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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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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决定的.但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之间难免存在冲突之处.为了确保法律规定兑现,我们应从监督权的性质、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范围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进行调整与完善,在保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权.  相似文献   

2.
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较诸传统“检察理念”更加注重时代性、整体性并突出“法律监督”属性。其本质是新时代背景下围绕法律监督形成的“理念集合体”,建立和发展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支撑”以及统摄“工作理念”和“改革理念”等特定理念的更高位阶的“上位理念”。其逻辑应从四个方面展开:问题意识层面,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别系统性回答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基本定位层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化,也是指导和调整我国全部法律监督活动的根本指针;逻辑边界层面,不得违背我国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和现代法治基本共识;根本保证层面,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于此基础上,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科学内涵,可以阐释为以下五个方面:以“民主法治”为核心内容,以“法制统一”为基本诉求,以“人权保障”为本质要求,以“理性谦抑”为价值追求,以“功能优化”为根本方法。  相似文献   

3.
论检察权的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的内在需要来进行,以保障检察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从法律监督的内在需要出发,检察权应当具有四个方面的具体权能:调查权、追诉权、建议权和法律话语权.在检察权中,这四项权能居于不同位置,但又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和密切的联系,共同服务于法律监督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强化法律监督,尤其对关系民生的法律问题强化法律监督,是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面对民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滥用先刑后民原则、乃至危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大潮中,加强对该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监督,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立法未对法律监督方式做出系统、科学的设定,以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现阶段,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切入点。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发现、惩戒和纠正违反法律的情况,故法律监督方式不仅要有“检查发现”违法的方式,还应当有“惩戒纠正”违法的方式,两者共同构建出法律监督方式的完整逻辑体系。法律监督并非是对所有违法的监督,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法律监督范围、法律监督方式应当呈现出一种梯次型的结构,即:作用对象从普通到重要,监督范围从窄到宽,监督方式从少到多、监督力度从弱到强,从而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社会根本秩序与核心价值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范围调整亟待探讨.文章从检察院组织法的功能定位和检察职能的拓展入手,以民事行政检察内容调整为研究重点,对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应当突出的原则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及对部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予以重点体现.  相似文献   

7.
从行政诉讼法来看,诉讼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主要功能.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该功能定位暴露出诸多缺陷,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实践的需要.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必要重新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功能.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受制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行政诉讼的功能.随着行政诉讼功能从救济法层面向组织法层面的过渡,检察机关不仅应当继续发挥救济法的诉讼监督功能,而且也应当承担起组织法上的法律监督功能,即代表国家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对行政组织及其运作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8.
现行检察权配置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权作为一种以程序性监督为内容,以连锁交互的权力组合形式为结构的法律权力,其内在结构的完整性是检察权存在并发挥法律监督效能的前提和基础.现行检察权的配置由于忽视结构性权力的合理构建,造成检察权的结构性脆弱,进而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实践中的弱化.为此,在司法改革中应当注重对检察权结构的充实和完善,根据结构性权力的要求科学配置检察权.  相似文献   

9.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审判程序,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构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对死刑复核案件附条件开庭审理.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的提起权,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建立复核程序裁判文书送达和审查机制,检察长列席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联系机制,对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五大以来检察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恢复重建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始终在推进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检察改革成为检察工作主旋律,成效明显,经验丰富.深化检察改革,应当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优化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完善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和保障体制,健全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1.
民主法治国家审判独立的空间是依法独立,检察监督的空间是依法监督.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同为科学的权力配置,在依法治国中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我国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主权下的制衡式监督,废除检察监督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更是有害的.检察监督和审判独立都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完成,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应对改革,把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放在法律监督上,突破以往诉讼监督的缺陷和被动,将行政权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实现传统检察监督从诉讼监督向全面开展法律监督的转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定位,找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瓶颈,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把握现行国家法律制度、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司法工作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检察院与其他被监督机关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规范的流程.于2008年9月25日出台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从整体上推动了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监督司法工作,应当找准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职能定位、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4.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  相似文献   

15.
事业单位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业单位是我国具有独特地位的公共服务组织,是我国法律调整和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相对人、准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三种法律地位和身份。他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依据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此外,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立法应当完善。  相似文献   

16.
依法治国的方略是党的十五大对邓小平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依法治国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本质上讲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依法治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18.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统一性和正确性,慎用死刑,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具有诉讼性,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履行其公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履行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9.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20.
现行检察职权模式是"诉讼型"。这一职权模式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不相吻合,也不适应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职权模式应当向"宪政型"转型,职权行使的重心应当从追求诉讼目的的实现向监督制约其它公权力转变。相应地,检察职权范围应当进行调整,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的规定应当尽快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功能性职权和手段性职权进行系统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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