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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用益物权,从罗马法到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甚至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对之都有规定,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地役权的明确规定。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中,是否应当规定地役权,学者们仍未有一致的意见。本文对地役权的基本制度作些比较,并就我国地役权的立法问题谈些看法。一、地役权的法律特性地役权起源甚早,大低自人类进入畜牧时代,即有其继形。《自罗马法正式确认为他物权形式以后,其概念基本稳定、一致。罗马法上,地役权是“为一块被称作需役地的土地”而利用他入土地的权利。e《法国民法典》第637条规定:“役权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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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制度创新的根本出路在于资源产权的合理安排。以现代矿业地役权作为矿业用地的重要方式,既是拓展矿业用地获取途径的出路,更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出路。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构建的现代矿业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转型升级,以地下空间为需役地的空间地役权、为获取矿业广场而设立的地表地役权等基本覆盖矿业用地领域。地役权的主体界定以及合同订立,是矿山企业设立地役权的重要内容。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显示其弱权利性,可通过地役权登记原则、物权请求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式,维护地役权的预期、稳定和圆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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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概念,理论上也少有问津者,究其缘由,虽与相邻关系制度的确立有关,但主要还是因我国物权制度不够完善所致。从民法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他物权制度莫过于地役权了,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地役权制度几经兴衰,至今仍被现代民法所继承,研究其存在价值,对于我国他物权制度的完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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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体现了土地物权结构利用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本着国际化、综合运用调整方法的原则,以德国法系的立法体系为参考,并立足本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地役权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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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有专门规定。由于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和德法两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的对比把地役权制度做了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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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制度是在我国制定物权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部分,而地役权作为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在制定法中应否有其存在的空间争议更大。法律制度的功能性是探讨法律制度存弃的关键,如果地役权制度具备一定独有的功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就应有其存在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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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现行法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对于地役权的名称选择、立法模式、适用范围等争议颇多.应当保留地役权的名称;采用地役权与相邻权并存的立法模式;调整范围适当扩大,以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和需要来确定,但这种利益和需要只能是对他人不动产的特定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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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用益物权在古罗马法中已经成熟而完备,其建立与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渐进的历史过程。历经八次修改才出台的《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使得这一制度终于在我国站稳了脚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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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二者关系究竟如何,在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紧迫之际必须做出回答。笔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者改变相邻关系适用、满足人们获得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理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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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8条对地役权的设立既已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第169条关于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和转让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已登记地役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消灭的,应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因供役地灭失等事实行为而消灭的,应采登记宣示主义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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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角度审视我国地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役权作为古老的物权制度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如何使这项古老的制度唤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笔者试从地役权的概述入手,比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和发展地役权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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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问从各国立法态度,学术研究各角度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对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结合我国的《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具体立法规定,对我国相应的制度建设作了相应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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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物权法》新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乡村地役权作为中观层次的地役权类型,对极其概括、不确定的地役权内容的具体化、类型化具有重要意义。地役权的特点与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地役权的发展史、我国的继受法传统与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一体化决定了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乡村地役权的必要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各有其借鉴意义。从我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来看,乡村地役权在我国的发展实践深深烙上了社会主义体制的印迹,并在新农村建设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向。为此,有必要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并积极宣传、普及,以实现人民群众运用法律、发挥法律作用的法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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