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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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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峻 《法学杂志》2001,22(5):71-72
一、英美律师队伍的现状律师队伍的发展与建设同每个国家的国情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相适应。英美律师的类型不同。英国是律师业务分流制的典型国家 ,它采取业务分流与法院审级相结合的标准 ,把律师分为大律师 (出庭律师 )和小律师(事务律师 )两大类 ,这种二元式的律师业务分工 ,是英国律师制度的一大特点 ,且影响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美国是按公私标准划分律师类型的国家 ,它没有大律师与小律师之分。美国律师分为两类 ,一类是私人律师 ,一类是公职律师。私人律师是自由开业的律师 ,可以办理任何律师业务。公职律师是专门为政府机关、法…  相似文献   

2.
作为英国司法组织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之一,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最终定型。但目前国内对于英国律师体制的介绍尚为概括笼统。本文详细介绍了当代存在于英国的两种类型律师——出庭律师以及事务律师的特点、渊源、从业现状及其相互关系。同时对英国律师培训制度及其律师体系划分的争论做出简要介绍,并提出了借鉴英国律师制度对中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正> 考察各国律师制度,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律师进行了分类管理。不同种类的律师执行不同的职务,任职的条件也不同。如英国律师就分为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美国的律师分为开业律师、政府机关雇用的律师和大企业公司雇用的律师。律师还实行很细的专业分工,如有离婚律师、劳资律师、专利律师、合同律师、税务律师等。对律师进行科学的分类,具有如下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一、香港的律师制度 香港的律师可以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两个分支;根据他们从业机构、服务对象的不同,又区分为执业律师、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还可以根据他们取得律师资格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区分为香港律师、外国律师和海外律师.  相似文献   

5.
经过几个世纪的变迁,英国现在有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和王室顾问等几个不同的律师职业阶层。这些律师工作的侧重点不一样,对专业知识的要求也不同,他们共同构成了英国律师界的一个有机整体。针对目前存在的是否需要将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两种职业合并的争议,从历史的角度考证英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沿革,介绍与之相关的英国法学教育和律师培训的一些特点,可以得出二者之合并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完成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普通法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英国的法官制度及法官遴选  1英国法官的成长道路  在英国很难看到年轻的法官。英国的法官有着其他国家的同行们无法比拟的地位和荣誉。这些身披鲜红貂皮长袍、头戴灰白假发的高等法院法官的形象,对其他国家的人来讲是很新奇的。实际上,在英国成为一名法官的途径既不象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单凭职业选择,也不象美国那样靠选举或者政治任命,而是一个漫长而有序的发展进程。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英国所有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律师中产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几乎全部从杰出的出庭律师(…  相似文献   

7.
李游 《中国律师》2000,(12):51-53
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家中,律师占有极重要的地位,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英国和美国。本文试图追寻英、美律师成长的足迹,来领略英、美律师的风采。在英国法学著作中,法律职业一词的含义一般仅限于律师。英国律师按照传统分为出庭律师和诉讼律师,在美国没有这种划分,有些国家即使有这种划分,也是可以兼任的,但英国划分的却极其严格,不准兼任。这种划分来源于14世纪的英国,那时职业辩护人制开始出现。在普通法法院中能出庭的是高级律师(serjeant)和出庭律师(barrister),诉讼的准备工作则由称为代理人(a…  相似文献   

8.
英国以及一些英联邦国家里律师是一个总称,下分大律师(或叫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两大类。高级律师是能够出席高级法庭的律师,其工作职能就是专门代人诉讼、出庭辩护,工作性质是诉讼性的;而初级律师则是指除可以出席低级法庭及破产法庭替人辩护之外,更主要的工作还在于办理其他非诉讼性法律事务。归纳起来看: (一) 二者服务的范围、内容不同。原则上讲,大律师有权出席任何等级的法庭,上至上诉院、贵族院,替人辩护、诉讼,因此他们也就有了辩护人的称谓。虽然大律师需要写许多书面的材料,但其工作重点却集中在法庭的口头陈述、辩论上。大律师出庭诉讼时都戴白色麻制假发,穿着黑色长袍。从诉讼性这部分工作看,初级律师的工作可以为大律师出庭诉讼作准备如负责发出令状,会见证人,准备书面证据,起草辩护词等等。这如同前台表演与后台支持之区分。不过,初级律师在低级法庭及高院里的破产法庭等有  相似文献   

9.
主讼律师是指主要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尤其是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出庭辩护的律师。  普通律师是指主要处理一般的法律业务即从事非诉讼代理业务以及在地方法院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律师。  主讼律师又称讼务律师、出庭律师,在英国、香港等地被称为大律师。  普通律师又称事务律师、非出庭律师,在英国、香港等地与大律师相对被称为律师。  一、主讼律师与普通律师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点。  1.主讼律师与普通律师的资格取得和执业要求不同。在香港,首先必须是在香港居住年满7年以上的永久性居民,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经过一定期…  相似文献   

10.
一、律师的资格律师资格是一个律师职业生涯的起点,只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行律师职务。由于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道德水准。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各国因社会制度、法律教育程序、律师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一般都比较严格。特别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律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其中有许多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英国将律师分成大律师和小律师两种。1974年颁布的《英国小律师法》规定,取得小律…  相似文献   

11.
马骏 《中国司法》2007,(12):78-81
一、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具有多样性、广泛性的特点在一个国家,哪些人员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以及他们在其中当任何角色,起到何种作用,与该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和法律援助供需关系密切相关。不论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具有浓厚民间色彩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的国家,还是以德国、瑞典为代表的实行国家援助体制的国家,其法律援助参与者的主体都是律师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部分国家运行法律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提供非诉讼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虽然也是采取国家职能的模式,但是与这些国家所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参与者…  相似文献   

12.
<正> 一、律师组织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因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反映的是维护资本自由的客观要求,故而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律师并不都为国家服务。他们拥有私人办事处或事务所,即使参加职业律师协会,目的也只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英、美、日等国家,不仅律师人数众多,就是律师工作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方式,也与社会主义国家大不相同。英、美国家没有建立律师协会的统一原则,特别是英国,律师制度不同于共他各国。律  相似文献   

13.
英国二元化律师制度的近期发展与融合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车雷  薛波 《现代法学》2005,27(4):173-178
英国实行独特的二元化律师制度,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共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二者在执业资格取得、出庭权、行业组织、晋升法官的机会等方面有着传统区分。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期以来,政府开始介入一直自律发展的律师业,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打破传统分界的立法与改革举措,由此引发了人们关于律师业是否应当融合以及最终能否融合的争议。或许是否融合只是表面现象,律师分立的传统行业规则带来的弊端才是促使政府推行改革的真正动力。  相似文献   

14.
中国律师,是否可能超越司法程序,进入到公共政治领域,这是近几年来法学界与律师界在不断讨论的问题。肯定者的理由之一是律师政治参与在西方的成功。在美国,从制宪会议开始,律师们就一直在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民主政治进程,数字表明:美国50多位总统中有23位出身律师,国会中大半以上的议员担任过律师。在英国、德国、俄罗斯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家中,律师出身者亦比比皆是。肯定者理由之二是律师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在诉  相似文献   

15.
律师法律服务的领域,也就是律师的业务范围,是指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能从事工作的广度。律师法律服务的领域与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程度、与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社会对律师的认同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早期律师业中律师的服务领域一般比较狭窄,主要是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角色。  相似文献   

16.
高凌燕 《中国律师》2012,(10):19-19
全国律协外事委员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2012年工作会议于8月3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了拓展提高我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求。记者在会上获悉,到目前为止,全国律协已加入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律师联盟、亚洲律协会长会议、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等重要的国际及区域性组织,并先后与20多个国家的律师协会建立了友好关系,还分别与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色列、蒙古、俄罗斯律师协会正式签署了双边交流协议。全国律协与这些国家律协的交流合作项目重点各有不同,开展的活动也丰富多彩,其中与英国出庭及事务律师公会(与英出  相似文献   

17.
<正> 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情况下,律师体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律师体制不仅仅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现行律师体制已不适应改革形势一九八○年我国制订《律师暂行条例》的时候,经济体制的改革尚在酝酿之巾,社会主义经济只有全民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形式,一切经济活动都不过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  相似文献   

18.
由律师主导的刑事审判,即我们所谓的对抗制,是英国和像美国那样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典型特征。英美世界的刑事裁判与欧洲以及源自欧洲的制度的不同之处并不仅仅在于:我们的制度允许律师起诉和辩护——欧洲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律师工作始终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在律师体制改革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使律师体制由原来单一的国办所变成现在国办所、合作所并存的体制。但还需要根据律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我国实际,对现行的律师体制进行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体制。那么,这种律师体制应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在继续搞好国办所、扩大合作所的同时,允许律  相似文献   

20.
王申 《法学》1995,(11)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了丰富的内涵。但从市场经济对律师制度的要求与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来看,两者还相距甚远。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律师制度,是当前我国法律界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律师应当是满足市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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