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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虽均有行政违法性之属性,但各自蕴含的立法目的和运作机制不同,两者的不同体现在社会危害性上质的不同,而非量的不同。二者在侵害法益和主观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行政犯的前提法不明确或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与刑事法的罪状表述不一致时,判断行政犯罪的成立,应在遵循行政违法性的前提下,由刑法起决定作用。以内幕交易罪为例,该罪要参照的行政法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并且规章效力过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仍有一定的漏洞和模糊规定。在解释该罪时,应在符合行政违法属性和刑法目的基础上,扩张理解"非法获取",合理限定主体边界和内幕信息敏感期截止日,以明确该罪主体范围。明示、暗示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共犯理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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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刑法的性质,历来存在“行政法说”和“刑法说”的争论,近年来又出现了“双重属性说”,即认为行政刑法兼具有行政法和刑法的性质,应成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但是,从行政刑法的概念界定上,我国行政刑法不属于行政法,双重属性说也就无成立的前提;从逻辑上,不能得出行政刑法具有双重性质的结论,相反,行政刑法具有刑法的性质;从学科上,行政刑法也不足以成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应该是刑法的一个分支学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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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行政刑法性质的认识 ,法学界历来存在着“行政法说”与“刑事法说”之争。本文在辩正作为行政刑法界域的行政犯罪具有违反行政法与刑事法之双重违法性的基础之上 ,提出行政刑法具有行政法与刑事法之双重法律性质 ;并认为行政刑法在学科上应作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 ,用以专门研究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互动与协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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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会直接影响刑法尤其是行刑衔接中最常见的行政犯的司法适用.在行政处罚领域,要准确把握袭警等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上的位阶性、互斥性;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要注意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与侵犯财产罪的数额累计之间的关系;走私等违法行为的刑法定性会随着行政法规范的变化而变化;行政法与刑法所共有的特定用语的一致性解释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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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一个国家现代行政法的客现存在是该国行政法开展理论研究的时代前提,而现代行政法的创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实行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法治”方略;二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即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地位.纵现我国自辛亥革命以来所历经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建立后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水岭的前后阶段等各个时期,“法治”理念是在曲折中得以不断提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独立资格地位也在不断发展,但中国现代行政法及以其为研究对象的中国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成熟期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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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属性的论争及其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长期以来国内外有关行政刑法属性上的争论,尤其是行政法说与刑事法说,系统分析了争论的主要原因及牵涉的相关因素,并对行政刑法进行了符合现实条件的基本定位。行政刑法既有刑法的性格,又有行政法的某些特征,属于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它是规定什么是行政犯罪、犯的何种行政犯罪以及应承担何种行政刑法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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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的类型与违法性判断的区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始终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继而认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同样具有从属性。违法性判断仅指的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依据的判断,而并非罪刑规范的最终适用,否则违法性判断将毫无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和类型,而并非刑事违法性对一般违法性的从属。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可对行政程序的次数、主体、时效及形式等进行独立判断。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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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行政法的一体化建构——兼论行政刑法理论的解释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与行政法的界域与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学界的疑难杂症,一方面导致出现法律空白和社会控制乏力,另一方面导致刑法的不断修正和重刑主义抬头。惟有通过对行政刑法理论追根溯源,把握其核心意旨,厘清秩序犯、行政犯以及刑事犯的关系,并根据它们的异同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才能对刑法、行政刑法以及行政法进行一体化建构,完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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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行政立法进程明显加快,行政法制日趋完善,然而,不论是与形态多样的社会生活类型相比较,还是与民法、刑法体系相比较,我国行政法的规范密度仍嫌不足,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可避免。作为填补法律漏洞方法之一的类推适用不具有公法价值,因而不能在行政法上运用。但是,基于平等原则以及法官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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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罪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危害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行政刑法,是指规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行政刑法的性质目前有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及双重属性说等不同观点.行政法说在行政刑法的概念界定上与我国法学体系不合,双重属性说从处罚对象、法律责任、渊源及指导原理等角度分析不能成立,从行政刑法的渊源、规制对象、适用程序、法律责任与调整方法来看,行政刑法应具有刑法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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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传统观点者认为,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从属于前置行政法,但近年来,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行政法的观点日益盛行。“独立性说”既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难以推行。法定犯的刑法违法性判断从属于前置行政法的立场应当得到坚守,因为刑法违法与行政法违法的本质相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任务相同,刑法保护的法益与前置行政法保护的利益相同。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并不否定刑法与民法违法性关系的相对性,因为刑法与民法的违法性关系不同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性关系,两者在不同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在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的基础上,应根据“但书”、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等对法定犯积极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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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①后对《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行为的弹性条款规定的质疑再次浮现②。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本罪属于行政犯罪,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以刑事违法为落脚点,决定了弹性条款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也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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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概念史的研究方法,在历史语境、制度变迁、学说迭代的综合考察中对行政犯概念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得以发现行政犯的概念变迁与二元公法制裁制度的发展具有紧密关系,行政犯的概念内涵中潜含着“行政的要保护性”与“刑罚的严厉性”的价值矛盾,历来的行政刑法学说也旨在调和该矛盾。缘于德国、日本对该价值矛盾的不同处理,德国法上的行政犯概念经历了犯罪到非犯罪的意义蜕变,而行政犯概念传入日本后则一直被视为一种犯罪类型,进而导致在混同继受德日学说的我国出现了行政犯概念被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各自表述的现象。行政犯的价值矛盾对我国当下行政犯诸问题的解决具有启发意义。对于我国现行统一化刑法中的行政犯解释立场,要坚持以忌惮“刑罚的严厉性”为本质的“刑法独立性说”,不应支持正视“行政的要保护性”的“行政法从属性说”。不过,要想真正缓和“行政的要保护性”与“刑罚的严厉性”的价值冲突,仍要在立法上考虑采取附属型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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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规范的罪刑法定机能——以现代法治国家为背景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法治国家兼具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的双重性格,这导致现代行政法的使命由单一阻止行政权的扩大化到兼而具有改善国民经济生活以完成福利国家的任务。受此影响,许多国家突破了以往在刑法体系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框架,越来越多地在刑法中通过空白刑法规范的方式规定行政犯。用法治国的罪刑法定主义衡量,空白刑法规范既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法治原则和法律专属性原则,同时也是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原则的体现和运用,是与现代法治国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一种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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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之一,我国无线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对无线电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很不科学,“结果犯”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该罪的法定刑配置较低且缺乏层次,罪状表述不完善,相关罪名之间不协调.基于无线电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增设相应的加重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改进现行法条中的部分用词并整合相关立法,以实现对无线电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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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是个舶来品,一般是指行政法或经济法中的“附属刑法”.然而在我国有特殊性,一方面我国“附属刑法”呈现“附而不属”的状况,没有实质性的罪刑规范,即没有罪名和法定刑这些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我国在刑法之外规定有大量的人身自由罚,也即行政处罚中有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而且这些人身自由罚没有司法程序.加之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导致我国行政法与刑法不能够进行有效衔接.故本文主张建立刑法“二元立法机制”,实行刑法和行政刑法的并立,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的问题,以推动我国刑法的科学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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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5条作为该法的基本规范,是行政法对侵权责任认定产生规范效应的连结点。借助该连结点,行政规范的功能、价值与精神得以内化于侵权责任法中,实现行政法对侵权责任法的间接规范效应。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647件侵权案件及其中47个行政规范的实证研究发现,对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产生规范效应的行政规范,当为可以在平等主体间创设具体法律关系的裁判规范。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条和第58条准用性规范的出现,不仅彰显了行政规范对侵权责任影响之规范效应,亦蕴涵了行政规范体系内生的以义务为中心的趋势性立法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