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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学界对于合同中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关注.但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并非相当完善,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定存在着些许混乱.本文通过对案例的思考,对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生效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若干问题准确定性,为合同法责任体系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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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法研究和适用中一个易混淆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成立的合同则很难谈得上合同的生效。本文就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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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缴纳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保险法未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费缴纳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使得在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各个法院判决不一,使得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平衡,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保险的理念出发进行论证,以期推进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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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研究和适用中容易混淆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分别探讨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指出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价值判断、构成要件、适用原则、时间差异、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均存在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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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上的两项不同的制度,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关于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将会给我国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带来一场新的变革,审判机关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不再一概都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也可确认合同是否依法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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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文即通过合同法理论和新<合同法>的有关款来阐述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在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合同方才生效,产生生效的效力.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特殊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并对此类合同的处理方式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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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视角下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理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缘于人们对公司目标的反思,即公司不能仅仅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的唯一目标,还应当注意保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债权人、消费者、公司雇员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存在增强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能力,在发生损害事故时,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进而有助于实现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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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是转嫁风险的工具,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来设计、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目的,正是无数个保险合同,构筑了形形色色的保险市场.那么,保险合同有无共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这完全不是逻辑问题,而是价值判断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效力,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有重大意义.举例如下:[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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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分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对保证条款的认定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保证条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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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保险业推出一种名为"保证保险"的新险种.但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保证保险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导致运用不同的裁判依据,作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本文对保证保险的定义,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和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保证保险立法的完善和裁判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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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争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是,保险立法例对于保险人争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的权利从多个角度附加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可争议事由、可争议期间以及保险人放弃权利等制度设计。保险法有关合同可争议的规范作为强行法,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更为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存在。保险立法例因为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结构体系的差异,保险合同的可争议制度在规范内容和结构、可争议事由、可争议期间与弃权制度发生作用的空间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保险合同可争议制度已有体系化的规范安排,但在制度运行的基础和逻辑层面,尤其是有关可争议期间的制度,是否如同我国学者所普遍认为的那样借鉴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不可争议条款的立法经验,在比较研究后则多有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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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纠纷,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其他形式的调解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实践中,这种独特的优势往往受制于调解协议性质及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而不能充分发挥.为此,一方面,必须以新的视角审视诉讼调解的内涵及价值;另一方面,必须看到,调解协议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官等调解主持人的主持下达成的,其内容不仅限于实体权利义务,也包括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具有准强制执行力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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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作了一条简单的规定(即保险法第31条),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将该原则适用于合同的一切争议,误用于一切类型的合同条款,并将该原则视为保险合同解释的单一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其条件的,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确实存在"歧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用尽其它解释原则仍不能解释保险合同疑义时方可适用该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范围只限于由保险人拟定的条款,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的特约条款和法定保险条款不宜使用.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总体谈判实力相当,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使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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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以宪法性法律文件为基础,通过三代保险指令,也包括正在形成的第四代保险指令,欧盟的单一保险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但相对于欧盟的保险监管制度来说,保险合同方面的调和则严重滞后.在这一领域,目前法律的发展仅局限于对保险合同冲突法的调整.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服务自由的目标难以实现.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欧盟的相关机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欧盟应为各成员国提供统一的保单持有者的保护标准.顺应这一要求,最好的办法是颁布有关欧盟保险合同的实体法.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和保险法尚不完善的国家,对于其中的动态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