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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侦案件)实行侦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已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应与侦查终结前的预审程序合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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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刑事案件的部门管辖作了规定,即:“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但是,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即通常所说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没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很不一致,已经影响了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随着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这一问题愈来愈显得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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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发现: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写出撤案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人民监督员评议,再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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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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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监督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鉴于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及加强对自侦案件进行内部制约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了对自侦案件的立案啦督规则。从近年来的侦查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确实非常有必要,还应进一步加强。笔者在此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谈一点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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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其他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察机关即本院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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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理解和运用胡献春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办理了一批本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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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其中包括侦查权)。该法第58条还规定,侦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可见,人民检察院拥有侦查权。为了使该项权力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防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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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公检法部门在轻伤害案件的受理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有的公安机关认为,凡轻伤害,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无需经公安机关侦查。不少人民检察院则认为,无论是被害人亲自告发,还是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只要符合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即轻伤害罪的规定,就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检察机关既不批捕,也不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有的轻伤害不完全具备直接受理条件,应按公诉案件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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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虽未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监督作明文规定,但鉴于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事有侦查权及对自侦案件加强立案监督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自己确定了对自侦案件的监督规则,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约机制,这在促进维护司法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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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该款规定,在当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对本应作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相当一部分由自侦部门作了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再由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则规定的自侦部门移送不起诉意见书的作法有违法理。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应同样遵守适用。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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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把刑法第157条中规定的抗拒判决、裁定案作为刑事诉讼法第13条1款中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笔者认为,这种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抗拒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法院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审判者。这是违背我国立法精神的。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并不拥有控诉权。在我国,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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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该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不同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适用条件缺乏统一标准;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相脱节;强制措施的期限存在一定的漏洞等问题。应在立法上对相关未完善的问题予以明确,改变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为使强制措施的使用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发挥最大的功效,应对相关的侦查手段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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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刑事撤案的适用范围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对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