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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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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磊 《海峡法学》2015,(1):9-17
两岸协议的解释是指有权解释主体,适用一定的解释方法与解释规则,通过对既有两岸协议文本正确含义的阐释,使两岸协议得以有效适用的过程。两岸协议解释机制具有方便协议适用、协调协议文本与现实关系、补充协议漏洞和解决两岸争议等制度功能。现有的两岸协议文本中主要通过争议解决条款、协商解释条款和机构安排条款等方式规定协议的解释机制。现行的协议解释机制尚存在较大的制度漏洞,无法实现其应有功能。因此,应当从协议解释权的归属、协议解释冲突协调机制和协议解释的技术性规定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自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2009年4月26日于南京举行会谈,并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后,两岸金融合作即进入了实质性之阶段.该"协议"开宗明义即指出系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所达成之协议.由此可见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之合作实为两岸金融合作之第一要务.  相似文献   

3.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4.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机制签署的相关协议,迎来两岸交流合作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两岸都是WTO成员,台商在大陆所特殊享有的各项投资优惠,已经不符合WTO的有关规则。同时,这种协商机制还会受台湾当局政治影响而存在变数。要确保两岸间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仅仅停留在两会协商机制还远远不够。对此,区域贸易协议方式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自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两岸经贸交流已日趋密切。尤为可喜的是,2008年5月台湾当局新的领导人马英九上任后,两岸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在经贸、人员往来和金融合作方面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两岸间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也有望在年内正式启动协商。这些成果将大大加速两岸间的投资合作发展。为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邀请了来自两岸四地和国际上的一些知名学者专家,于2009年9月25日举办了“两岸投资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征得作者同意,本刊选取了6篇论文作一专题刊载,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6.
两岸协议的接受,是两岸协议实现从"民间私协议"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过程,也是协议从"两岸间"转变到"两岸内"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于两岸协议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大陆和台湾的两岸协议实施制度存在着协议性质不明、正式制度缺失和"斗争性"政党政治影响等理论与现实困境。在当前的协议接受制度完善过程中,只有通过明确协议的法理定位,释明协议与两岸域内法律体系的关系,进而完善协议体系化建设、确立正式的接受制度、引入公民参与理论,才能消解现实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保障两岸共识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7.
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创造性地规定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新模式,协议的内容和形式都有诸多创新性规定。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迈入常态化、法制化轨道,对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理论和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8.
自1979年以来,大陆领导人不断推进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进程。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进入了两岸交流议程。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两岸应商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和协商两岸和平协议。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也对两岸和平协议问题做出最新的回应。两岸和平协议签署的法理基础是主权和治权可以处于分离状态,两岸分裂属于治权的分离。和平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的政治障碍在于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出暂缓政治谈判的主张,法律障碍在于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导致的和平协议被否则的后果。和平协议的性质和使命应得到重新认识,“一个中国”的解读更应具有灵活性,同时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修订应得到关注。  相似文献   

9.
孔庆江 《时代法学》2012,10(3):68-71
争议解决条款是困扰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谈判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的困境,不但体现在现行的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争议解决模式无法为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提供范式,而且体现在现行国内立法上的局限上。可行的途径是在区分不同主体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基础上,寻求不同的解决方式。本文强烈建议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设立的经济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来解决相关投资争端,同时避免以政治化的方式利用现行的仲裁争端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0.
林博雯 《法制与社会》2013,(14):108-110,114
2009年4月,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南京共同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标志着海峡两岸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由个案方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刑事司法互助的机制由此建立。本文在肯定两岸于协议基础上开展刑事司法互助所取成效的同时,针对该框架性协议中协助侦查、人员遣返、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移管等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构建海峡两岸顺畅、高效、平稳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  相似文献   

11.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从政治议题转换为法律命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峡两岸关系是经济利益牵动下政治命题与法律问题的交织,随着两岸经济合作的深化,双方问题逐渐法律化.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关系向规范的法律命题转换的可能途径有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属地法;区际法;国际法.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协议问题的法律化讨论,无论是从长远还是眼前利益来衡量,对海峡两岸都是一个双赢的博弈.而且,通过两岸微观经济领域问题的法律讨论与制度建设,可能会为未来在宏观层面和其他领域问题的逐步"法律化"提供经验和蓝本.  相似文献   

12.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叶必丰 《法学研究》2006,28(2):57-69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现的行政协议,是区域政府为克服行政区划障碍而进行合作的法律机制。区域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应当以区域平等为法治基础,是对话和协商的结果。行政协议的缔结,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公众参与和主要条款等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公众、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行政协议的履行,则涉及行政协议的效力、实施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协议不仅适用于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也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解决与合作。但是它的运用和发展,需要以行政协议法为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13.
吴智  邓婷婷 《时代法学》2012,10(3):50-56
在两岸政府各自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有不少协定已经规定“保护伞”条款。为了保护两岸投资,促进两岸双向投资持续、稳步地发展,在ECFA之后,正在磋商中的两岸投资协议也应该纳入“保护伞”条款,但是不能将“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与投资有关的一切争端”或“就投资产生的任何争端”等宽泛措词列入“保护伞”条款项下,关于“保护伞”条款项下政府所承担的义务应限定为“与本协定义务有关的投资争端”。  相似文献   

14.
公民参与程序可以从提高两岸协议的认受度和降低立法审议风险两方面,为两岸商签协议提供更多正当性支撑,具有积极意义。两岸治理机制欠缺公民有序参与是台湾岛内爆发的"太阳花学运"以及围绕"服贸协议"争议的重要原因。在两岸事务领域"行政程序法"适用情况不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更以专门条款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影响到两岸治理的行政程序正当性。台湾当局可以从立法、司法、行政的途径强化两岸事务领域行政程序中的公民有序参与,提升程序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两岸间的商贸往来及知识产权合作日益频繁。通过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的解读与评判将有助于增进双方的了解与互信。尤其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签署之后两岸的商标法次第修正,比较二者的修法背景,透过法条评判其修法差异后所隐含的不同理念,对反思商标权的属性及功能定位、正确领会两地的商标权实质及进一步完善大陆《商标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顾敏康 《时代法学》2012,10(3):64-67
自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之后,两岸投资保护协议成为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如何选择投资争端解决的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既要避开政治上的考虑,如选择ICSID解决争端,又要避开让人窘迫的WTO解决模式,还要避开有利益冲突的各种解决争端机构。本文围绕这个主题。提出一个比较新型和理想的模式,即选用第三地仲裁机构解决两岸的投资争端,而香港的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7.
陈辉萍 《时代法学》2012,10(3):43-49
两岸正在磋商谈判投资协议,但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该投资协议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国际投资协议的问题,如协议的名称、目标、内容、争端解决以及协议与两岸法律的配套等,需要双方和两岸学者拿出智慧和勇气来解决。  相似文献   

18.
两岸治理:一个形成中的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岸关系的现状,可以从动态的角度,将其描述成一种治理结构。从性质上而言,两岸治理体现出私名义、公主导的特征。从功能上而言,两岸治理将两岸共识予以法制化,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制度供给。在现阶段,两岸治理的主要工具是两岸透过两会框架形成的两会协议,是两岸法从形成到演进的一种过渡形式。然而,两岸治理存在两岸的共同决策机制尚未形成、支撑规范正当性不足、公民参与欠缺等问题,因而仍然是一个形成中的结构。  相似文献   

19.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制度化轨道。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岸之间相互投资,根据ECFA的规定,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两岸经贸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客观而言,《投保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对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推动作用,需要通过分析《投保协议》在征收、透明度、解决投资争端方面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并提出克服之思考,以期为ECFA的后续法制化进程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构想与建议。  相似文献   

20.
2009年两岸代表于南京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突破了两岸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模式,构建了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初步法律框架,但在逃犯移交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足。逃犯的移交不仅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实际惩治,更是维护两岸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本文指出应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完善现有的两岸移交逃犯制度,解决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裁判的相互承认、双重犯罪认定及移交主管机关等关键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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