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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担保债权看破产案件别除权的设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担保债权看破产案件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吕利民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通常是按照破产程序规定的顺序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问题。所谓别除权,是指...  相似文献   

2.
破产程序中的担保利益,包括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是以破产债权的存在为成立前提、对破产债权起着担保作用的从权利。担保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的法权地位,与普通情况下有着较大不同。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对主物权享有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对主债权享有全额受偿的权利,这是财产法权受保护的一般原则;而担保利益却总是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是作为主权利的补充形式存在的。但在破产程序中,主权利(破产债权)是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而实现的,受偿率一般较低,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就决定了主权利相…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4.
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与重整、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分配破产财产而分配顺序是决定企业破产财产最终归属的准则,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有担保债权后,按照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有比例进行清偿。然而,实践中却无法有效保护被侵权的普通债权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顺序合理性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5.
破产案件执行的实质要件破产案件执行的实质要件,是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实行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和依据。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破产宣告;二是破产财产;三是对债权的确认。破产宣告实际上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是对该企业实际状况所作的法律上的确认。企业一经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由清算组接管该企业,并通过对财产的清理、处置、变卖等执行措施,最终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以抵偿企业所欠的债务。宣告破产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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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企业破产原因完善企业破产法殷文忠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债务人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将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抵偿所欠债务的一种程序。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债权人在已不可能按通常方式实现债权的前提下,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方式对破产财产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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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立足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积极开展破产程序检察监督,通过检察权介入破产程序的启动、债权确认、破产审理程序等环节,重点关注执转破、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确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分配方案等内容。在现有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建议围绕完善立法供给、规范监督程序启动、探索多元化监督方式以及优化府院联动机制等内容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8.
企业受破产宣告后,其全部财产构成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接管。一般来说,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入都应当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不得请求个别清偿。但是,清算组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有的可能属于第三者,有的则可能设定了担保。属于第三者的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加以变卖而优先受偿。 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谓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就是指对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但由于种种原因被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该财  相似文献   

9.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经依法申报并被债权人会议确认为属于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除《企业破产法》外,我国《海洋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若公司破产,环境受损者如何实现其环境债权。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环境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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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还债以后,对外所享有的债权。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该债权的清理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该债权的实现程度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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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从债权实现的角度,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扮演着同样重要的角色,无非是破产程序采取的是集约式经营,在同一个程序中"一揽子"解决多个债权的受偿问题,而执行程序则是个别化劳动,是为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而采取的单独行动。这种为债权实现设计的多元化机制,给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选择,使债权人能借此基于自身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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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在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可分三种: (一)法定破产财产,即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破产财产。它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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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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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由始至终离不开破产财产,它既是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又是破产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同时还是破产企业职工得以妥善安置的一种途径。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定位及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杜会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所以破产财产及其分配贯穿于破产程序始终,依法分配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目前,世界各国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和学说: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固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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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韩长印 《法律科学》2002,98(4):49-59
免责制度产生之前 ,破产主要是作为债权人执行债权的工具和手段存在的 ,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掘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程序的推动主要依靠债务人基于免责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其后 ,免责、自愿破产加上自由财产制度的确立 ,成为自然人破产得以长盛不衰的三大利益支点。当有限责任制度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得到广泛承认和推行之后 ,债务人本来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获得的免责利益则可通过有限责任的方式直接实现 ,此时企业破产立法的重心发生了移转 ,促使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更多地转向破产预防制度可能为其带来的诸多益处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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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方面的问题.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虽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概念,但其内容却在破产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设定别除权的依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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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与破产法交叉适用过程中各类实体法律与程序规则冲突暴露,实体法律的冲突表现为船舶物权与破产财产,船舶债权与破产债权两方面;程序规则的冲突表现为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与破产程序专属管辖,船舶扣押程序与破产自动中止制度,船舶拍卖程序与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程序三方面。这些冲突影响到实践中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处理。在“充分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在破产特殊要求情形下改变非破产法规范”等破产法基本原则下进行法律解释,或可成为弥合两法适用冲突的途径,进而通过体系化、系统化整合后对司法实践产生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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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申请案件的增多,劳动者讨薪事件也时有发生。虽然,我国在相关立法上赋予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地位,但是大多数企业在濒临破产的时候,往往背负巨额负债,企业名下很少有可用于清偿的"清洁财产"。劳动债权人通常不信任破产程序能够实现自身债权,进而采取集体上访等极端途径。文章认为劳动债权属于广义上的一种债权,有着极强的社会公共性和人身性,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有必要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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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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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的人大代表,现在遇到了有关破产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以利于依法施政和依法议政。一、破产程序终结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之后,若发现有个别财产未被纳入破产程序参加清算的债权,其财产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若不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亦未进行清算,在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1年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和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代表康建新康建新代表:破产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都构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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