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精神,现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以及《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3.
5.
《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焦政办[2015]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2015年6月16日焦作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6.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7)
甬政办发[2011]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7.
8.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年八月九日 相似文献
10.
11.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5):25-2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等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经委、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0,(8)
《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 0 0 0〕 4 0号 ) ,设置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一、划出的职能(一 )河南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二 )将组织制订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职能 ,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三 )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分别交给省… 相似文献
14.
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九日 相似文献
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3)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
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0)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6]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5月24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5)
正渝环[2018]326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渝环发[2007]39号)同时废止。2018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6)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