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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领域内的重要课题 ,所谓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在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 ,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 ,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本文从分析目前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趋势和特点出发 ,力求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中的扩张 ,诉讼程序、主体扩大、范围与标准的瓶颈和热点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损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和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赔偿请求权人仅限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算定精神抚慰金时应兼采"不同损害不同赔偿"和最高赔偿限额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上的加重性赔偿金是指当被告的侵权行为除对原告造成了一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以外,还额外的损害了原告人格尊严利益时,对于原告遭受的额外的伤害所附加或追加授予的赔偿金。"加重"的表象源于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附从性规则",即精神损害只能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后果。随着客观精神利益的确认和独立性精神痛苦的出现,即使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即纯粹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4.
人格物是兼具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物。由于人格物存在特殊的属性,侵害人格物不仅会产生财产损害,而且会产生人格利益的损害。人格物上人格利益的价值远远大于物本身的价值,受害人往往会因人格物的毁损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有关人格物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论证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在责任构成方面表明了自己的见解,并提出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政策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要求给予精神赔偿的案件不断增多,但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滞后,致使执法上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完善我国公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刻不容缓。作者试就当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谈些浅见,以供探讨。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精神活动受到的损害,其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公民人体生理上的损害,包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的痛苦;二是侵害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权)时给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基于以上原因,精神损害应当既包括民事主体精神上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6.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造成自然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严重后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导致自然人因精神受到损害而造成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害事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分类确定:对生命、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的,可以比较国家赔偿法第34条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因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参照普通侵权法相应规定和实践做法,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7.
当身份权被侵害时,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精神痛苦往往极为巨大,对此法律是否应当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国内外学理、立法和司法实务对此态度固然不同,但总的发展方向是渐趋肯定之态度。为回应当事人在法律规范变革中的积极作用,平衡当事人利益,以及遵循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我们理应构建我国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点问题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确定应始终贯彻以受害人为中心之理念。我国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应有明确规定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具体立法时还应注意使条款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否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保护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保护,并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从上面论述看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财产性责任 ① 的救济方式 ,在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的接受与确认。受害人在其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后 ,为什么有权要求他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 ?这就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问题 ,即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在法律上存在的根据是什么。(一 )精神损害赔偿设立的基础在于精神损害是非财产损害 ,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财产权与人身权 (非财产权 ) ,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两大基本权利。前者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 ,而后者 (包括人格权以及身份权 )则是财产权的基…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学界出现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法,其实质是指自然人对于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而非胎儿,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自然人的先期人身法益遭受了侵害。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在遭受侵害时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这一提法不妥,应予纠正。  相似文献   

11.
对干扰婚姻关系的受害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心灵,简化赔偿程序的功能,而且具有一般预防功能。干扰婚姻关系所侵害的法益是一种身份人格利益,司法处理时需要结合个案予以处理。与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相比,干扰婚姻关系之精神损害案件的赔偿主体、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人身损害行为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人格利益补偿与财产性利益的补偿。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人格下经济利益的补偿在认定标准上的地域差异,使民事主体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整也造成民事主体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特定情形下侵害财产权益所致精神损害可适用金钱赔偿。传统民法认为,"人"是抽象的主体,"物"是满足"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客体,"物"的侵害并不导致"人"的精神损害。随着民法中形式的"人"到实质的"人"之转变,"物"与"人"之间关系的个殊性受到关注。对"物"的侵害,将侵害"人"在"物"上所体现的意志,精神损害源于对"人"在"物"上的精神利益之侵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权益侵害之类型存在不足,概括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涉及公民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精神利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就显得尤为重要。纵观我国现行立法,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各单行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都极具模糊性,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不堪。因而,如何正确认识并完善这一制度,对于理论及实践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传统民法理论将生命权归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认为生命权侵权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之一,然而,自然人生命权遭受侵害即为死亡,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由与受害人具有一定身份者享有,其基础只能是身份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1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从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使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也可以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精神损害作为一种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加以准确量化的,因精神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一个很难准确把握又必须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人格物概念最初源自美国玛格丽特·简·拉丹教授于1982年在文章《财产权与人格》中的阐述。自此开始,我国学界对人格物的研究与关注热度不断上升。在人格物受侵害时,一般对其采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当前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间存在鸿沟;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存在局限;缺乏可参考的赔偿标准。故完善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至少需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在立法中明确人格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细化人格物的具体认定标准;限制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设立具体可参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19.
精神利益在民事立法领域已经得到了充分认同和保护,而在刑事诉讼领域,被害人在其人格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却仅能要求提起物质损害赔偿,也不能就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使得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民事和刑事两个法律领域之间发生了冲突.其实在国外的立法中早已有了相关的规定,因此,应当一方面通过借鉴别国的立法,取其精华;另一方面辅之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有关内容,建立一套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程序,并日渐将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连续出现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受教育权益与人格发展自由,是对被篡改人人格利益的严重侵害,有必要通过民事手段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在理论上,对被篡改人的民事救济可通过"一般人格权"或"民事法益"的路径予以实现,但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不仅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空白,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具体适用的难度。而"民事法益"的救济路径则刚好契合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法外利益保护谨慎但不失弹性的要求。因此,通过侵害法益的特别构成要件设计,利用《侵权责任法》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被篡改者人格利益损失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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