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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7日晚11时左右,商贩刘某卖了一天的奶食品后骑着三轮车回家。当他行驶至某市西货场立交桥下时,被两名中年男子巴某和金某抓住车把手拦下了车。巴某说要借刘某的手机打电话,刘某说没有,巴某便强行对刘某进行了搜身,并从刘某的裤兜里搜出手机一部,随后巴某又翻看刘某车上的奶食品,问金某“咱们是弄手机,还是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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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一天黄昏,甲搭乘一辆出租车,当出租车驶出市区行人渐少时,甲拿出匕首放在出租车司机乙的脖颈上,逼其交出现金以及其他财务,共劫得手表一块,手机一部,现金两千余元。然后打开车门一边跑一边不时回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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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庞某在北京市从事个体贩卖生意。有从事同类生意者向某 ,因生意竞争而与犯罪嫌疑人发生矛盾 ,遂纠集其侄及同乡王某、邓某 ,意欲强行阻止庞某继续从事同类生意。 1 999年 5月 2 2日 5时 30分许 ,向某等四人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二号路北路东侧附近截住庞某。至 6时许 ,庞某之弟骑车送货路经此处 ,向某等四人即截住庞某之弟 ,将其揪下车后 ,按在地上即用拳脚并持棍殴打。其间 ,在其弟之后送货的庞某恰好赶到 ,见状后即从路边修车摊上抄起一打气筒 ,向正在围欧其弟的四人抡去 ,打中邓某头部 ,致其颅脑损伤 ,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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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晚上9时许,广西某县的犯罪嫌疑人欧某昌从自已的房间出来准备去卫生间,这时发现张某贵拿一根木棍从外面冲人地坪殴打殴某昌的狗。欧某昌怀疑张某贵是“贼佬”就喊捉贼,张某贵闻喊捉贼,就追上去用手中木棍向欧某昌打了一棍,欧某昌见张某贵打来就用手中电筒挡,电筒被打掉在地上。于是,欧某昌就到柴屋门口处拿一条靠在墙上的柴枪想打张某贵,张某贵见状就从檐阶跳落地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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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法学中的一种排除犯罪性行为,其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也是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于不法侵害并给予违法者相应的法律制裁。然而,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公民或集体的合法权益时常会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公民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想到的是采用公权力进行救济,然而,在无法或来不及使用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并且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于不法侵害。那么,正当防卫就是一种直接而有效的私权利救济方式。但是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行为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本文将结合新刑法与社会实践,对该问题加以论述,以期能够使之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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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防卫过当是刑法关于防卫过当规定的应有之义,量的防卫过当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则要依据防卫过当的基本构造以及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具体判断.防卫人通过给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为手段,才能压制、控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因而防卫意思与犯罪故意具有兼容性,防卫人只要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具有防卫意识,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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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在刑法中是个耳熟能详的词汇,防卫过当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也即防卫过当依据怎样的客观事实来表现。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展开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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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参与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伤害致死,由于我国保险法与刑事诉讼法在衔接上出现法律漏洞导致保险公司赔付时产生纠纷。本文对此做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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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明确将曾经故意犯罪列为逮捕的迳行条件之一,体现了立法者完善我国强制措施的决心与愿望。但曾经故意犯罪中包含有时间和犯罪类型的变量,且这些变量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危险性的评判起着标杆的作用,不进一步细化,实践中难以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就此提出自己的初步设想,如何科学规范有待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探索与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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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故其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我国刑法未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此也是纵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应着力于对防卫过当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考察,才能正确把握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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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新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不可能由过失构成,而只能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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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大范围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逮捕条件的明确规定,成为了强制措施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曾经故意犯罪作为迳行逮捕条件之一,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过于绝对、宽泛的规定不符合辩证法的规律,实践中亦难以做到个案的公平,需要立法和司法更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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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它与正当防卫是密切联系的,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的前提。但防卫过当也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在客观上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结果具有罪过。这两个特点决定了防卫过当行为本质上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对不法侵害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如何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对于规范不必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着重把握立法精神和本旨,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对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防卫过当的构成、主观罪过形式、无过当防卫行为等方面阐述和论证了对防卫过当行为认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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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认为在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期待可能性理论为我们设立一个新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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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犯罪人是否一定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是否一定就是意志行为两方面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提出质疑,认为: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不应成为故意犯罪的必要前提,它只是故意犯罪的特殊前提,刑法所称故意犯罪行为有许多是无意识的非意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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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与对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认识密切关联:如果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则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宜确定为过失,其具体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反之,如果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则在偶然防卫的场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其具体罪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