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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洞之权利保护,就是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人民诉请法院救济之法理为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不容剥夺。〔1〕行政诉讼的"无漏洞"救济缘于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项规定了保障人人均有对抗公权力不法侵害之权利保护机制,被联邦宪法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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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公布之前,日本国与受害国之间所签订的和约或协定已经十分明确地区分了国家和民间两类不同类别的损害赔偿权利。民间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拥有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私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剥夺。《中日联合声明》的主体只是两国政府之间的,并不是两国国家之间的协定,中国政府放弃的只是政府的对日战争索赔要求。依照中国宪法授予的政府职权来看,政府也没有权利放弃中国民间的对日战争损害索赔的权利。因此,所谓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就一定包含了放弃民间的对日索赔权利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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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与GATT/WTO争端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行使的一项程序性条件,是国际习惯规则。GATT/WTO的协议条文和争端解决实践均没有要求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成员间国际程序的前提条件。GATT/WTO协议的权利主体是各成员方,其争端解决是为了维护申诉成员自身的权利,TRIPs也不例外。成员方的国内司法审查程序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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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军遗华化学武器致人伤亡事件不断发生,从1996年起中国受害者就开始在日本法院提起民间索赔诉讼,但迄今无一最终胜诉.民间赔偿不同于战争赔偿,中国受害者的民间索赔诉讼属日本未尽的战后责任问题,这不仅涉及受害者利益,而且关乎中日关系.2006年4月3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在北京成立,开启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国内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应从各方面给受害者的索赔诉讼提供支持,包括尝试国际求偿.但这一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有赖于日本正确看待其侵略历史,彻底履行战争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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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合法性缺陷包括了价值缺陷和技术缺陷.无论是哪种缺陷,一旦发生,就需要寻求救济,其救济的基本方式有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是一种针对个案的日常救济.司法救济法律合法性缺陷的资源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体系内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内部救济;二是在法律体系外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外部救济.其中外部救济即民间法的救济.民间法是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作为非正式法源且对司法实践中具有规范意义的民间法,必须具备八个基本条件.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间法,是一种权利.民间法作为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资源,只有经过法律授权和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和案件事实结合,构造裁判规范,从而完成其对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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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见义勇为正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所规定,由此可见,见义勇为有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但当前对于见义勇为人权利救济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认定标准缺乏、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终端保障制度缺失等导致见义勇为人在有权益损害而申请权利救济时显得颇为艰难,即权利难以得到真正保障。因此,文章认为对于见义勇为人的权利救济保障性立法应逐步完善,给见义勇为人权利救济提供实打实的后盾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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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以后.尊重和维护人权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日本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者及其家属在中日两国非政府组织和团体的支持下,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及关联企业认罪,向受害者道歉并进行损害赔偿。这类诉讼活动,在中国被称之为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为受害人代理的大多为中日两国富有正义感的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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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合理损害义务的法理——基于案例的整理与学说的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忍他人合理损害是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此种义务从相邻关系中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经由不可量物损害制度、环境侵权制度、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直至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而逐渐确立,成为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义务制度。其法理实质是权利限制的必要性,而最为重要的则是“合理”这一要件的确定与严格把握,包括理由之合理、程度之合理与救济之合理三项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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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的救济权能及其发展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权能"这一概念能准确地表达权利涵盖的要求——义务关系及其能力。作为权利的三大基本权能之一,救济权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权能,具体又包括获得侵权者救济权能和获得公力救助权能。它们分别成就于,侵权者要承担充分的侵权救济性义务,相关公权主体要承担应有的公力救助性义务。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本权利的救济权能,尤其是针对公权主体的救济权能,获得越来越完整、充分的法律确认的历史。基本权利的救济权能被确认程度和水平,完全可以成为衡量社会主体基本权利享有状态的最主要标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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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战争据今已六十余年,但侵华战争的赔偿问题至今尚未完全解决。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提出了赔偿诉讼,几乎全都遭到了日本法院的驳回。日本法院的主要法理根据是:中国弃权论,国家豁免论,赔偿主体资格以及时效等。本文主要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日本政府设置的索赔障碍及其解决的法律依据,以求给侵华战争赔偿以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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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济机制的完善程度标志着经济和社会权利在国际法层面上的可诉性的程度.经过80多年的发展,经济和社会权利现有三种国际救济机制:申诉机制、国家问指控机制和一体化方法.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申诉机制,国际劳工组织的集体申诉机制和国家间指控机制,欧洲理事会的集体申诉机制,美洲国家组织和非洲联盟个人申诉机制在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都有一定实践.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创造性地发展出一体化的方法.这些救济机制对发展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法理,救济受侵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促进相关国家改进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国内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起草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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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项出现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基本的法律权利,有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等多种途径,而民法对环境权的救济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而综观各国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般是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的。关于环境侵权行为,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定义。此外,环境侵权还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例如,原因行为的价值二重性,侵权状态的时空复杂性,受害主体和受害范围的广泛性。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存在于民法社会化,公民环境权益的私权化。在责任承担的方式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大部分是适用的,但有些不能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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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救济与外交保护和国际仲裁邹立刚一、外交保护的根据与性质所谓外交保护,是指外国人所属国在其海外国民受到所在国机关和官员的侵害,依照所在国法律用尽了当地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仍不能获得补救时,可以采用国家间的程序要求补救的权利。外交保护权作为一国根据属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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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虽具公法性质,但亦属于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而权利(力)主体则有劳动者和国家。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时,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则有劳动监察程序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这两种救济程序存在一定的重合,而这种重合导致了程序冲突,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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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3):109-12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完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形成了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四主体为“端点”、主体之间权利(力)关系为“连线”的等边平行四边形关系结构。通过考察发现,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在权利明确性、量刑协商主体地位、量刑优惠规范和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规范层面对效率至上的片面追求、实践层面中被追诉人诉讼客体认识的残留和法理层面的合理性内在冲突是背后的成因。强化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应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为框架,在近期明确完善被追诉人的权利赋予,在远期推进审前阶段司法型程序性救济模式构建、拓展审判阶段权利救济型程序性救济模式,并最终塑造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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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是指所有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受害人的权利源于自然状态中人的生存需要和人作为人的道德资格,应当首先承认每个人都有认定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观权利,赋予每个人确认受害人的资格和自由。在这个前提下,区分"命不好的人"、"受苦的人"和"特殊的不幸的人"才具有现实基础,也为甄别不同形式的救济理论确立了立论的基础和方向。现代权利救济理论承认受害人作为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的双重身份,它的使命在于贯彻自我救济的权利这一核心观念,从而与道德范式下的怜悯论和神学意义上的救赎学拉开了距离,以此张扬人的价值和自我救赎的世俗意义,为与一种合乎正义的社会结构相契合的善政或权利的道德提供驱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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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9月 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三起侵华战争导致的中国民间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的索偿诉讼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中国民间受害者接连依照法律程序向日本政府索偿,这一正义行动得到了我国政府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声援。因战争罪行引起的民间赔偿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及国内法众多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反映了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相互交叉、相互渗透这一当代国际法学发展的趋势。笔者仅对日民间索偿的法律性质、受害者个人的请求权、民间索偿的法律途径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