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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2.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其独有特点,认定虚假信息要从内容的虚假性、诱导性、具体性以及信息来源的非正当性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认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所必需,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推定的方法来予以认定;借助于"累计犯理论"和"传播性理论"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要合理考量发起者的行为使得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3.
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泛滥使网络成为了造谣、传谣独有的温床。先有司法解释通过扩张传统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来治理网络谣言,再有通过立法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制裁和打击网络谣言犯罪,使得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法网日趋完备,但也有几点不足。司法解释存在定罪量刑的随意性、权宜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治理网络谣言,应以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主要制裁依据,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4.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影响范围急剧扩大。特别是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造谣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这类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应当充分运用法益分析的方法,对侵犯不同类型法益的网络造谣行为对症下药。与其冒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风险,而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造谣行为,不如利用其他更有针对性的罪名。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扩大解释或者立法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扩张都不失为一种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刑法体制中,兜底性罪名是刑法废止类推原则到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过程中的产物。作为一个具有口袋性质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刑事立法上,具有罪名与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刑事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的必要性。信息网络空间既有"工具属性",也有"公共属性",新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及其秩序"的解释是有权解释,使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更加清晰,其口袋并未突破。  相似文献   

6.
在当前刑法体制中,兜底性罪名是刑法废止类推原则到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过程中的产物。作为一个具有口袋性质的罪名,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刑事立法上,具有罪名与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刑事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的必要性。信息网络空间既有"工具属性",也有"公共属性",新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及其秩序"的解释是有权解释,使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更加清晰,其口袋并未突破。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持续暴涨,但由于虚假广告罪自身法律规定滞后性,加之网络时代刑法本体元素的发展,出现刑法介入明显不足、虚假广告罪认定困难,"以罚代刑"的现象.因此,当前优选路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导下,以合理的扩张解释为前置路径,破除虚假广告罪适用窘境.待时机成熟后,启动虚假广告罪网络化修正,完善虚假广...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刑罚权肆意发动的法治原则,其核心在于疏通出罪机制,以最终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是出罪原则,而非入罪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将罪刑法定原则塑造成为兼顾入罪与出罪的通用原则,丧失了其原生特性,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为被告人入罪提供支持、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以及阻碍超法规阻却事由的适用等三重现状.为克服这样的困境,力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可通过三重构造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即杜绝裁判中引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入罪的法律依据;建立并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与"同案同判"的内在法治联系;发挥犯罪概念"但书"的作用,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全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恐吓邮件案说起,提出了要不要和如何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通过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与价值的外在要求、明确性、确定性及价值法定原则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体现,对全国首例投寄虚假炭疽恐吓邮件案的定性进行分析,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危害再次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的规定存在与刑法原理不相吻合、可能导致实践操作障碍等不足之处。实质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可以用《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或者其他法律来规制的,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将部分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1.
由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其行为方式“强拿硬要”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区分并不明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其难以把握,造成了执法上的一定困难。但寻衅滋事罪之“强拿硬要”在主观犯意、客观罪责上与侵财型犯罪存在显著区别,所以,对其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时还应考量该行为情节程度上的入罪限制。  相似文献   

12.
随着“入世”及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加快 ,公害问题将日趋严重 ,公害犯罪极待重新认识。本文认为 :应将公害犯罪界定为环境犯罪和危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害制品的犯罪 ;我国相关现行立法尚存在较大缺陷 ,应从设计思路、体系、内容方面加以完善 ;在目前情形下 ,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 ,对公害犯罪从重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3.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该罪与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有共同之处,都存在伤害他人身体、毁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但构成此罪或是彼罪,争议较大。文章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客体以及刑罚适用,与其他相关犯罪作了比较区分。  相似文献   

14.
聚众斗殴作为一种常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收案宽、缓刑适用率高、处理社会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这既与执法尺度有关,也与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有关。基于实质公正的要求,应对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一定的限缩,以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15.
刑法解释相对于其他法律解释研究更为艰难的原因在于受制于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限制。成文法本身语词的模糊抽象、立法的局限以及刑法司法过程中法官理解阐释都是刑法解释正当性的依据。刑法条文是刑法解释的对象,对象特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论与刑法解释规则区别于其他法律文本解释的特殊性。刑法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与法律解释中的主...  相似文献   

16.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7.
聚众斗殴罪脱胎于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文章分析了该罪产生的立法背景,对比辨析了司法实务界对该罪的认识分歧,指明该罪入罪出罪、罪轻罪重以及该罪中转化犯与实行过限的适用情形,旨在探寻聚众斗殴罪罪、责、刑的规范统一。  相似文献   

18.
由“许霆案”看罪刑均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霆案"的出现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许霆盗取ATM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量刑是否科学、公正,成为本案的焦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规定,但根据罪刑均衡原则,法院对许霆的量刑不免失之过重,由此反映出我国罪刑均衡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着解释不均衡、体系不均衡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许霆案”的出现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许霆盗取ATM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量刑是否科学、公正,成为本案的焦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规定,但根据罪刑均衡原则,法院对许霆的量刑不免失之过重。由此反映出我国罪刑均衡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着解释不均衡、体系不均衡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罪刑均衡原则重新进行审视,以避免类似“许霆案”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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