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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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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刑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行贿并不要求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选择性双重层次的内部结构,这亦符合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拓展性地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践要求。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但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应当以行贿人对此问题的明知作为充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基础。不能因为贿赂过程中的请托事项不明确而排除"感情投资"的行贿犯罪性。  相似文献   

2.
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判断利益正当与否的法律依据.学界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取消说和保留说的分歧,但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限制了行贿罪的成立范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价值,有利于集中司法资源治理受贿犯罪,因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不宜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收受型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定性。文章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困境、取消的意义及取消后处理馈赠与受贿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期更好地惩治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4.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以及为何种性质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该罪的认定,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并且是客观行为要件。这样本罪的客观方面便是双行为,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为非主要行为,完成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立法规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不属于客观要件也不属于主观要件,在理论上既无法解释,又造成实践中对受贿犯罪的放纵.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包含,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在取消该规定后可以从赠与物的价值、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区分行贿与馈赠.  相似文献   

6.
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起来才有现实意义,因此,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同时,从刑法第389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来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来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相似文献   

7.
反腐倡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厉打击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认真研究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诸多弊端。同时,针对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析后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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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客体要件否定论”者主张将犯罪客体要件从犯罪构成中彻底废弃的理由是欠缺说服力的,并不能成为废除犯罪客体要件的合理依据。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坚持其在犯罪构成中作为独立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11.
979年《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补充规定中对受贿罪一直没有规定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只是在《补充规定》中规定行贿罪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但对什么叫不正当利益,一直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对“不正当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12.
不正当价格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 1 997年 1 2月 2 9日颁布 ,98年 5月 1日正式实施。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障和促进价格机制形成的法律 ,价格法的实施 ,对于规范价格行为 ,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发挥价格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整个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特别是对于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形势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按照价格法的规定 ,进行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制裁不正当价格行为 ,是生…  相似文献   

13.
试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是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对此,司法实践应加以正确认定,防止失之过宽或过严,做到不纵不枉.  相似文献   

14.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地位以及主观上存在向第三人提出足以压制其心理反抗的胁迫内容之想法。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将他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的暴力、胁迫、麻醉以及偷盗婴幼儿、欺骗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并不包括未侵犯现实人身自由的欺骗行为。不法要求的违法程度以及索取金额的大小,并不属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即便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其恐吓内容时,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15.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地位以及主观上存在向第三人提出足以压制其心理反抗的胁迫内容之想法。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将他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的暴力、胁迫、麻醉以及偷盗婴幼儿、欺骗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并不包括未侵犯现实人身自由的欺骗行为。不法要求的违法程度以及索取金额的大小,并不属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即便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其恐吓内容时,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必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要素。然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颇多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设置不但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着重从受贿犯罪的本质上,对当前理论中的各种观点进行深入的反思,并结合实例提出笔者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上升的趋势。"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不应该成为一般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这一必备条件,如何确立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向来是受贿罪适用中争论的焦点。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体制并结合我国实际,从立法科学严谨,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重构,以完善受贿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事后受财"的行为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其社会危险也日益严重。但目前学界依然在争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如果不认定此行为的刑法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一个漏洞。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分析,"事后受财"应当构成事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20.
《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主要制度,但对试药导致损害的救济立法上不甚明确。建议通过侵权责任的方式对受试者的损害进行救济。试药人身损害的责任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由损害后果、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过错四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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