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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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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在查证房地产开发商内部优惠销售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内部优惠均价,在此价格以下购买房屋,属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发生在商品购销环节,明确区分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必须落位于价格性质的分析.象征性支付房屋或汽车对价的,应将交易型受贿后的物品增值利益全部予以追缴;支付相当数量对价却仍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根据"控制力"规则核定追缴数额.  相似文献   

2.
"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发生在商品购销环节,明确区分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必须落位于价格性质的分析。象征性支付房屋或汽车对价的,应将交易型受贿后的物品增值利益全部予以追缴;支付相当数量对价却仍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核定追缴数额。  相似文献   

3.
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刑法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具有"双重交易"的性质,但其本质特征仍然是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基本构成。交易型受贿犯罪中的"交易行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相比,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对象价值上的不对等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4.
本文就"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易型受贿案件在刑法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房产交易受贿案件市场价格的认定、"明显"标准的确定、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优惠购买与交易型受贿的界限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目的在于对交易型受贿能作出符合罪刑法定的解释,以期对司法实践部门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名义交付请托人理财本金索取或收受没有明显偏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固定收益,能否以受贿论处,关键在于综合个案证据,以客观的、联系的视角厘定以投资回报为名的受贿行为;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对于真实借贷关系与贿赂犯罪关系不明的案件,同样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其犯罪数额为借贷资金的利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占用他人借款且没有归还使用巨额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该项利息应当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6.
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针对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设置全新的定性与定量判断规则。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增设中间环节收取利润以资金周转的表面形式模糊受贿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暗箱操作,除非其提出明确阻却故意的反驳证据,应推定具有受贿概括故意。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7.
交易型受贿定罪标准的确定是认定其数额的前提.交易型受贿的定罪标准应以存在权钱交易为质的前提,以达到法定的受贿罪定罪数额为量的标准.交易型受贿定罪数额的认定必须从两种价格的差额即支付价格与价格基准的差额入手,价格差额的计算一方面要确定数额认定的基准,另一方面刖要确定数额认定的时间.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并没有与请托人达成事后收受财物的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应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仅具有制约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罪过程中,其行为又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对于行贿受贿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原则上应根据行为立场的不同,分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行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9.
附随受贿是贪污贿赂行为中的特殊现象.笔者认为附随受贿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共犯,在此,特结合具体案例加以解释说明.  相似文献   

10.
叶良芳 《人民检察》2022,(24):43-44
<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前提下增设的一个罪名。实践中,由于该罪具有主体特殊性、行为隐蔽性、手段技术性、后果潜隐性等特点,给司法认定带来诸多难题,需要加以专门研讨。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范围问题。该案就涉及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姜某和公募基金经理柳某交流、推荐股票的内容能否认定为“未公开信息”。  相似文献   

11.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也是困扰当今中国社会的难题。受贿罪作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罪虽然是一种传统犯罪,与此有关的理论研究也历久弥新。然而迄今,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受贿罪仍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特别是共同受贿问题,这给司法实践微添了几许苦闷与彷徨。笔者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从刑法学界对共同受贿的若干典型类型入手,结合个人对共同受贿的理解,对共同受贿问题予以剖析,望对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是近年来频发的新类型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迷惑性大的特点,应当以能否体现权钱交易关系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从而决定是否刺破民间借贷的面纱认定受贿犯罪。常见的放贷生利型受贿犯罪可以分为以放贷为名收受贿赂和超出应得利息收受贿赂两种类型。前者应当将全部利息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后者应当将超出正常利率范围的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13.
受贿且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相互出现,对其并罚还是单罚,却一直没有定论,这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在理论上各种学者的观点和认识也并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判例也存在不同,如何解决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刑法相关原则,法益保护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该类犯罪中的定位三方面法理分析,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4.
斡旋受贿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一种犯罪行为,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斡旋受贿在认定以及诸多方面的边缘都有不清晰之处,只有与其他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区分,才更有利于使同类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因此,斡旋受贿行为需要予以全面认定。  相似文献   

15.
赌博型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它与普通受贿的本质都是权钱交易,但前者因出现在赌博场合,借助于赌博的输赢规避了直接收受财物的嫌疑.故在构成受贿犯罪还是赌博犯罪存在较多争议和认定困难。  相似文献   

16.
在委托理财型受贿中,当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实际出资时,应当根据委托理财所体现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确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则,以此来准确把握"出资应得收益"。当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收益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数额达到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时,就可以受贿论处,不必达到"明显高于"程度。在主观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超额"投资收益"这一对象存在应当知道的认识,并对自己获取超额"投资收益"的危害结果存在必然性或者可能性确实预见即可。  相似文献   

17.
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 385条规定了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本罪内部构造特殊 ,往往表现出繁杂的非典型形式 ,造成认定上的困难 ,其中尤以事后受贿最具代表性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事后受贿的概念在刑法中 ,关于“事后”的提法并不多 ,汇总起来大致有犯罪故意类型中的事后故意 ;状态犯中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分则中的事后抢劫行为等。从这些有关“事后”的概念中可以 ,所谓事后 ,是指主要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后的情形 ,它指代的是时间概念 ,在刑法…  相似文献   

18.
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意见》对以理财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犯罪行为类型做出了新的概括(本文以下称之为委托理财型受贿),为司法机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61年7月5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以下简称洪雅农行)行长、原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资产经营中心调研员。2003年1月3日,邓某某与龚某某、李某某、游某某、古某某共同组建了洪雅县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约定龚  相似文献   

20.
交易型受贿的本质与普通受贿无异。交易型受贿中的交易,是指具有影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总量可能性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财产和(或)利益上的互换。交易型受贿行为因为具有形式上交易的类似性以及贿赂目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约性,既区别于普通受贿又区别于民事法律中的交易。价格明显差别标准因为存在内在逻辑混乱、导致法律漏洞、篡改受贿罪构成要件等诸多弊端而应予废止。对交易型受贿不应另设罪刑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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