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确立合理的量刑根据是研究量刑过程的起点。量刑应当以报应的需要为基础,兼顾个别预防需要,即量刑应当以犯罪的严重性为基础,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报应的需要是量刑的主要根据,个别预防的需要是量刑的次要根据,量刑根据的层次性为分阶段量刑提供了理论基础。量刑根据的确立量刑是法官根据一定的事由和标准对犯罪人决定刑罚的活动。这种事由或标准即刑法理论上所说的量刑根据或者量刑基准、量刑基础。量刑根  相似文献   

2.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3.
从量刑机制的视角考察,应当将少年司法中广泛适用的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引入到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同时有必要建构量刑听证制度;应当加强对被害人一方量刑意见的征询,在量刑中确立刑罚易科制度。在具体个案的刑罚裁量中,要密切关注被告人经济状况与罚金刑的适用,弱化被告人赔偿及被害人谅解对于量刑的负面影响。此外,对以"民意"为主要内容的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案件裁量的消极作用也要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4.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犯罪的发生一般是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我国刑法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过错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常常被忽视。对于以犯罪人和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不利于犯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很少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诱发和促进犯罪的发生。在聚众斗殴过案件中,一旦出出现有刑事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司法机关通常按照刑法292条中的规定,以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鉴此,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纳入聚众斗殴罪之定罪量刑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归罪惩处。  相似文献   

5.
身份犯新论     
徐留成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撰文认为,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包括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类罪特征、  相似文献   

6.
刑罚阶梯的内在逻辑决定了罚金刑的裁量空间应当以判决时犯罪人的现有财产为限。法官不仅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还应参酌判决时犯罪人的财产状况,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空判”,维护法律的威严,厘清财产刑刑罚阶梯的内在关系,又有助于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和随时追缴等制度的完善,维护财产刑刑罚体系的自洽。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没有采用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模式规定毒品犯罪的死刑,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法定标准是刑法总则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何谓毒品犯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中实现罪刑均衡,并且使死刑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考虑。  相似文献   

8.
对200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量刑偏轻、量刑失衡、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从宽量刑情节认定不严格和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其产生原因包括法制传统、司法体制、立法缺陷、司法积弊和司法人员素养等因素。基于腐败犯罪的状况和中央的反腐态度,司法人员应转变轻刑化理念,贯彻从严惩腐的刑事政策。完善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强化检察权能、提高司法权威是改变量刑偏轻的可行思路。刑法上重置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并增设常见的犯罪情节,司法上构建二元处罚标准的量刑方法,完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促进量刑均衡的有效路径。观念上厘清受贿罪的罪质及影响其罪责程度的要素,实践中更加注重其他犯罪情节对刑罚的影响,是化解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的理性思维。判决书中加强有关从宽量刑情节的说理,有利于解决从宽量刑情节认定和适用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量刑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对于量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遵循合理科学的量刑原则,对于避免量刑偏差和实现刑罚目的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量刑的一般原则有依法量刑原则、罪责相当原则和量刑平衡性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原则不明确、随意性大、量刑不均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及提高法官素质等。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身分与量刑具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真正身分犯中的身分间接地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不真正身分犯中,身分则直接对量刑发挥作用。尽管我国刑法总则没有关于无身分者与有身分者共同犯罪,无身分者要判处通常刑罚的规定,但从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法实际看,仍应当坚持身分对量刑个别地发挥作用的原则。最后,在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由于教唆犯只是间接地侵害法益,因此一般对教唆犯的量刑不应高于实行犯。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理论上,累犯具有多种性质,既是一种犯罪人类型,也是一种量刑情节,还是一项刑罚制度。我国刑法除分别规定了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累犯制度外,还特别规定了毒品再犯,即刑法第65条的普通累犯、第66条的特殊累犯和第356条的毒品再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的否定条件和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作了扩  相似文献   

12.
论犯罪工具     
犯罪工具是一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抽象出来的理论概念。犯罪工具是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物或人。犯罪工具能否便利犯罪,依赖于犯罪人主观认识来判定。在实践中,犯罪工具对犯罪行为可以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对一些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相当的影响力。对于犯罪工具,应分别情况加以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13.
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毒品的数量仅以数量计算,而不以纯度折算,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毒品纯度与数量均是重要的犯罪事实,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之一。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毒品,确立毒品换算表,确立毒品种类、数量、纯度等与毒品犯罪量刑的关系,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附于现行刑法之后,以利于司法实践的运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刑罚的公正性,打击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4.
潘星丞 《岭南学刊》2010,(2):60-64,78
犯罪参与制度重在解决共犯的成立和处罚问题。区分制基于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的论理考量,区分正犯和共犯,使不同参与形式决定不同的责任评价;但其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的难题。单一制基于回避区分难题政策考量,不区分正犯与共犯;但其有忽视罪刑法定和使刑罚裁量恣意化的危险。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与责任评价无关,不是区分制;刑法中缺乏划定参与人处罚范围的"一般规定",缺乏刑罚裁量的详细规范,也不是单一制。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未成年犯罪人施加刑罚应坚持保护与教育的基本理念。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种类设置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内容,有必要在刑法中特别规定,无期徒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在刑法裁量上,应坚持从宽处罚原则,扩大缓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迄今仍非常薄弱的一个课题。随着老年人在社会人口结构中比重日趋增加 ,研究这一问题开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借鉴我国古代赦免制度中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考虑到一般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经济性等方面的原因 ,我国刑法应当规定对老年犯罪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核心。人身危险性理论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及其处罚中的作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天然而密切的联系,体现人身危险性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定罪、量刑及行刑中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人身危险性成为定罪的根据,有助于调和定罪过于僵硬的问题。基于人身危险性的刑罚个别化可以使刑罚裁量有效合理,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相对于定罪和量刑,人身危险性在行刑中不但是对犯罪人施以何种处遇的依据,而且还能对原判刑罚进行修正,使之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相似文献   

18.
刘宏  王定辉 《前沿》2011,(14):72-75
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不应局限于刑罚执行阶段,而应从整个刑罚的适用来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既包括法律的制定、适用,也包括刑罚后遗效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基础,刑罚的制定及适用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载体,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则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了帮助。  相似文献   

19.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罪犯的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处置已成为主流趋势。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司法保护的呼声逐渐高涨,日益影响着司法实践。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新的举措和重要方式,对实现刑罚个别化,保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量刑建议仍在积极探索和经验准备阶段。  相似文献   

20.
罚金刑量刑基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罚金刑量刑基准的确定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我国刑法对罚金刑裁量的数额基准并无明文规定。罚金刑量刑基准模糊不清,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同罪异罚、量刑失衡。罚金刑量刑基准的确定是合理适用罚金刑的基础及前提条件。因此,从刑罚体系甚至刑法整体科学化完善来看,对罚金数额基准予以明确研究不容回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