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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人是一种政治的、合群的动物[1],政治就是关于公众利益的大事,谁进行管理、谁有决定权,是“自治”还是“他治”?“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有自我管理之义。[2]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指出:自治是指团体的秩序由团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3]即一个群体的行为规则是自己给自己制定的,而不是外人制定的,这是意志自主。意志自主也就是团体的领导者和管理班子由自己任命,而不是由团体外的人员来任命。[4]从这些含义看,自治的关键是自主,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和“四民主”。自治权是自治的体现,自治是前提,没有自治自然没有自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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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从农村居民所持的证明.介绍信中发现,村民委员会印章很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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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的各项规定既不能超越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范围,又要达到双向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村民的综合素质及觉悟程度。目前,由于农村干部群众的觉悟程度不一,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原有《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没有订立处罚条款规定,致使在村务管理工作上,经常出现村民自治章程执行难的问题。主要是少数村民不受章程约束,村委会觉得无所适从,乡镇也感到头疼。如果村民自治章程不订立必要的处罚条款和制度,就是章程再好,也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约束力。因此,订立处罚条款,村民自治章程才会更加完善。 《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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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村民自治是依法洽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不能无法制、无政府,一盘散沙地进行,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从现实情况看,村民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律和民主意识,正确理解自治;村委会成员有待于进一步确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意识,依法实施自治;村党支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乡镇干部,尤其是驻村干部有待于尽快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做好服务指导工作,以满足村民自治不断发展的需要。村民自治不是放任自流@颜国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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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了原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 ,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加强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建设 ,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村民自治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村民自治及其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 ,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随着我国广大农村的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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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四个民主”机制的形成和健康运行,并不可能依靠法律自动实现。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权力,在不少地方还没有真正落实。村民自治尽管是最基层组织的群众性自治,但也不是每个村民都在从事村务的管理。这种基层自治仍旧主要是以委托代理的形式交给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去管理。为了保证村务管理这种公共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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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经过十年试验探索,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从它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规范农村村民自治实践和推进农村政治文明的历史使命.意义十分重大。2003年11月4日,民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值此之际,本刊特编发该组专题稿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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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管理新载体,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向深层次,高水平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核心内容:是组织村民真正当家作主,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达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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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案例库中83份援引村民自治规范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可以发现,村民自治规范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正发挥着作用,村民、村集体、行政机关与法院均在相当程度上援引这种规范证成理由正当性。村民较倾向利用村民自治规范与国家法的位阶关系,形成"规范性援引路径";而村集体和行政机关则较多地援引村民自治规范相较国家法的"自治属性",排除国家权力的干涉;法院虽多数情况下意在保护村民权益,但也向村集体与行政机关作出较大让步。这种援引背后,是农村社会、基层政权与国家交互作用所导致的正式制度施行机关在乡村治理中偏好适用非正式制度的治理逻辑,它对国家权威、动员能力和社会秩序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对其进行法治化调适,将宪法、法律等国家法内涵扩展至原则与精神,在二者关系上则引入"明显违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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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义祥 《新疆人大(汉文)》1996,(9)
1994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焉耆县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1995年11月22日又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村民自治示范模范县。焉耆回族自治县位于天山南麓焉耆盆地腹心,总面积为2570.88平方公里。全县辖七乡一镇两场,共有44个村民委员会,238个村民小组,8个居委会,全县总人口10.87万人,有汉、回、维、蒙古等23个兄弟民族。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县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精心组织,加强宣传,保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顺利开展。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一项新生事物,各乡、场和村相应地成立了领导机构,同时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几年来,焉耆县随着普法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