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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认定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时 ,应当对职工作出合理的界定。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有多种表现形式。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在性质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三种情况。对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主要考虑职工行为的性质、程度及职工身份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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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本文结合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保全措施及法律救济措施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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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登了《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罗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1.该案的犯罪对象属于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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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的讨论案例后,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由如下:一、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本案中的罗某尽管在主观上有非法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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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中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本文将其分为两大类,并结合日本法院在相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判例解析了日本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及其应用.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中,日本司法实践仍然采取的是接触加相似,并排除合法来源的思路:对于“接触”除了实际的接触事实外,没有实际证据但被判断为显而易见的“接触机会”也在考虑因素之中;对于“相似”更加重视实质内容上的相似;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中重视获取信息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第三方明知或者应当知晓的认定中,重视其主观要件.此外,日本法律还特别对善意第三方转化为恶意第三方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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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一个复杂的层次结构,递进层次中的侵权行为环环紧扣,前一环节影响决定着后一环节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平行层次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独立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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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57-62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段"要求该行为在主观上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披露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获取"和"使用"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下的"获取"和"使用"行为存在着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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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在立法上尚欠完善,也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与指导案例,司法实践争议问题较多,造成本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在司法上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案例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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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秘密民事审判案件主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普遍适用"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这一判定方法。司法实务中,该方法能否适用于刑事审判存在一定的争议。普遍适用于民事审判中的"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判定方法不能引入刑事审判,应只局限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内。刑事审判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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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救济制度也没有显示出其总体的功效,急需解决的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发生的逐年增多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资源配置不足的矛盾。我国现有的对侵权人制裁的民事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解决对法律资源配置的需求,亟待加强、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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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要件”的发展过程。审查认定涉案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依法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三个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被告方以反向工程为由提出的抗辩;对“具有商业价值”,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权利人在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的情况;对“相应保密措施”,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符合《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的七种情形。对专门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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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含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解决的难题。本文拟就该罪客观行为中有争议的问题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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