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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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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议登记制度滥觞于早期普鲁士法,在德国和日本得到完善。异议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其效力在于阻却登记的公信力,它是为更正登记所设置的一种临时措施,是更正登记的一种辅助手段,它能够将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与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我国应创设异议登记制度,并在异议登记的效力、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和登记申请人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力争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款规定的就是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它是《物权法》创设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新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可以说异议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一大进步。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有效地协调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该项制度的刚刚起步,法律对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本文就《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权利人能否转让其不动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其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利害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的中止,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起到临时性保全措施。本文就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含义、法律效力、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上的重要制度,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其与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制度在功能上虽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启动方式、启动原因、法律效果以及价值理念上均有差异,不应互相替代。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用的并行模式相比德国的衔接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替代模式更具有效率,并能同时兼顾登记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践行了公平价值。在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上,宜采事后追索模式。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在实践中有产生竞存的可能,应该设置合理的规则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见申请程序是异议登记的启动程序,对异议登记这一制度在实际中的运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异议登记这一制度本身的新颖性,有关异议登记申请程序的研究在我国民法学界还未引起应有的关注,诸如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申请的效力等内容尚无定论。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异议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关就事实上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的异议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制度,为普鲁士法所创立,后被德国、日本等国民事立法所采纳,成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学者也鲜有人论及。全国人大法制工  相似文献   

8.
庄加园 《当代法学》2016,(4):128-138
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卫华  常鹏翱 《法学》2006,(3):106-109
异议登记是预防和消除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机制,必须具有正当的对象,并办理合法的登记程序。在符合异议登记要件的前提下,异议登记具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基本作用,方式有事后阻断和事前防止两种,它们应相互结合。除此之外,异议登记在推定力和公信力上均要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物品是承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物化载体或侵权工具,其同时承载了两种权利形态——载体物的物权和特定信息的知识产权,这两种权利分属于侵权人和权利人,二者因载体物的唯一性产生权利冲突.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对这些侵权物品主张权利?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同,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侵权物品处置的法律性质以及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之间的关系.通过运用反推式论证方法,可以得出侵权物品处置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内容,权利人有权对侵权物品主张权利;而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属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二者不能混同适用.我国现有的侵权物品处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司法实践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需要予以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1.
一、“移交权利人处理”制度与我国“收缴”制度的比较研究“移交权利人处理”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被法院判定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成立的侵权人应当将有关的侵权物品如侵权复制品、侵权工具等移交给被侵权人(权利人),由被侵权人(权利人)对侵权物品加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一、技术秘密侵权的构成及其种类(一)技术秘密侵权的构成技术秘密侵权指的是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使用、转让、公开权利人所持有的技术秘密,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技术秘密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权利人权利合法。一方面被侵害的技术权益必须是技术秘密或含有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存在是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另一方面权利人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技术秘密,包括自行研制、委托合作、开发、合同转让等。2.行为人主现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处于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实施技术秘密侵权行为时一般基于故意,过失亦可…  相似文献   

14.
当前著作权法理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本质上是权利配置之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配置方案都难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应当放弃权利配置导向,对“向公众提供”采取平义解释,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以利益平衡为导向限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和犯罪的范围。判断某种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犯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权利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均可阻却侵权和犯罪的成立。默示许可的适用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对权利人内心许可意思的推测有足够的依据,二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明显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或明显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商业秘密存在的秘密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权利人在举证上困难重重。加之商业秘密侵权所具有的高利益性导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日益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助长了不正当竞争之风,成为制约商业秘密审判深入发展的严重问题。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深入研究,完善商业秘密诉讼中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本文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出发,以对侵权行为分类为途径,确定了各要件证明的具体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16.
《中国公证》2014,(4):16-16
正女士们、先生们,亲爱的朋友们:请允许我为我们这一天的共同工作来做个总结。一整天,我们都在讨论法中两国关于地产公告和不动产登记的体制。2007年,中国开始实施《物权法》,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有将近1700年的历史。《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如下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其明确了权利人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郝作成先生带我们回顾了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的查询权与异议登记更正权。杨佳燕女士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正由国土资源部在制定中。在不动产登记安全的重要性这一  相似文献   

17.
吴光荣 《法学家》2023,(3):118-130+194
外观主义旨在保护因信赖外观权利或者外观授权而与无实际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系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其正当性应由立法者进行权衡并内化为具体制度,因此裁判者不能脱离具体制度泛化地运用外观主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现行法上,善意取得、登记对抗、表见代理(代表)等制度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法理,但各个制度在法律构造上并不相同,适用范围也各异。司法实践中,外观主义还常常被滥用于一些与交易无关的不动产或股权权属争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等,其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误将法律关于权利推定的规定等同于外观主义,从而忽视了权利推定本身的制度逻辑。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无论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是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都是运用权利推定的结果。而在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确权之诉中,尽管登记权利人最终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正权利人,但这并非外观主义作用的结果,而是适用权利变动规则的结果。  相似文献   

18.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2020,38(5):66-78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19.
既判力的核心要义在于阻断当事人对既判事项再争议以及禁止法院对既判事项的再判断。对既判力理论及其法律效果认识上的分歧,加剧了知识产权持续侵权诉讼中重复诉讼、事实预决效力识别的困难,由之引发的裁判相反、法律适用不统一远非孤例。借助真实个案切入,结合指导案例,对"后诉审理前诉期间持续的同一被诉行为"和"前诉已决事实对后诉可否产生免证效"两大常遇难题找寻裁判依据、法理支撑,阐明取舍观点。切换思路,对停止侵权判令作扩张解释,使前诉判决执行力延及知识产权存续期间,被诉侵权人如有异议时须以执行异议或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抗执行,以有效缓解权利人因反复证明而致的对立情绪、及时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近年来异议登记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提出我国有关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物权法》中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与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总结我国的异议登记制度的特点,以及对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剖析,提出了对于这一移植制度的改善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异议登记制度在不动产法律保护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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