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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对于破产管理人给予相应的监督,从而保证其权力的实行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实现价值目标,顺利完成破产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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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已将合伙企业纳入破产范围,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特殊性,因此其破产的法律适用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应为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劳务、商誉以及不作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不应作为其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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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我国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已成为必然。本文从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破产原因和破产财产界定几个方面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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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正在重新制定破产法。在新破产法草案中 ,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考察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轨迹 ,发现破产立法理念及理念指导下破产法功能的演变是现代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破产的本质在于破产清算 ,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本质却在于破产预防。从破产到破产预防 ,不是立法者的临时法律政策 ,而是破产立法理念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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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该企业最终会走向灭亡,同时企业的债权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破产财产往往不能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所以清偿的先后顺序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本文就对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原则进行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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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有企业破产法,但却一直不承认商自然人的破产资格。确立商自然人破产立法是商法必然的发展趋势,因为商自然人破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法的公平价值。本文分析了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构建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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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40-47
“资不抵债”是确认企业破产的要件之一,它不能脱离“不能清偿”而独立地作为破产原因;但是,“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申请企业破产的独立要件。各国立法在资不抵债要件适用过程中都进行了限制。在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与《企业破产法》框架下,合伙企业可以适用“资不抵债”的破产申请要件,但要对适用范围、债务范围、资产范围与形态、申请权利等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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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在修订中的我国新《破产法》将赋予商合伙破产能力,其原因在于对破产性质的正确认识,对商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诉讼资格的肯认;商合伙破产原因应引入"停止支付"概念,并严格区分合伙与合伙人、合伙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为落实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合伙破产可能导致合伙人连带破产,但应允许合伙人在提供财产以清偿合伙债务后免除连带破产,并应尊重合伙人是否继续保持合伙的意愿;在合伙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对合伙人财产采取一定破产保全措施,并应确立破产程序中平等保护合伙人债权人的制度与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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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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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5):20-24
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个人破产立法的历史演变过程 ,论证了当前在我国采用一般人破产主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在比较、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思考 ,并进一步指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尚需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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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破产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对此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但行为人的财产总和又不足以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财产损失而被宣告破产的一种免责制度。刑事破产制度的确立,可以体现破产法的人道感情、公平理念、效率理念、自治理念等价值取向。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的破产法均规定可以对自然人提出破产程序的申请。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这是立法的一大疏漏。因此,在我国确立刑事破产制度,对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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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案研究 ,分析企业破产资格和破产原因的法定条件以及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 ,指出某些企业借破产之名掩盖逃避债务的违法现象对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危害性 ,强调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在维护市场秩序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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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6):113-117
历经十数年之准备工作,新企业破产法最终于2006年8月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破产法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制定与修改均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此次审议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注重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使之与我国国情密切结合,故多有突破与创新之处;而要使破产法真正发挥作用,则更有赖于将来诸多配套工作之完成。本期笔谈特约请专家学者聚焦此次立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并期待社会各界将这一探讨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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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4)
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改变社会固有债务文化,树立破产免责理念,促进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建立信用标尺,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明确"诚实"对债务人的价值指引,为诚实债务人提供低成本救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企业破产制度、个人征信体系和执行制度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下,创建条件逐渐走向成熟。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理论和规则。债务出清理论和信用公平理论分别在宏观和微观层面指导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从法庭内和法庭外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规则。进而在个人破产制度运行机理的指导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法庭外债务清理制度和法庭内债务清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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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里看花:自然人破产之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是否规定自然人破产,是破产立法过程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支持论的各种观点缺乏社会性关注,带有很大程度的臆断性;批判论的分析思路值得肯定但缺乏充分性.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属于一个自然法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阶段有必要选择自然人制度.是否引进,是一个社会政策性的而不是一个法律技术性的问题.就目前社会经济文化法制条件看,我国还不适宜规定自然人破产特别是消费者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