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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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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书提出命令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之一,众多新民事诉讼法草案都对该制度进行了建构,但是外来制度在本国法制土壤中的移植,往往会出现水土不服、甚至难以成活的现象,为了构建出真正适合我国法制土壤的文书提出命令,我们有必要先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找出适合其生长的土壤。  相似文献   

2.
张友好 《法律科学》2010,(5):108-114
证明妨碍之构成以相对人负有相应之义务为其逻辑基点,提出义务产生于诉讼提起之时,而保存义务则始于诉讼可"合理预期"之际。基于救济、惩罚和阻却等三大功能目标,并充分考量证明妨碍行为本身所呈现出的三种不同样态,在择定其法律效果时,可考虑推定文书之内容为真、拟制文书之应证事实为真、罚款或强制交付和提起独立之诉等不同路径的选择适用,从而为最大限度地回复当事人之公平,实现当事人之平等接近事证,提供多重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3.
2015年颁行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12条确立了文书提出命令这一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对于贯彻证据裁判主义,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能力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德、日两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考察以及与国内该项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在该项制度的设计上还存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德、日两国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对国内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  相似文献   

4.
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书提出命令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主要手段。近年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其适用范围更是改革热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相当不完善,因此,确有必要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1,(6):5-18
书证作为"证据之王",贯穿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程序始终。以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为典型的现代型诉讼中,当事人经济实力与诉讼能力的非对称性导致证据分布非均衡性,使得书证结构性偏在现象愈发严重,证明妨碍行为呈现普遍化特征。为制裁证明妨碍行为、实现"平等武装"、保障裁判的实体公正,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通过司法解释逐步构建起相对完整的书证提出命令程序基本框架。但现行书证提出命令程序存在着诸多理论困惑与制度空白,导致实践中书证提出命令存在适用率低、准许率低、救济缺失、尺度不一等诸多制度失灵问题和司法适用困境。应从理论上将以"规范说"为核心的证明责任论和事案解明义务论加以革新整合,对我国书证提出命令程序的实践路径加以优化完善,最终实现预期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6.
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由于所属的法系不同,司法体系存在很大差异,致使两地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大相径庭。我国内地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内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本文以内地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视角,对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比较,以期对今后内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该法仍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即劳动争议,可先行和解、调解,但若要进入诉讼程序,必须先仲裁,仲裁是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不可否认,设计这一处理模式有其优越之处,可以让劳动争议这一特殊类型的纠纷及时化解于诉前,尽可能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但实践中,这一模式存在大量问题使其不能朝预想的方向运作,究其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由仲裁和诉讼之间不能有效衔接,两程序无法形成联合统一、协调的机制造成的。本文就针对劳动争议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8.
李树民 《证据科学》2020,(2):172-178
我国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规范呈现碎片化、粗糙化倾向,实务中存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二元结构理解的混沌状态。司法实践呼唤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规范走向体系化、精细化,客观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主观证明责任的理性回归。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明妨碍制度提供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证明责任的契机;立法规范应当立足待证事实,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体系。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待遇、管理行为和公司单方控制证据的特别事实要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客观证明责任,其余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立场。  相似文献   

9.
包冰锋 《海峡法学》2011,13(4):16-23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公害、产品责任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现代型纠纷与日俱增,于其诉讼中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当事人其中一方或第三人手中而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明困难的情况发生。为了贯彻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武器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应当可以平等地接近并共同使用涉及本案请求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及相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资讯。在此背景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实施拒不提交证据等妨碍对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当事人或第三人课予其一定的不利益效果,以排除妨碍证明的行为并回复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10.
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祝君 《法学》2012,(1):94-10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集中表现为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无法达到"公正、及时"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接受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属性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二元结构区分理论,并以"双轨制"的复线方式为争议处理路径。对权利争议,以社会、民间机构调解或仲裁为先。调解成立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的,可提起诉讼,一审终局。仲裁"一裁终局",不搞司法续尾。对利益争议,由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管辖和处理,该机制应具有处理终结权。申言之,应以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复线处理方式为路径,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11.
曹建军 《当代法学》2021,35(1):128-139
我国书证提出命令条款填补了强制型取证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来一直未能广泛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过分狭窄或不尽合理,已经严重限制了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功能.我国应当取消申请主体与证明责任的僵化关联,合理解释"控制书证"的第三人外延;在时间要件上,准用举证期限的宽缓规定,但不应延...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奉行辩论主义,诉讼围绕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方法而展开,当事人必须就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向法院主张,基于维护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以及证人的自我保全利益,维护法院的审理利益,促进审理的集中化,阻止当事人滥诉,当事人的攻防主张都必须要满足具体化义务的要求才能被视为是适格的主张,否则将可能因此而遭受诉讼上的不利益。由于存在证据偏在的现代型诉讼中,基于武器平等、诚信原则、证据接近、危险领域等原理,具体化义务的程度或界限在某些情形或案件类型中需要降低,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中,应当逐步确立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相似文献   

13.
岗位调动问题是引发劳资纠纷的重要导火线,而“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岗位调动的合理性认定,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方法,以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帮助建立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14.
曹志勋 《现代法学》2011,33(5):151-160
引入两大法系共通的书证搜集裁判,有利于解决我国当事人提交书证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在裁判模式上,大陆法系和美国在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其书证搜集裁判的适用范围大致相似,并且裁判本身都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决定作用。在裁判效果上,妨碍书证搜集的一方应当在不同情况下分别于证据、事实、请求和程序层面承担不利后果。从现有制度出发,法院依申请取证制度应当引入比较法上书证类型的共识并且区分法官的裁判义务事项和自由裁量事项,同时从条件和过程两方面控制法官的裁量权,强调以裁判的形式加以保障。我国《证据规定》第75条正是书证搜集裁判的现行法基础,有必要重塑和细化其规范要件,并且建构层次清晰的裁判效果体系。  相似文献   

15.
曹燕 《河北法学》2012,(8):124-125,126,127,128,129,130,131
上海、宁波、厦门和深圳等地富有特色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经验充分体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以此为蓝本展示我国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的实施过程并对比西方法律理念,结合我国和谐思想传统,对其进行理论反思将有助于理解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的正当性和明确未来其在我国发展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民事诉讼中解决部分程序性争议的关键和难点之所在.鉴于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内在性、复杂性和难以直接判断性,常规的证明方法已难以在此类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发挥有效作用,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主观心理状态的查明具有区别于对一般案件事实查明的特殊性,为此创设符合其产生原因和表现规律的新型证明方法是有效处理该类纠纷的方案之所在.在当事人主张自己的主观意思表示受到法院审判行为的不正当干预时,其应首先对审判行为不正当进行顺向疏明,然后再由法院对审判行为的正当性进行逆向证明.在司法机关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时,其应在一定的证明标准之下,根据相关行为的间接证据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17.
梅亚兵 《法制与社会》2010,(18):287-288
劳动争议整体收案数量的增多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加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还涉及群体共性的利益,此类案件中双方的利益对立较为凸显,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解决,关系社会稳定,因此对该类案件大幅上升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就劳动争议原因等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把握,以求能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并使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最近,有些地方的审判部门出现了较多以劳动监察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且劳动部门败诉比例比较高。劳动监察是国家行政部门保障劳动法执行的行政手段,而目前劳动监察部门是该管的没有管好,又介入了劳动关系当事人,本应通过调解或者仲裁途径解决的劳动争议。现行法律上设置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处理劳动争议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途径不畅是劳动部门败诉的深层次的因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仍然沿用设置两种途径的模式解决劳动争议,中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可能将面临更多的败诉和困境。  相似文献   

19.
公正、效益与安定均为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为消减程序和事实方面的重大瑕疵而规定的发回重审,既是对程序安定性价值的变通甚或突破,也是法律在公正、效益与安定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发回重审颇具特色,而其中有的发回重审事由缺乏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发回重审所作出调整和修改有其进步意义,但也应该认识到此次修改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吴泽勇 《法商研究》2023,(1):173-186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受领清偿的意思接受标的物,是确定标的物瑕疵证明责任的关键时点。在此之前,出卖人证明标的物无瑕疵;在此之后,买受人证明标的物有瑕疵。标的物转移占有与买受人受领清偿的时间并不必然一致,在标的物需要检验的情况下,检验通知期届满才发生“法律上的受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一体适用检验通知义务的背景下,以“抗辩说”理解“怠于通知”的法律效果,对买受人过于苛刻;裁判文书也显示,人民法院在多数时候没有从“抗辩说”的立场出发进行判决。更妥当的解释方案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第2句视为明示的证明责任规范,即一旦买受人未在通知期间内主张标的物瑕疵,瑕疵的证明责任就由其负担。从“规范说”的原理出发,“怠于通知”的证明应区分为通知期间的证明与通知行为的证明,前者由出卖人负证明责任,后者由买受人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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