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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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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2.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诉讼,而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的一种司法审查。文章指出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特殊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程序与普通罪犯相比应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3.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制度。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国家赋予的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劳改成果,促进罪犯改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形式、内容、程序等问题,谈点浅见。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形式  相似文献   

4.
减刑、假释制度本意为激励入狱者“重新做人”,但由于制度上的漏洞,高墙内屡屡发生腐败行为。针对这一腐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相似文献   

5.
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是对罪犯原判刑罚的变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行使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权,而不应只是简单意义上的审批权。庭审程序引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是对减刑假释审理模式的完善,也是对公开审判制度的补充,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修复,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推出了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的系列举措,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这一意见的出台使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都面临着挑战。监狱应当积极作出应对,严格规范执法、开展专项培训提高举证应诉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关注服刑人员改造情况,履行好刑罚执行的基本职能,使各项工作契合意见要求。  相似文献   

7.
论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兼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修改张春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关于减刑裁决权与假释裁决权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在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的整体方案设计问题上,一方面应突出该程序的诉讼特质,体现公开、透明的要求,并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另一方面应考虑到该程序毕竟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而不应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与罪犯、执行机关对立的控方,而应把其定位为法律监督者。在承认将减刑、假释提请权赋予执行机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予以完善: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参与权。在未来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理的审级分流有效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9.
当前司法中减刑、假释存在严重腐败问题,而焦点集中在"三类罪犯"。问题表现在岗位分配不透明,计分考核不规范,提请材料虚假,呈报有失公平,法院审理把关不严,检察监督滞后乏力等方面。针对严重问题,完善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的对策是,督促刑罚执行公开,实现检察监督的信息化、同步化、专业化以及多元化。  相似文献   

10.
涉黑涉恶罪犯的监管与矫正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此方面有诸多制度创新,如强调个别化处遇原则和依法从严管理原则;确立异地执行刑罚制度;严格规范“减假暂”适用,设立减刑、假释建议的复核制度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制度,以及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完善罪犯刑满后的保护与管束机制。这些创新性规定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具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认罪悔罪是其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而现阶段,我国执行机关在认定罪犯的认罪悔罪态度上存在诸多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准确认定罪犯认罪悔罪态度,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  相似文献   

12.
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问题的环节。这就决定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必然会成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法律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侧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了事前监督,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所以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制度相关立法,构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的相关配套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激励罪犯改造、实现刑罚经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封闭性,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产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将其作为监督重点,不断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弥补监督漏洞,将监督环节从事后延伸至事中、事前,不断寻求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4.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劳改队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那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给予减刑或假释的书面意见。 减刑或假释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之后才能生效,而人民法院裁定的直接依据即是监狱,劳改队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因此,《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有以下作用:  相似文献   

15.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但也存在修改变动太快、精细化不够及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对刑罚执行有一定影响。需要监狱机关主动适应刑罚执行形势变化,把握刑事司法政策发展趋势,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研究刑罚执行工作新对策,进一步加强管理,推动刑罚执行工作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6.
减假、假释是刑事执行过程中刑罚内容变更的重要形式.从程序上讲,减刑、假释是通过审判来变更原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目前采取由执行机关提请的方式,尽管诉讼效率较高,但没有体现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刑罚变更也是一种诉讼活动,变更请求权是一种诉权,应当由承担公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人民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监督权只有与程序性权力相结合,才能更具监督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7.
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着检察监督弱化和虚化的现实困境。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是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从具体层面上看,是由于减刑、假释程序具有高度封闭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限;从根本层面上看,是由于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有违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为保证检察监督能够真正对减刑、假释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保证减刑、假释程序的有序性与严肃性,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罚执行活动的权力,从源头上进行检察监督,还要摒弃传统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转变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8.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庭审,在本质上是一种审批式的司法审查程序,开庭审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制度的实体问题。刑罚执行环节的程序问题直接关系减刑、假释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从刑罚执行环节程序问题入手就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加强检察监督、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力量打破刑罚执行工作封闭的现状;要扩大服刑人员、被害人的参与范围,破解刑罚执行工作的单方色彩。  相似文献   

19.
监所检察监督具有监督刑罚被合法、公正地执行和保障受刑人人权的基本职能。当前监所检察监督重点任务之一是与减刑假释相关的刑罚执行,从减刑假释相关检察文本的梳理,可以检视出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法律"表达"存在紧张性,而地方的检察监督实践则从监督姿态、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措施等方面不断丰富着其内涵。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关联机制做了制度的顶层设计,对促进监狱和法院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关联机制运行还存在监狱无法审查罪犯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的真实性、对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从严的幅度无法把握、监狱调查罪犯履行能力无法律依据、关联机制对部分罪犯发挥不了作用等问题,亟待从加强罪犯教育、完善罪犯无履行能力认定责任主体、限制监狱和法院自由裁量权以及加强刑事立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关联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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