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侵占遗忘物、埋藏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占遗忘物、埋藏物是侵占罪的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未带走而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属于他人所有而又不在任何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在我国,侵占遗忘物、埋藏物之外的脱离占有物不构成侵占罪.第三者非法取得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内的遗忘物、埋藏物的,也不构成侵占罪,但可能成立盗窃等财产罪.  相似文献   

2.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于对相关条文中的有关“物”的概念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务领域或学术领域有诸多分歧。需要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罪涉及“物”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具体分析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3.
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做以初步探讨。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概念和范围有不同认识 ,文章通过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后认为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是基于信任关系而委托他人保管的财物及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保管他人之物 ;遗忘物和遗失物在法律上是同一的 ,只要在追诉时效之内知道或经他人帮助有证据证实为何人拾得占有的财物均可视为遗忘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或他物之中 ,暂时脱离物主控制的物品  相似文献   

5.
根据新刑法第2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确定为侵占罪,这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从该罪状的表述所指的行为客体而言,该罪实质上包含了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委托物的侵占罪与基于偶然占有物的侵占罪二种类型。侵占罪仍然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在保护客体①、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就行为客体而言,前者与后者则存在明显的差别。侵占罪的行为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是以不法取得不属于占有者所有的他人财物为内容的犯罪。我国刑法虽然明文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及埋藏物,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针对这三类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对涉及民法领域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失物是否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等问题分歧很大。  相似文献   

7.
《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周少华同志《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下称周文)后,深为作者严密的思维所折服。周文对侵占埋藏物构成犯罪提出的许多极具价值的论点对于准确把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很有意义。但周文对“埋藏物”的界定,笔者有不同看法。在此愿发表自己一孔之见,与周文商榷。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该条第一款侵占罪处罚。周文认为这里的埋藏物是符合以下特征之物:“(1)须为动产;(2)须为埋藏之物,一般是指埋藏于土地中,但也不排除埋藏于…  相似文献   

8.
论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修订前该罪并未独立成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按民事  相似文献   

9.
自97刑法设立侵占罪以来,理论界对该罪的行为对象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尤其是对遗忘物和埋藏物的理解,更是观点不一,本文借助民法中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对作为侵占罪行为对象的遗忘物和埋藏物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认为本罪中所指的遗忘物与遗失物同义,二者的共同本质在于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而本罪中所指的埋藏物应指发现之时所有人明确的财物.  相似文献   

10.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侵占罪后,关于侵占罪的若干概念在理解上尚存在争 论,如“代为保管”、“遗忘物”、“埋藏物”等。对其概念或内涵进行正确的界定,对于正确理解和认定侵占罪具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这?..  相似文献   

12.
中、日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寄托物、赃物或包装的内容物能否构成侵占罪,均存在较大的争议。比较中、日刑法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我国,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非法寄托物与包装的内容物能够成为侵占罪中的“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13.
’97刑法规定了侵占罪,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使制裁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委托保管物等的行为变得有法可依,对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财产权益大有裨益。但由于立法者将该罪限定为“告诉才处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侵占行为的打击严重不力,被害人的权益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保障。这里将通过具体案例引发对侵占罪之亲告罪定位的否定性论证,并就如何对该罪进行立法完善和修改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4.
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的持有物、遗忘物、遗弃物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财产犯罪的主观认识内容包括对全体客观的构成要素的认识;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应是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对"梁丽案"的定性应区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进行。  相似文献   

16.
试论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刑事立法侵占罪在外国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侵占自己原已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侵占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如意大利、奥地利、瑞士、泰国、越南以及前苏联等国。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中设立侵占罪专章或者与背信罪或盗窃罪合为一章,如日本刑法第38章的侵占罪;韩国刑法将侵占罪与背信罪规定为一章;联邦德国刑法专章规定了“盗  相似文献   

17.
文章分析了遗失物与遗忘物之间的刑民交错关系,指出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返还的应是不当得利行为。侵占罪属于一种恶意的不当得利,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而不当得利则不受此限。应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正确认定此类案件。  相似文献   

18.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自新刑法增设侵占罪以来,有关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就一直难以统一。笔者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公共财物、遗失物,但是这种规定并不合理,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笔者认为,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拒不退还占有的财物,也不能认定构成侵占罪,而只能依据民事调整方法处理。  相似文献   

19.
海峡两岸侵占罪之比较检讨李瑞生为了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对侵占罪作了规定,如欧洲的德国、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俄罗斯,亚洲的蒙古、泰国、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等。其中日本刑法设专章规定各种形式的侵占罪。境外...  相似文献   

20.
占有是民法和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刑法占有源自民法占有概念体系,但刑法学界往往强调其特殊性,忽视其同质性。在我国占有辅助人对物之占有,在民法或刑法中都不被认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具有特殊性,这使得占有辅助人的行为认定变得模糊不清。对等关系人的占有是简单的共同占有,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占有物,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被委托的封缄物中内容物属于委托人单独占有,没有受托人占有或共同占有之余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