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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完善和突破,有利于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正确适用是很重要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以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明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从而完善我国交易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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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的出台将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物权扩大到不动产物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在我国法学界对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然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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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在动产领域适用,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显得非常必要,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106条对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突破了传统理论将善意取得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普遍看法,明确将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本文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究其与不动产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挖掘其深层次的价值,并就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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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具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规定立法化,并将善意取得的范围扩大至不动产.毫无疑问,这是我国立法上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和进步.但是,由于立法者比较注重法律制度的简洁,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统一规定,这就使得这一制度尚有一些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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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与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12)
本文对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作出评述,认为《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着不足之处,立足于本国国情,为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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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作出评述,认为《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着不足之处,立足于本国国情,为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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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不动产应采取何种善意保护制度,需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综合评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德国、瑞士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在前提条件、理论基础、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宜盲目照搬德国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规定来解释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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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不应适用不动产,原因在于不动产和动产公示的公信力强弱不同,经过长期历史发展已经形成动产交易善意第三人保护由善意取得制度规范、不动产交易第三人保护由公示公信原则规范的立法模式,若把善意取得制度范围扩及不动产,将会破坏原有制度体系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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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不动产交易的具体体现。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我国理论界观点也不统一。本文以我国《物权法》的106条规定为基点,介绍不动产善意取得,分析其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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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该制度的使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和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有着极其深厚的理论内涵和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重要意义、“善意”的判断标准等方面做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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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得以确认,然而不动产是否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论并未停息。本文着重从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的辩证关系和价值层面进行分析,从而说明在我国物权法中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适用之范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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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障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目前,这一法律规则已经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加以确立,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仅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写入其中,同时还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和升华.本文主要围绕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探讨及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争议,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阐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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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德国和瑞士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来理解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时,必须注意德、瑞两国立法在善意要件规定上的显著差异。德国法以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二元论思维和物权行为的抽象性理论为基础,确立了客观化的制度性信赖,使善意要件与注意义务相分离;而瑞士法则坚持物权变动效果的有因性,将善意要件的判定与注意义务紧密相连。理解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也应当采取体系化的思考方法,以法律行为和注意义务的关系为判定善意范围和标准的核心。从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和相关交易实践来看,瑞士法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对于解释我国法上的善意要件更具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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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有关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首先概述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主要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诈骗行为所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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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传统上只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原有的界限,丰富了我国物权法内容,但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理论基础仍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试从这两方面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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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