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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侵权责任法》共同构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制度背景。以这些立法为背景,此类案件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状态:首先,法律关系多样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强制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又涉及到侵权责任。其次,由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多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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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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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个通过行政法规予以确立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问世。根据《条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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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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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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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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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运输是我国公路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主挂车中提供动力的车辆为主车,或称牵引车;而无动力且被主车牵引的车辆为挂车。为减轻运输企业成本,2012年修订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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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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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如果能作当事人,是与被保险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该问题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后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出台前,一直成为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之所以引起广泛的争论,盖因《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又无相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国务院于2006年3月28日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此问题并未尘埃落定。原因在于《条例》没有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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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下简称76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如何?76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如何理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出台前,能否依照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强制险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2004年5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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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应当以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为基础,并结合条例中其他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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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交通的发展,而交通事故也随之多了起来,交强险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形式下应运而生了.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文从其内涵、特征、意义、与商业第三者责险的联系区别等方面对交强险制度做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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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醉酒驾驶交强险保险责任确定的混乱状况,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基础,通过对醉酒驾驶的性质以及交强险的立法本意进行分析,并以部分立法资料、规章性法律文件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从法理角度论述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实际上就是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因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仅对"财产损失"免责",人身伤亡"亦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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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的一贯做法是拒绝理赔。对商业险而言,因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明确约定,所以理赔中无争议。而对于交强险,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各家保险公司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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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明显增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争议,其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社会公平正义及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等进行论证,得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