果。民法领域内的人格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中,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概念。从自然法主义的角度看自然人的人格是被法律所承认,而法人的人格则是被法律所赋予。人格权虽在性质上是自然权利,但是我们不可以否认人格权具有一定的法定性。法人应该享有部分与自身性质不冲突的部分人格名誉权便是其中一例。法人享有名誉权有其必要性与可能性,并有我国现行法作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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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只能获得财产上的赔偿。同样是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种制度下是否能获得合理充分的保护是值得质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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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主张人格权在民法典上独立成编的理论全面套用民法有关民事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对人格权进行了理论阐述,但产生了诸多理论漏洞.自然人的"人格"是一种法律现象而非一种自然的社会客观存在,基于人格而产生的"人格关系",应属法律关系,不可能由法律予以调整.而"一般人格权",非为对既存的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概括抽象,其创设目的亦非为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创设提供基础和依据,二者为互不包容、互不隶属的权利类型.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非如有关理论所言"具有支配性质",人格权仅具有消极保障权能,并不具备民事权利的特性,不适用民法有关民事权利得失变动、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以及民法典总则的一般规则.有关理论无视法人人格权的单纯财产属性,强行将之与自然人人格权在性质上视为同一,但无法解释法人何以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无法解释法人之所谓"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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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我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与亲属无关;这从法理和逻辑上切断了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内在联系。由此,不仅使得立法和司法上承认侵害生命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权的做法与人格权理论相悖,而且也极大地弱化了人身权的理论基础。拒绝承认其他人格侵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做法有悖于人性和亲情,因为每个人的人格利益不仅包括自我人格利益,也包括对亲属的人格要素所享有的人格关爱利益。以对亲属的人格关爱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即身份人格权,它与自我人格权一起构成个人人格权的完整内涵。身份人格权既是人格权的一种,又属于身份权的一类,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公因子,为人身权理论构建和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了依据。承认身份人格权,是构建科学人身权理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既符合人性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符合中华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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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与民法人格权编的体系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编的构建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焦点之一 ,学者们对此也是见仁见智。为促成人格权立法的突破 ,本文没有沿袭学者们的惯常思路 ,而是从全新的视角将人格权与作为民事主体制度重要内容的法人制度相联系 ,分析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取得及其人格权利的确立对构建民法人格权体系的影响 ,为这一理论争议提供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