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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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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某欠A企业5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1998年3月10日之前付清款项。到期后王某未付款,A企业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履行付款义务。同年4月,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王某死亡,王某之子张某依法参加诉讼。王某对B公司享有同年5月到期债权70万元。李某是王某的表兄,B企业的经理与李某是朋友。同年3月,B企业将全部固定资产抵押给他人,6月10日付款40万元给李某,此外B企业已无其他财产。A企业要求B企业还款遭拒,申请法院追加B企业为当事人,并请求法院判令B企业承担责任。B企业是否承担责任?A企业能否行使…  相似文献   

2.
问:2006年初,我朋友王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了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考虑到他做生意可能亏损,我要求他提供担保。当时王某的姐夫愿意为王某担保,并向我口头承诺若王某不能偿还,他将替王某归还借款。现因王某经营不善而不能还款。请问:我可否直接起诉王某的姐夫,要求其承担保证还款的责任?读者程燕  相似文献   

3.
《法庭内外》2008,(5):59-60
我的亲戚李某去年初造成王某身体受伤,被法院判决支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余元。判决后,李某认为王某有意夸大病情,不赔偿王某。王某后来申请法院执行。李某自已经营商铺,收入不错,但是,其经营收入并未存进银行账户,所以法院一直没有能够执行。期间,法院曾经对李某执行司法拘留15天。最近,李某听法院的人说,如果他再不执行,法院就要判他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  相似文献   

4.
《人民司法》1992年第2期所载沈根荣的《此案应当如何处理》(下称《沈文》)一文认为:郭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幢抵押给王某是对李某部分产权的侵犯,故法院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郭、李离婚且对债务、财产作了处理,已得到民政部  相似文献   

5.
读者来信:2006年1月,我向好友李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我还清了借款,但未收回借条。2006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借款8万元。庭审中,我反复强调自己已经还款,但未能提供还款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我偿还欠款。我不服判决遂上诉,  相似文献   

6.
巫平丽 《中国公证》2007,(11):52-54
案例一:李某(男)和王某(女)系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处,二人感情不睦.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将该房屋卖于第三人赵某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知晓后.以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该项交易无效。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我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在某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该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但其当时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后王某以该款非其所贷为由拒不还款。在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的名义贷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王某当时不知情,但当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时,其未表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  相似文献   

8.
梅鑫 《四川审判》2002,(4):47-47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12月由法院判决离。离婚时,刘某出示向其哥们李某借贷10000元用于购房的借据一张.王某认可,法院遂依法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处理。2002年3月,王某无意中从一本书里找到李某在刘、王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收到刘某还款10000元”的收条一张,始得知该笔债务原系刘某伪造。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9.
周明英 《江淮法治》2011,(18):30-31
“我只是担保人,并不是借款人,为什么要我还钱?”近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法院民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作为借款担保人的朱某颇感委屈。当初出于好心为朋友李某的贷款提供担保,没想到,要还款时李某却外出打工不见人影,现在自己被起诉偿还债务。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2002年2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逮捕。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王某家属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员(主诉检察官)李某说情,李某便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发现王某出逃,法院将该案退回了检察院。李某将该案卷宗压在自己手中直到2003年初被发现,检察院遂责成李某尽快将王某缉拿归案。2003年3月,李某组织力量抓捕王某未果,为尽快了结此案,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我是一私营企业业主,因生产原因,去年欠王某2万余元的材料款。几天前,县法院的法官向我送达通知书,要求我替王某向王某的债权人李某履行债务1郾5万元,并对我说:若不配合的话,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法院的这些做法合法吗?读者:张的保张的保同志:在正常的情况下,你与李某(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无法律上的关系,但在王某(本案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权利人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享有请求权,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权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相似文献   

12.
云闯 《法人》2014,(8):64-65
正《物权法》明确规定股权质押自登记时成立,但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来说,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借贷在法律上存在障碍不久前,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一起股权质押案例,基本案情是:王某2013年10月26日向李某借款4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2月26日,以王某所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但未登记),并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还款日到期后,由于王某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又自  相似文献   

13.
殷秋实 《法学》2022,(2):103-117
在实践中,即使公司担保行为无效,公司仍然普遍须承担实质上类似有效担保的责任。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对过错的不当界定乃至强加。以过错为线索,可以区分担保无效责任在性质和主体上的不同层次。在性质上,当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公司只承担故意侵权责任。在主体上,行为归属要先于过错判断,当代表人行为可约束公司时,公司承担责任;否则由代表人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无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主体的区分会进一步导致担保行为"无效"和"不生效力"的区分。性质和主体的区分会相应校正担保无效责任的范围,并排除追偿权。唯有使公司担保无效责任回归一般体系,才能避免过度强调或者不当忽略公司担保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4.
编辑在同审志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时,我们法院遇到这样的案例。某日,王某租用张某的三轮车运输玉米,雇佣李某装车。在运输途中,三轮车翻车,将坐在车上的李某摔伤。李某依雇佣法律关系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种损失1万余元。双方服判。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是困难户,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而第三人有赔偿能力,是李某选择赔偿对象时发生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起  相似文献   

15.
王肖 《法庭内外》2014,(2):27-27
正第一类:"拼车"交通事故王某与李某二人通过朋友认识,一聊发现都住在北京市北五环外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相距比较近,王某正为上班挤地铁烦恼不已,就提议说以后搭李某的车,他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觉得很划算,就答应了。2013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与李某形成了"拼车"关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2001年7月,车主李某与买主王某经我介绍达成车辆买卖协议,价款为47000 元。因所带钱款不够,王某仅付了40000 元现金,为促成交易成功,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我应车主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给李某写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我当时的身份是介绍人,谁知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王某拒付所欠款项。为此,车主于近日转向我追索该7000元欠款。请问我有义务代为还款吗?  相似文献   

17.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李某二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入狱,并判追缴犯罪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因资金已被王某挥霍,法院在执行追缴中,王某无力履行。被害人张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担保人为被告,要求宋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实务部门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民间借贷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刑事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故该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主合同无效,故作为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第二,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一部分。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该按照有效合同处理。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无效事项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涵立法并没有给出解释,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造成了解释上的困难,也给学理阐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基本案情]: 1995年1月,建行某支行储蓄所主任李某为了替某个体私营公司经理王某偿还其为搞经营从某信用社贷的38万元款,李某、王某及某信用社主任陈某三人商定:先由李某想办法搞出38.7万元,还上王某在信用社的贷款,到2月初,再由信用社贷出给王某,也就是说利用李某的款倒倒手。于是李某借用了在其储蓄所开设帐户的某钢模板租赁公司(个体)  相似文献   

19.
《检察风云》2008,(24):11-12
"你别光拿嘴说,有没有实在的东西"   王某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审判员,由于上下级法院业务比较多,王某与郭生贵很早就相识.2001年6月退休后,王某到其亲戚李某开的京源公司做法律顾问.……  相似文献   

20.
1996年王某借给华阳公司(经理李某)一万元,多次催要没能归还。2002年5月14日,在李某的儿子结婚时,王某又要求李某偿还一万元欠款,李某推托说儿子结婚手头紧现在给不了。王某提出:(安平)党校欠你们钱,能否从(安平)党校处支取欠我的款?李某说:得经门文欣(原安平党校负责人,2002年4月18日免职被审查)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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