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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6):25-35
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基础概念.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包括两种情形:(1)缺失履行的不作为;(2)不认真履行的不作为.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违反的规范是不同的,前者违反了命令为善规范,后者违反了禁止为恶规范.由于反向为恶行为的存在,所以,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会出现竞合.不作为犯罪的种类范围包括:(1)纯正不作为犯罪;(2)复合不作为犯罪;(3)双可型犯罪中的不作为犯罪;(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在刑法里应有明文规定,在立法上应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5)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适用存在局限性,其是对纯粹思想入罪的否定,不能据此认为只有"存在行为"才"存在犯罪",当刑法命令人们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时,不存在特定行为的不作为反而会成立犯罪。将具有社会意义视为行为概念的认定标准,取得了形式上的统一,但也造成了行为概念的空洞化。不作为犯罪规定的并不是一种有害行为,而是一种有益行为的不存在状态,该行为并不是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而是制止危害结果产生的"阻却条件"。不作为犯罪违反命令规范,以定型之有益行为的不存在来彰显不法,作为犯罪违反禁止规范,以定型之有害行为的存在来彰显不法,二者在客观上为两种互斥的事实状态,两种规范则表明了实现犯罪的两种不同途径。行为只能是人事实地控制客观条件而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物之存在状态的现实过程,社会事实才是能够同时涵盖作为与不作为的上位概念,行为则是作为与不作为共同内涵的下位概念,其通过宣示"何种行为成立犯罪"来明确不法路径或者宣示"何种行为不成立犯罪"来明确合法路径。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行为作为刑法中基础概念的核心功能。 相似文献
3.
王志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3):13-14
不作为与作为的不法侵害在法律上的等价性、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以及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决定了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赵希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1):67-74
"举动诈骗"概念主要是针对无钱食宿等案件的定性问题提出的,这种观点将日常行为视为诈骗行为从而扩张了作为诈骗的成立范围。本文赞同弗莱彻教授的观点,即作为是直接责任而不作为属于派生责任,必须承认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坚持等价性理论基础上,将等价性理解为行为对法益侵害具有"支配性"的观点为本文所赞同。但本文不同意许乃曼教授将不作为理解为规范基础上的"意志支配性"这种调和存在论与规范论的论点。作为与不作为等价于"支配性",但作为是一种事实性支配,不作为则为规范性支配。因此,不具有事实支配的举动诈骗并不属于作为诈骗,而可能构成不作为诈骗,这需要进一步讨论不作为诈骗的作为义务内容。 相似文献
5.
李东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1):77-80
在不作为犯理论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而这又直接影响到对其他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因而有必要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进行厘清。从行为方式上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定义存在诸多弊端.应从实质意义上对其予以定义.并与真正不作为犯划清界限。 相似文献
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
审判地域管辖的确定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犯罪地的基础上的,确定了犯罪地也就确定了管辖地法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标准不必要只有一种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对犯罪行为论的冲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不作为也属于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即义务行为所在地,易言之,应当消除危险而未消除危险的所在地即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该地的审判机关具有地域管辖权。 相似文献
7.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5)
审判地域管辖的确定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犯罪地的基础上的,确定了犯罪地也就确定了管辖地法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标准不必要只有一种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对犯罪行为论的冲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不作为也属于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即义务行为所在地,易言之,应当消除危险而未消除危险的所在地即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该地的审判机关具有地域管辖权。 相似文献
8.
崔志伟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17-24
本文从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之明确性"不得已"的背离角度出发,既摒弃纯粹的形式作为义务论,也不完全采纳实质的作为义务论,而论证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上坚持从形式到实质实行双层限制的必要性,即在具备形式的作为义务的前提下,对不作为的原因力进行实质考量,以达到刻意纠偏、使其对罪刑法定的背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郑春燕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2):30-34
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讨论早已不是新的话题,但已有的探讨并没有穷尽"赔还是不赔"--这一哈姆雷特式问题的答案,尤其是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导作用.实践中,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在诉讼中会面对司法审查权与行政裁量权的冲突问题和几种赔偿责任并存时请求权的排序问题.一般来说,对裁量行为违法实行赔偿责任豁免,但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几种赔偿责任并存时,究竟采用何种赔偿责任形式,问题非常复杂,理论研究也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相似文献
10.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关于不作为成立要件,我国采用不作为客观方面"三要件说"为通说观点。可是,对于不作为"三要件说"的研究尚未完备,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又存在着自身缺陷,再加上警察的特殊社会身份,导致在认定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时,法官对不作为行为的认定掌握了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关于不作为,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认为不作为取决于行为的预期和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两个条件。罗克辛教授的观点,是我国通说采用的不作为客观方面"三要件说"的深化,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把握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行为。 相似文献
11.
庞明礼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0,(3):22-24
确立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透视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并按不同的标准来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外延 ,从而尽可能全面地理解行政不作为的理论问题 ,以便构建科学而完整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2.
警察执行职务中的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这种义务,造成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损害。警察不作为成立犯罪同样要符合上述条件。 相似文献
13.
刘永廷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2):24-27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义,立法上的规定又比较模糊,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行政不作为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申请要件、职权要件、期限要件、形式要件和利害关系要件.五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4.
"实行着手"的含义--"实行行为起点"与"未遂犯成立要件",分别立足于行为科学与规范刑法学立场,在同一界域使用具有不兼容性,规范刑法学领域的着手认定应该体现司法回溯性思维,遵循三段论推理模式.作为所谓特殊犯罪类型着手问题的复行为犯、不作为犯、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实质上都混淆了三段论下作为大前提的规范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5.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2)
在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出现了各类性质较为模糊的"灰色化行政不作为",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就是典型之一,它导致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认定。因此,研究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论依据等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6.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6):F0002-F0002
欧锦雄教授认为: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基础概念。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包括两种情形:(1)缺失履行的不作为;(2)不认真履行的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负有实施某种为善行为的特定刑法义务的主体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以致造成客体遭受危害因而应受刑罚处罚的事实。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违反的规范是不同的,前者违反了命令为善规范,后者违反了禁止为恶规范。由于反向为恶行为的存在,所以,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会出现竞合。不作为犯罪的种类范围包括:(1)纯正不作为犯罪;(2)复合不作为犯罪;(3)双可型… 相似文献
17.
七、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的行为性
不仅是用刀刺杀他人这种"作为"可以实现犯罪,[事例1]母亲X看到自己的小孩A落入水池中不予救助,而是在一边抽烟旁观,这种"不作为"也可以实现犯罪.X并非完全"静止",也实施了抽烟这一"动作",但比照法益保护这一刑法目的,这里的问题应在于"不救助"这一不作为. 相似文献
18.
欧锦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27-32
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是指不打算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单纯犯罪意图或犯意表示。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有两种类型:一是特定作为义务产生前的思想犯,二是特定作为义务履行时的思想犯。作为犯罪的思想犯和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具有以下区别:(1)犯罪意图的内容不同。(2)客观表现方式不同。对不作为犯罪思想犯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的厘清有助于准确把握不作为犯罪的既遂、预备、中止和未遂等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9.
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诸多分歧。文章从分析举证责任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含义入手,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分析过程紧紧围绕行政诉讼"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价值取向。通过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明确提出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与举证范围,实现对构建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体系的有益尝试,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刘杰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46-51
质疑警察"不作为"的网络舆情日益增多,不利于警察形象维护。网民对警察"不作为"的指责往往是由于其对警察职责认知的偏差甚至情绪化的表达,缺乏理性的思考。以"天价虾"以及"农妇追凶17年"事件为案例导引,描述了我国警察"不作为"网络舆情的基本现状。指出公安机关在应对"不作为"网络舆情过程中存在舆情意识不强;缺乏对警察"不作为"网络舆情演变规律的把握与认知;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联动应对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当从意识层面、规范层面和制度层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