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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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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丽丽 《河北法学》2005,23(11):148-153
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控制、预防犯罪,但随着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死刑逐步被废除,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采取各种救济措施,以防错杀。我国采取的死刑复核程序在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自身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因此建议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  相似文献   

2.
吴宏耀  王凯 《法学杂志》2022,43(2):49-64
2007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开始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转向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发表意见,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规定是多方意见博弈的产物。这种立法妥协存在指向范围不明、条文界线模糊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从法解释学立场予以回应。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应从完善告知机制、构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机制、保障辩护权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3.
骆轩 《中国律师》2006,(5):90-92
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几百年,有关统计显示,世界上已有85个国家废除死刑,长期没有适用死刑的也有30多个国家。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一时还不可能废除死刑,所以保证死刑平等、统一、准确地适用非常重要。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处以极刑便无法挽回,为了把每一个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最高法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回就是措施之一。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完善死刑案件的最终的救济程序,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就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组织部分刑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了研讨。最高法院法官: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许多值得…  相似文献   

4.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5.
为了防止错杀、慎用死刑而实施的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制度并没有涉及一审后被告人不上诉及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情况,易造成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力。应建立省级检察机关和辩护人介入死刑复核制度及相关程序,并在立法上确立强制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立法将死刑复核权设计为司法权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权,但是其既未为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定相应的保障机制,也未对检察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参与复核权的运行作出规定。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方案中,如何确立检察权在死刑复核权运行中的定位和参与模式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相似文献   

7.
近一年半以来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及文件加强了对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视。鉴于现在死刑复核书面审查的模式缺乏纠错能力和公信力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控辩双方的参与,应当在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目的与性质的基础上,弱化对司法资源和效率的考虑,以最大程度实现公正为宗旨,建立由被告选择性提起的死刑案件相对化三审制度。  相似文献   

8.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相似文献   

9.
论死刑案件的权威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在死刑案件中形成了"集中式"权威结构。对于这种依赖司法高层权威核准死刑的体制存在诸多质疑,同时这种权威结构造成了第一审重心地位的失落,也将死刑固有的责难和错判风险集于一身,是一种高风险的权威结构。未来中国应重定死刑案件第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以保护第一审程序的重心地位,实现垂直方向上的权威分化;同时,加强被告人对质权的法律保护,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强化死刑案件陪审功能,实现水平方向上的权威分化。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碍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意味着中国法治事业的又一进步,意味着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舞台。  相似文献   

11.
胡坤 《法制与社会》2012,(12):101-102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其非公开性、行政制和诉讼性不足而受到各界指责。本文试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弊端及其成因进行分析,阐明对该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理由,进而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想模式应为"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辅"的"事后审查"模式,最后提出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12.
王颖 《法制与社会》2010,(25):237-238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潮流,据统计,截止2005年,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但也有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我国便是其中之一。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虽然死刑并未废除,但是,我国仍然有独具特色的用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文将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天津检察》2007,(2):68-68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4.
死刑的废除是当今国际社会法治发展的进步趋势。中国的国情使我们还不能废除死刑。我国通过死刑复核制度来限制死刑的适用,这一制度还存在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6.
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最为宝贵的权利,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无疑成为国家刑事审判中的一项最高权利。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死刑复核权归属于谁,以及死刑复核权如何行使,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七个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是公诉权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理延伸,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等以及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着力点。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程序制度 ,死刑复核程序在严格适用死刑、防止错杀、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立法的粗疏 ,使得这一程序在诉讼构造上缺失 ,导致在实践中的运行难以实现立法的初衷 ,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历来受到严格控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裁定或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是防止死刑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纵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变的]变,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在新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对人权的保护及对维护公平正义都有重要的意义,由此,提出了适应此种权变的两种新模式。  相似文献   

20.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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