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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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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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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在赔偿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新的规定,但由于作为实体法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与之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作出程序性规定,使得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否定性为司法鉴定,鉴定的主体到底是医学会还是中立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实行“二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鉴定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等问题仍有诸多争议,从而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统一依据与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乱像.故建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应实行特别许可准入制度,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下,把医学会专家库的一部分临床医学专家与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专业的法医学专家进行资源整合,共同建立一支中立的、具有权威性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专家队伍,共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任务,可能更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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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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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研究:江苏模式与北京模式比较——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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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质疑法医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并因此主张医疗损害鉴定应回归由医学会主导的论调有所抬头。本文从法医学的学科定义和研究内容、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医学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法医与临床医生的教育背景和从业情况、医疗损害法医学鉴定与医学会鉴定意见的实证比较、法医主导司法鉴定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和习惯等多个角度论证了法医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合理性、科学性,指出法医参与和主导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才是正确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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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重要作用将因此日益凸显,但该规定并未排除其他鉴定制度,也就难以彻底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基本格局.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卫生部召开了医疗损害规范化第二次会议,与会各方表示将联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化工作,力争尽快建立科学、合法、有效的一元化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体制.本文现就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如何构建一元化体制略陈管见,希能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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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二元化"的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两种体制并存,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构建我国医疗纠纷"一元化"鉴定体制,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管理方式是改革的着手点。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术语,故鉴定名称应改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从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和两种鉴定体制各自优势出发,应由医学会牵头组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其"鉴定人"由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条件的医学、药学、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卫生行政机关和医学会对其实施行业管理,并在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鉴定程序,增加鉴定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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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定性和裁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的医疗鉴定制度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者并存,形成了医疗鉴定制度“二元化”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虽然消除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二元化”问题,但医疗鉴定制度的“二元化”现象并没有被打破.探讨建立“一元化”的医疗鉴定制度,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一元化”医疗鉴定制度进行监督和辅助,希望在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完善、合理的医疗鉴定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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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文书作为鉴定结论的载体,倍受诉讼各方的关注,它必须反映鉴定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如何形成,体现医疗过失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文书既有普通司法鉴定文书的特点,在制作上应符合统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但又有独特之处,与医疗事故鉴定文书相比有明显区别。此外,目前各个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文书在病历摘抄、分析论述、鉴定结果表述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这种不规范不利于诉讼各方对鉴定结果的理解,从而也影响了案件的审判。从上述几个方面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文书加以重视,有利于提升鉴定文书的规范性,增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充分实现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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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坚持同行鉴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本文通过对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个案例的比较及分析,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临床专家在此类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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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要司法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项医疗技术评价工作。具备一定医疗专业知识是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前提。目前,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同时,法医基于医疗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很难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判。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立特别许可制度,只有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符合一定的医疗专业知识要求,才能许可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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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一直是双轨制,即由医疗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由一般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长期以来,两种鉴定同时存在,且鉴定结论经常互相矛盾,导致诉讼时间长,浪费了大量诉讼资源。本文从我国司法鉴定人的现状、国外司法鉴定的一般模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完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求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制,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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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过程。但是,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的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建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成为类似于美国的审前审查机制,或者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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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过程。但是,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的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建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成为类似于美国的审前审查机制,或者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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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