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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立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涉及刑罚适用时该撤销哪些内容、何为未执行的主刑刑期、附加刑如何并罚等争议问题仍未统一认识.本文从几个实践案例着手,结合假释的性质、新罪的危害性、对刑罚执行的影响等试对此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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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犯有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是法学界和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管见,以求教于大家。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以及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立法上并未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这里的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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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前立功,漏罪或新罪程序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备受世人瞩目的四川綦江虹桥垮塌事件一案 ,随着二审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尘埃落定。被告人林世元 (原綦江县委副书记 )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被一审法院依法数罪并罚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夜之间愁白了头的林世元为了保住自己的头颅 ,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依法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 ,林世元大胆揭露了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的犯罪事实 ,张开科因此被依法逮捕。显然 ,林世元立了功 ,因而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林世元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世元的头颅终于保住了。可以说 ,二审法院这样量刑 ,是贯彻了“立功折罪 ,立大功受奖”的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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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减刑和假释虽然同属我国刑罚执行中鼓励罪犯接受教育,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的行刑方法,但两者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有所差别.适用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因此适用的程序制度也应有不同。追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发展的历史.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也各有自己的形成过程.且法律实践表明.两项制度也各自存在自己特有的缺陷。虽然它们之间也有许多共通性且相互联系.但进行分析研究时.仍应分别讨论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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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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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已经存在近二十年,然而该罪却一直被视为冷僻罪名而没有在学界形成系统的理论研究。本文试图从该罪的基本理论点和实践中罪与非罪、本罪与相似犯罪的比较分析着手对该罪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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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撤销制度集中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该条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对假释撤销的条件,撤销后数罪并罚以及刑期折抵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应如何完善法律规定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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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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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修订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对本罪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从剖析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同认识入手,对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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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其理解和适用都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从剖析理论和实践中的分歧出发,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客观方面的认定、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以及本罪认定中的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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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若干问题与建议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促使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以及一般预防目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减刑、假释不仅是一个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论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有必要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其价值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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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狱在押罪犯漏罪是指监狱在押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所没有被发现的犯罪行为。漏罪是罪犯在监狱外所犯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没有查处在押罪犯漏罪管辖权,需要移送其他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漏罪的移送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现行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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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4)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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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4)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