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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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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也称著作权。它是指法律授于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版权,首先是作者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其他人不得行使。作者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另一部分是作者的经济权利。 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是英国女王安娜于一七一○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规定在其颁布前的作品,作者享有二十一年的出版权;在一七一○年以后创作的作品,作者享有十四年出版权,十四年期满后还可再申请延长十四年。 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产生的版权概念是: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而带来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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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者精神权利的追问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知识产权法学界 ,人们普遍认为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 ,然而 ,无论是《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还是经验事实 ,都表明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并非绝对不可分离。除署名权外 ,作者精神权利中的其他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法律无限期地保护已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是为了保护死人的“精神权利” ,而是为了保护文化传统和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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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故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无法分离.两大法系在著作权法上所秉持的不同价值理念导致其立法在处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可分离问题上存有不同的偏向性.事实上,作品并非体现作者全部人格且著作人身权满足物的外在性,这决定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是可以分离的,中外著作权立法在此问题上亦有所反映.但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因其与作者并没有天然的必然联系导致其与作者的可分离程度较强,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人格联系紧密,故无法完全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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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著作权法在注重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无不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但在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下,昔日作为作者权利和社会利益的最佳协调器的著作权限制制度,此刻却成为使得公众权利和作者利益冲突并激化的原因所在。本文指出研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对于调解作者与公共利益享有者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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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主体,简单的说,就是享有版权者。作为版权主体,既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版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作者、其他版权主体和特别版权主体。 第一,原始版权主体——作者。是指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创作作品的人。确认一部作品的作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困难,我们说一般的以其真实姓名或者化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方说,名人自传之类的作品,往往只署提供素材的某一名人的姓名,而整理、提炼素材,进行艺术构思,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却无署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应该确认后者为实际作者,应该保护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和该名人共享权利。 作者,分个人作者和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作者。单个人,独自构思创作作品的一个人,由他独自享有版权。共同作者,是指共同构思创作作品的若干人,他们各自的创作成果混合为一体,在作品中无法分辨。凡由几个人分别就各部分进行创作,最后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总体的作品,我们就称之为“合作作品”。对此,几个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共同作者中的个人作者,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该作品;不得擅自修改该作品;不得侵吞因他人使用该作品所得的经济收益。否则,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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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者的主体性取决于作者、文本和读者等多种制约因素的互动。作者的权威性和体制性安排确保了文本的经典化和读者的信仰面向。文本权威的建立伴随着读者对作者权威的认同。读者在信仰作者和认同文本权威的方式之下去理解、解释和应用,反过来又强化了文本权威以及对作者的信仰。法律解释者主体性的妥当安置,应吸收后现代解释学的合理成分,反对其过度的诠释;应借鉴圣经解释学"解经"和"释经"的二过程法,适当回归古典解释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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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坚持著作权由作者原始取得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作者身份的途径却有两条:一是参加作品的创作,依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而成为作者;二是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据视为作者原则被视为法律上的作者,即被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规定则十分独特,可作两种截然相反的合理解释。这与人们对英美版权法尤其是美国版权法的误解不无关系。应该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转变为单位作品或法人作品,并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可以转变为单位作品的种类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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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于2002年11月参加了日本警察厅在日本全国唯一的警察大学校举办的第二期“中国公安部侦查干部研修班”的20天学习。作者在对日本强有力的警务建设和工作感触深刻。应本刊邀请,作者将赴日学习考察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