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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原告吴××等人领取了被告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取得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003年12月,被告将包括吴××等人土地使用证许可在内的集体土地以及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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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吴某某借房产证作借款抵押用,吴同意,但要求被告陈某某只作5万元(该房的登记价值是25万元)的借款抵押担保。当天,两被告来到原告处所,原告要被告吴某某填写了一份房屋抵押申请表,吴在填表时未填写限制抵押数额。次日,被告吴某某将房产证交与被告陈某某,陈便持该房产证与原告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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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永安,永安制衣厂业主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1997年9月,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1997年底,原告科龙公司曾与被告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1998年元月,被告吴永安发送传真给原告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5万元,即放弃争议权”。本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吴永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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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吴文景。原告:张恺逸。原告:吴彩娟。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原告吴文景系受害人张渊之妻,张恺逸系张渊之女,吴彩娟系张渊之母。被告牛姆林公司开发的牛姆林生态旅游区系国家4A级旅游区。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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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院长吴在存敲响法槌,与法官、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东福、邓希明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两起案件。通州区区长岳鹏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市政协常委、委员,九三学社东城法律支社主委,市政协社法委工作人员,通州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代表、中央及市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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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原告:刘有祥,男,66岁,河南省洛宁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吕建国,湖南省衡阳市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 代表人:尚亚民,段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吴政权,洛阳铁路分局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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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坤华夫妇贪图钱财,竟然强拆女儿吴春燕的家庭,然后索要高额“开亲费”和“抚养费”,将女儿“嫁”给大龄青年刘定清为妻。债台高筑的刘定清在新婚期间就发现吴春燕惠有严重的癫痫病,随着妻子的癫痫病频繁发作,刘定清的父亲刘大国以吴坤华夫妇隐瞒女儿病史,借婚姻索取钱财为由,一纸诉状将吴坤华夫妇告上了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儿子刘定清与吴春燕的婚姻,同时要求被告退还婚前给付的“开亲费”和“抚养费”共计2.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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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2)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本元,男,51岁,四川省成都蒲江小蘖碱厂及原成都市朝阳印刷厂、成都鹤山矿泉饮料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川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小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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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事审判实践中,军人玩枪走火致人死亡的案件,过去是按《刑法》第133条的过失杀人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实施后,一般是按《条例》第3条规定的武器装备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军人私自携带枪支回家,玩枪走火致人死亡的应定何罪,目前看法不一.有这样两个案例:案例一,被告刘某探家时擅自携带手枪一支.某日在床上摆弄枪时,误将实弹当空弹上膛,见社员吴××进门,随即起身勾动枪机,击中吴的腹部,经抢救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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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我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方××借款叁仟零伍拾元现金逾期不还的经济案件中,对被告方××出具的一张“收据”开展了调查。“收据”内容(见图)。经分别对原告、被告进行调查,双方各执一词,均指证此“收据”是对方所写,而否认系本人所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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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淄川区龙泉镇文化广播站。被告:李永民、杨光松。2001年10月,原告淄川龙泉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永民。被告李永民在承揽施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杨光松在安装花灯时摔伤。被告杨光松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永民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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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自白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相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如发生角色替换而使实质共同被告成为“污点证人”,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已经作有罪陈述,则该污点证人证词之证明力可以补强有罪陈述而定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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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各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一。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被告能申请追加被告"观点中存在的误区,并从法律根据、理论依据及司法实践几个层面阐述了"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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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是否有调查取证权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根据被告的授权范围依法进行活动,被告没有的权利,代理律师亦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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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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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有两年的业务关系,在业务往来中,都是我把货款交给被告,被告负责给我拉货,货拉回来后交给我验货入库。2007年5月19日,我交给被告41000元货款,被告到外地给我拉货,约14时许,被告给我打电话称“货款在途中被人截车抢走了并已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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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周碧铮与被告孙晓俊原为夫妻关系,与被告孙振华、翁逸美原为公媳、婆媳关系。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孙振华,户籍人口为三被告。该房屋自2002年9月至2005年3月动迁一直由被告孙振华出租给他人使用,三被告居住于共同共有的本市南车站路产权房。2004年4月原告与被告孙晓俊结婚时原告户籍未作迁移,结婚后即与三被告共同居住于南车站路,直至2006年3月,2007年2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第三人上海新华利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在动迁过程中,根据被告孙振华提供的原告结婚证等材料,并根据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