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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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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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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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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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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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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令)号]主席令第77号[修订日期]2007·10·28[类别]经济法·能源[施行日期]2008·4·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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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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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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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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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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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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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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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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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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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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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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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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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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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1992,(1):373-4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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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援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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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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