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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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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刑事案件量激增的社会现实,为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轻微犯罪切实贯彻宽缓刑事政策,浙江省绍兴市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罪轻案程序改革,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构建独立的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必须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全面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明确适用认罪协商案件的范围,赋予认罪协商以明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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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在接受"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后,又于2004年4月引进了刑事协商程序。大陆地区当前试点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在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保障及具体程序运作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刑事协商程序有可借鉴之处,但更要总结其经验教训。为避免出现理论根基不稳、实践效果不彰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充分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审查、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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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0,(1):89-96
认罪协商在我国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在美国主要蕴含在辩诉交易中。中美认罪协商制度在价值追求、自愿性保障和被害人利益保护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效力、证明标准、撤回认罪以及被告人上诉权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可以从适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撤回认罪的法律规定和适度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等方面,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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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具有独特的司法体系。司法实践中,澳大利亚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案件积压数量较大、罪犯关押成本较高、警察与原住民关系相对紧张等。为此,澳大利亚通过认罪协商制度来缓解压力。澳大利亚的认罪协商制度是针对起诉罪名的协商,检察官可以变更起诉罪名。认罪协商经过法庭确认才具有约束力,认罪协商不涉及量刑,但协商一致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实践中,认罪协商制度的适用虽引起澳大利亚当地司法人员的质疑与思考,但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结合本国国情,既应采纳其有益之处,也应回避其不宜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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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完善量刑建议调整程序既是巩固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的必要之举,也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逐步实现精准量刑的配套措施,有利于化解量刑争议、提升量刑建议能力、实现司法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调整程序的完善应当遵循权利保障、客观公正、配合制约和诉讼经济等原则,按照量刑建议调整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告知程序、协商程序、结果固定程序五个部分分别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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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泊宁 《法学》2022,483(2):133-14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协商模式。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确立,使刑事诉讼的重心由审判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前移,与对抗模式下的庭审实质化相对应,控辩协商实质化亦成为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基本要求。然而,控辩平等协商作为协商性司法的核心和量刑合意形成的关键环节,却未受到立法、实务层面的应有重视,相应配套之程序性规则体系与保障措施的缺失,使得控辩协商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控辩双方诉讼实力不平衡导致控辩协商实质性缺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为增强控辩合意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应探索控辩协商之规范模型,从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决策能力两个层面考量,探讨建立规范、具体、系统的控辩协商程序之基本方向和完善法律规范层面对控辩协商规制不足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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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协商制度是在犯罪激增、司法资源紧缺而又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等各种因素下作用、平衡的产物。为解决积案问题并保障必要的公正,设立认罪协商制度需要完善的程序设计。这包括认罪协商程序的适用范围、起止的期限、提起的主题、协商的具体内容、协商后诉讼权利的丧失、被害人的同意、指定辩护人问题、法官角色、协议的撤销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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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铭 《当代法学》2022,36(2):79-88
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空间较小,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不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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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而且,也需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其中的疑难问题来说,更应当从刑事程序的独特情况出发,以程序公正为基本要求展开研究。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只是局限于认罪认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从宽、程序法意义上的从简,许多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职权部门之间的制约问题,刑事证明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等,以求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预防、避免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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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叠加的框架内,构建职务犯罪认罪协商机制是效率与公正的客观需要,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选择,是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实现审前分流与分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域内外的实践可资借鉴.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前,要厘清制度定位、证明标准适用等前置问题,以认罪、认罚为基本前提要件,将监察委员会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纳入协商程序.破除案件性质和罪行轻重的范围限制,从程序启动、认罪认罚、权利义务、风险防范等具体事项切入,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基本方面进行建构,使该制度能够实现法、理与实践上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以顺应提高打击职务犯罪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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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5):89-96
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乃至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也将其纳入改革范围。目前认罪认罚的价值依附于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在制度层面表现出权力-权利配置的不均衡性,司法权优于被告人的利益诉求;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被告人对程序的启动、进行及结果影响力有限,无法充分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矫正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构性失衡,应当把视线从单纯的追求司法效率转向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为制度搭建寻找正当性基础。以侦查阶段为起点,将认罪认罚作为刑事案件分流的初始条件,在目前的刑事程序框架内,将已有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整合,构建繁简有别、层次清晰且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为基本框架,构建全面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体系,奠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的基石,主要内容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构建相对合理的控辩审诉讼结构,保障平等抗辩权以及保障利益获得权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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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晓宇 《政法论坛》2022,(2):137-149
认罪协商中的信息偏在是指控辩双方由于掌握的案件证据信息不均匀和不对称,从而影响其无法作出最优选择的现象.信息偏在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包括控方信息偏在和辩方信息偏在,其中,控方信息偏在是主要的信息偏在现象.信息偏在的主要成因是证据开示制度缺位、值班律师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等.信息偏在的风险包括逆向选择、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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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多人少”及轻罪所占比例逐渐上升的大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从宽制度。认罪协商制度是在借鉴辩诉交易合理因素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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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娜 《中外法学》2020,(5):1211-1230
2019年底北京市两级法院判决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揭示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冲突。从表象上,这种冲突实质上是检、法两家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主导权的争夺。其根源在于立法态度暧昧不明,没有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从宽"逻辑。立法者之所以不肯明确承认量刑协商,是因为看到了"协商"背后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在以调查模式和层级模式为建构原则的中国刑事诉讼框架下,"协商"承载的是与之不相容的纠纷模式和同位模式的基本逻辑。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进一步本土化的问题。对此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管控冲突的烈度,重新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使之实现从"案件处理机制"到"案件查明机制"的转型;二是管控冲突的范围,为"协商"施加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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