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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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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公司越权原则及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越权行为原则(UltraVires)。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该原则对防范欺诈行为、稳定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已为各国法律所修正或摒弃。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结合  相似文献   

2.
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公司越权合同,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司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且其权利能力以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1条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显然,如果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订立经济合同。即属于无行为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越权原则曾是早期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在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现代公司法一般都废弃了公司越权行为无效的传统观点,取而代之的是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有效或者绝对有效的立法方式。我国公司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此,本文尝试性地对公司越权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初步的探讨,并就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我国公司法所采取的原则提出了自己初步的想法。  相似文献   

4.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公司法人作为一种无生命的组织体,不具有自然人的特征,法律所赋予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以实现,需以董事为其代表。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对其权利的限制,否则,便是越权代表公司。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是公司法上的重要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公司和董事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现代西方各国公司法对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而且对公司和董事的关系也未加以明确,使该问题无法可依。因此,为了健全我国公司法,为公司这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的法律机制,研究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论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应江 《法学杂志》2006,27(5):86-89
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有其特有的涵义和价值。设立行为即制定章程。设立行为的完成,意味着公司章程的产生、生效和设立中公司的创设。设立行为的瑕疵构成了公司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主要事由。我国《公司法》应该完善对章程制定、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和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  相似文献   

7.
越权是指法人的行为超出了其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越权行为的效力如何,我国学者进行过讨论①,其中如何兼顾投资者、法人及交易相对人三方的利益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英、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发展作一概述性地研究,并对我国法上如何相应地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英、美法对越权原则的改革 1.英国是越权原则的发源地。这一原则的萌芽与形成是在19世纪。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确认以前,这一原则并不适用。“即便当合股公司依1844年法律而被许可成立法人公司,这一原则亦未适用。既存的章程形式仍未改…  相似文献   

8.
童列春  商燕萍 《行政与法》2006,(10):114-118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基础进行经营活动。传统公司法中,对超范围经营活动,法律赋予其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体制的转变,经营范围的绝对性受到了质疑。本文分析了经营范围的功能及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采用相对无效原则。不将其全盘否定,放宽限制,给公司充分的经营自由,同时兼顾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9.
石冠彬 《法商研究》2020,(2):141-154
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权利能力并非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则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经营层侵犯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从根源上决定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可认定担保相对人主观恶意,不满足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将不受越权担保合同的约束。但是,在越权担保的认定中,有权决议机构不宜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范畴,而应尊重公司的章程自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认定除符合实质表决权外,原则上还须符合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10.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本文将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定性为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从内容上看,越权条款涉及的是股东的个人事项而非公司内部事项,限制了股东个人利益;从性质上看,因其超出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权力范围,不具有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即使依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仍然不能产生章程性质的约束力。但经公司部分股东同意的越权条款若具有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素,则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对同意股东产生约束力。因此,可将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区分为章程性质的条款与合同性质的越权条款两类,区分的标准是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是否限制了股东等他人利益;它们的生效判断遵循不同原理,前者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后者依据合意原则;前者的约束对象具有法定性,后者的约束对象仅限于同意股东。司法者要以包容的心态、理性的方法、柔性的方式审查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做到既要维护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权威性;也要从公司章程的现实状况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妥善认定争议条款性质,兼顾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公司无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或违法导致公司无效,几乎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奉为公理,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论断也并非正确。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件,章程无效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应当记载事项,不应全部界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从法律行为不成立和无效的角度,界定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似文献   

14.
马琬莹 《法制与社会》2013,(16):266-267
法定代表人制,是关于法人对外代表权的制度安排。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力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代表公司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然而现实中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尤其是一些非典型越权代表行为,如虽然超越了公司授权范围,却没有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越权行为,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经济效益。本文研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及其效力,并对防治该越权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基本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为资合性公司,即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在于公司的资产数额。也就是说,这种公司主要以其资本做为其经营活动的信用。那么,其资本是否真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所以,一般对这种公司的资本真实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就体现了严格的公司“资本真实”的原则。公司资本即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相似文献   

16.
越权(ultra vires),源自拉丁文,原意为超越权限。它在英美国家公司法中,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涵义:一是指超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二是指虽然没有超越公司的经营目的,但超越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三是指违法、不合程序以及虽属经理权限以内,但脱离公司的正当的主要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试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兼评中国《公司法》第九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规定在表述上有不严谨之处,它有时使用“生产经营活动”,有时使用“经营活动”,有时使用“业务活动”,而对不同概念法律上又没有作出严格界定。这种立法中概念使用的随意性使人们对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很容易产生歧义。此文针对上述问题及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相关的其它问题作了探讨,认为,《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在立法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一对于“发起人“这一概念,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的定义,大陆学者所下的不同定义之间差距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台湾学者黄口川认为:“发起人者为首创设立公司并订立章程,于章程上签名之人。“而武忆舟在其专著中的论述则更为详尽,“任何公司之设立,均有发起之行为。惟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公司之设立,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应有发起人,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则明定,……此种负责订立章程,筹资及为公司设立筹备行为之人,即为发起人。所为之筹备行为,即为发起行  相似文献   

19.
越权是指法人的行为超出了其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越权行为的效力如何,我国学者进行过讨论①,其中如何兼顾投资者、法人及交易相对人三方的利益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发展作一概述性的研究,并对我国法上如何相应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公司创制章程条款是体现股东或公司的意志,蕴含着不同于公司法规范的创新性,且能排除或代替公司法任意规范适用的自治规范。其性质具有契约与自治法规的兼容或并存性的法理基础。公司法对创制章程条款既留有余地又设有限制。创制章程条款是否有效,不但应有一般法上的判断标准,更应作个案化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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