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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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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代法学》2016,(3):181-193
要确定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真实状况,除了应考察我国实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实践中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还需要对在中国有过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经历的亲历者们进行调查以获取调研数据。基于案例梳理和对所收集数据的统计分析,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具有履行国际承诺的意愿与能力,但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的监管、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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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尽管临时性保全措施(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是所有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的制度,但是其在不同国家立法和仲裁规则中有不同的称谓。《联合国国际商事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称其为临时保全措施(Interim measures of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的具体程序,导致不同的法院各行其是。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鉴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事关我国对《纽约公约》义务的履行和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对其具体程序做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6.
杨桦 《河北法学》2012,(2):132-13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本文简要的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以及目前国际社会对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保留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8.
傅林涌  谢涛 《人民法治》2018,(12):14-17
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中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地方法院个案请示分别作出的复函,共同指引并规范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并对《纽约公约》下得以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进行细化解读;同时建立相关报核制度,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地方法院滥用司法审查权。中国通过一系列举措,大力推动《纽约公约》...  相似文献   

9.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相似文献   

10.
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既可根据该法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同时也可根据该法附件二《纽约公约》的规定向尼日利亚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相似文献   

11.
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可根据南非的普通法,也可根据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进行。根据南非普通法,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或缺乏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自然公正,或裁决是通过欺诈方式获得的,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违反南非的公共政策,南非法院就不会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是为实施《纽约公约》而制定的,不过,二者在内容上存在着不同。  相似文献   

12.
黄亚英 《现代法学》2007,29(1):124-131
《纽约公约》适用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和非内国裁决两类。“在外国作出的裁决”是指法律上的仲裁地位于任何外国的裁决,因此,当事人住所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裁决书签字地以及当事人的国籍和裁决的国际性等因素均与判定某项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应否适用该公约无关。互惠保留只是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进一步限定为在缔约的外国而非任何外国作出的裁决,故互惠保留既无一般意义上的互惠对等含义,也不应作其他扩大解释。缔约国只能将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自主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应在中国被认定为该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相似文献   

13.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  相似文献   

14.
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世席 《法学论坛》2007,22(4):44-49
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会出现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或完善体育仲裁方面的立法和相关规定,承认包括奥运会争议在内的体育仲裁为可仲裁事项;撤回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以使当事人能够根据《纽约公约》在我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申请.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区际法律结构,这对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形成了极大的障碍.双边协议模式、自主立法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和区际条约模式是我国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可供选择的四种模式.大陆与港澳之间业已达成双边协议.但是港澳之间以及大陆、港澳与台湾地区之间仍然采取自主立法模式,人为提高了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的难度.更佳的、但因此更需要耐心的模式选择乃是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或者区际条约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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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是《纽约公约》框架下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传统抗辩事由,但由于其理论具有一定模糊性,导致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安排》引入了公共政策机制,以调整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程序。在各国法院对公共政策进行严格解释的大趋势下,由于两地道德观念相通、国家主权相同,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两地司法协助的开展,两地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中应取消公共政策机制的束缚。  相似文献   

18.
袁古洁  庞静 《政法学刊》2004,21(5):65-69
1999年澳门回归后,澳门与内地在解决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处于法律真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澳门特区仲裁制度不发达的现状有关的.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是大势所趋.澳门和内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地在达成"仲裁安排"时,要顾及两地现行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并将<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和规则揉合在"安排"里,建立一个平稳有效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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