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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1985年3月21日全国六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其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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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条款的选择,是涉外经济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争议的重点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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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某商贸公司问:我公司是一国有商贸公司,于1995年改组为有限公司,同时设立5个分公司,在我公司章程中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1995年6月,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未经董事会决定,擅自委任其亲戚杨某为营口分公司经理,同年7月,杨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南京某厂签订购买空调合同。1996年4月,刘某因经济问题被撤去董事长职务,杨某的问题也被发现,现营口分公司被注销,南京厂要求我公司代为偿还,我公司认为:杨某并非公司职员,其任职是刘某一人所为,没有经过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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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主要贸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它是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约人。在外贸实务中,要约称为实盘,发盘的一方称发盘人,对方称受盘人。要约具有约束力。要约及其约束力,是我国外贸企业在与外商发生经济合同关系时应当充分注意的一个问题。与我国外贸企业来往的外商,大多远隔重洋,往往采取函电磋商的办法达成成交协议。在函电磋商过程中,要约的构成及其约束力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我方外贸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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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是晚清精英人物,他不仅是政坛重臣,学界巨擘,而且在涉外经济领域亦有突出表现.其涉外经济思想可分为"请进来"和"打出去"两大类型.前者是主导面,包括了利用外资、自开商埠和外聘经济人才三方面;后者则涵盖"商战"思想,保护中国侨民利益及发展留学教育以培养中国经济人才三个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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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肇磊 《党史博采(理论)》2006,(12)
张之洞是晚清精英人物,他不仅是政坛重臣,学界巨擘,而且在涉外经济领域亦有突出表现。其涉外经济思想可分为“请进来”和“打出去”两大类型。前者是主导面,包括了利用外资、自开商埠和外聘经济人才三方面;后者则涵盖“商战”思想、保护中国侨民利益及发展留学教育以培养中国经济人才三个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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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使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当事人只要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就能防范欺诈,避免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按其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结果达到了订立合同的预其目的,但也有极少数当事人在与对方订立履行合同时还沿袭老习惯,或者凭印象或者凭感觉或者靠义气,尤其是对有过几次交易的贸易伙伴放松警惕,该说的不说,该写的不写,该看的不看,结果轻则发生纠纷,重则造成损失或者上当受骗。根据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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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3月11日,孙中山在病逝前一天签署了《国事遗嘱》、《家事遗嘱》和《致苏联政府遗书》.《国事遗嘱》自签署之日起,相关当事人就对其订立经过存在着不同说法.通过对各种相关资料的考察和分析,可以断定,《国事遗嘱》是由汪精卫起草、1925年2月24日在孙中山病榻前读给孙中山、得到孙中山首肯后定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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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间的区分,在理论上有较为一致的认识,但在具体个案中的辨识却复杂得多,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合同目的"与"合同履行的决定权",是作出正确判断的难点和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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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9日.中共中央在京举行纪念周恩来诞辰110周年座谈会。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他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给他们订立了‘十条家规’,从没有利用自己的权力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谋过半点私利。他身后没有留下任何个人财产,他和邓颖超同志一生中的全部工资积蓄都交了党费。他的骨灰撒在祖国的江河大地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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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劳资关系的重要举措——张闻天与辽东劳资集体合同的订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为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公私兼顾”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东北各城市先后在私营工业中掀起了一场引人注目的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对于改善劳资关系,促进东北私人工商业的发展,以及活跃东北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而这一活动的最早倡导者之一,就是时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的张闻天。 1949年5月,张闻天调辽东省委工作时,辽东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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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洸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0,(6)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不完全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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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这一概念并非私法专属,而是合同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价值不能为其他概念或制度所替代,应将其于行政合同中明确。行政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二元属性存在交叉、矛盾,先合同义务正是平衡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合理手段;而作为缔约阶段的一项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也为实体控制不足、权利义务配置失衡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其将缔约阶段的各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促使其达到平衡状态,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并且通过先合同义务的履行,从根源上实现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得权力控制“化被动为主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