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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杨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3):95-103
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为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质化,而其中证人出庭又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环节.当下我国证人出庭存在未明确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未明确规定当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但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程序性后果;未确立对质权;赋予了法官在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上过大的酌定... 相似文献
3.
郭旭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85-89
庭前会议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审前程序。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要充分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就必须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而且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检察院作为国家追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参与者。庭前会议对公诉权具有约束和促进的双重效果,而监督权在庭前会议的行使,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程序和实体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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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3):83-88
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内容几乎涵盖刑事诉讼的所有重要领域。其中,在对一审程序的完善中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内涵,彻底改变了原先"一步到庭"的诉讼模式。庭前会议制度能够发挥资讯、确定案件争点、保障集中审理和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司法解释在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前会议制度的主持者、参加人员、适用范围和处理事项等作出细化规定,保障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但是,庭前会议制度在启动主体不明、非实质性解决问题方式以及辩护权的实现等方面仍然存在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相似文献
5.
论监督权的实质化及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督叔是权力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保障性机制,监督权的实现对于权力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督权的实现关键在于监督要有实效,而监督具有实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监督权的实质化,即监督权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在当前我国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情况下,应当不断探索如何使我国的监督权实质化,推动监督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亢晶晶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87-93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维护被告人的程序性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对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其在司法实践适用中面临诸多争议,也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庭前会议的一些内容进行深入反思,以找出其有效适用的司法路径。 相似文献
7.
审判公正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而审判公正的实现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判制度的完善。审判制度的科学合理设计有利于刑事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的权益。刑事诉讼只有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起诉机关实现平等对抗、法官真正处于中立地位的基础之上。公正审理和裁判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8.
公开审判俗称阳光下的公正,是防止司法腐败,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诉讼制度之一。然而,薄熙来案、李某某案、王书金案……各地法院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庭审、宣判做的微博直播,启发着我们对审判是否越公开越好,需要公开哪些资料,公开会损害谁的利益,维护谁的利益,公开是否有个限度等问题的思考。鉴于此,试图以庭审微博直播为视角,探讨公开审判的限度,以此获得上述问题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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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87-90
我国刑事诉讼法完成了一次重要的修改,其中公诉方式回到了案卷移送主义。我国公诉方式的改革一直聚讼不止,案卷移送制度在立法上的“回归”更是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案卷移送制度与我国的庭审方式并不搭配,也难以避免对法官造成的预断,是立法向实践妥协的产物。在司法适用上,可以充分利用刑诉法创设的庭前会议制度,避免案卷移送的弊端。 相似文献
11.
《理论探索》2021,(3)
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提高裁判者认知力水平。在实体法维度上,裁判者的事实认知是基于证据信息之关联性进行融贯论事实建构的过程,法律适用则受语言规则制约和社会因素影响,这些都对认知力提出了本质要求。在程序法维度上,存在承办制下合议案件认知力配置问题、参审制下法庭认知力结构问题、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下裁判者认知效能受阻问题,以及庭审形式化下认知力受限等问题。而从职业培养维度观之,则存在法学实践教育不足、职业培训制度失范等问题。这些都导致裁判者认知力缺乏长效提升环境。为此,有必要从司法责任制入手改革认知力资源运用结构、从庭审实质化入手改革认知力信息渠道、从法学教育和法官职业培训入手改革认知力内在基础。 相似文献
12.
罗尔男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6,(4):57-59
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庭审形式化主要表现为法庭审理以侦查卷宗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导致庭审形式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诉讼结构上"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庭审实现实质化的关键在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落实。从辩护的视角看,刑事庭审形式化严重制约了刑事辩护率的提升和辩护质量的提高,反过来,刑事庭审实质化又依赖于刑事辩护的普及和充分有效的辩护。因此,刑事庭审实质化,不是法院唱独角戏,也不能止于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还应当考虑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实现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3.
沈源洲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1):77-81
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方式改革面临的一种选择。日本是大陆法系卷宗移送主义公诉方式转向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唯一国家,因为受到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和相关制度的制约,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在实践中不能实现其在英美法系国家所具有的防止法官预断和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功能,处于一种公正和效率均失的尴尬境地,具有同样职权主义诉讼传统的中国在公诉方式改革中必须引以为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